常见问题

一般

答1.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1)及(2)条,公众利益实体指:(a) 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股权法团,而该法团的上市证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额;或 (b) 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答2.

不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1)条,有上市债券但没有上市股份或股额的实体并不是公众利益实体。

答3.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 1A第 1 部,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是指由核数师执行的项目,包含:

(a) 就根据《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 规定;或《上市规则》规定;或任何证监会发出的有关守则规定须拟备的公众利益实体的周年财务报表所拟备的核数师报告;

(b) 须纳入(i) 关于寻求上市的法团的股份或股额上市的上市文件;(ii) 关于上市法团的股份或股额上市的上市文件;或 (iii) 关于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文件的指明报告;或

(c) 纳入就《上市规则》所指的逆向收购或非常重大的收购而由公众利益实体发出 ( 或代表公众利益实体发出 ) 的通告内的会计师报告。

答4.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的第2分部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注册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或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的第3分部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认可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答5.

注册负责人指下列作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负责人而其姓名记录在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纪录册内的任何个人:

(a) 项目合伙人;

(b)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或

(c)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

答6.

专业人士指会计师或执业单位。   

答7.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执业单位」指:

(a) 依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2(2)条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

(b)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A部第2分部註册以独自方式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A部第2分部註册以合伙方式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

(c)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A部第3分部註册的执业法团。

答8.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 条及37B 条,「财汇失当行为」一般指:

(a) 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任何条文(除某些例外情况);

(b) 违反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註册或认可所施加的条件;

(c) 违反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

(d) 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所作出或忽略的某行为,而按会财局的意见,该行为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

(e)《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条定义的「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答9.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A 条,「会计师失当行为」一般指:

(a)《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条定义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除了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註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註册负责人所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或37B条定义的「财汇失当行为」或「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b) 原讼法庭就违反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规定所作出的惩罚;

(c) 某会计师专业人士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所订的罪行;或

(d) 某会计师专业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答10.

「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的例子,包括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负责人或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就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或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出现以下情况:

(a)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b)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陈述,而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陈述是真实的;

(c) 在进行其专业工作时,曾有疏忽行为;

(d) 曾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e)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此事会被合理地视为是损及(或相当可能损及)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该注册负责人、香港会计师公会或会计师专业的声誉;

(f) 没有或忽略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标准;或

(g) 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订立的任何附例或规则的条文,或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上列例子并非详尽无遗。有关构成「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事项的完整清单,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条。

答11.

专业人士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的例子,包括以下情况:

  1.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2.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陈述,而该专业人士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陈述是真实的;
  3. 没有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18A 条发出或指明,或当作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18A 条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4. 没有遵从适用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规定;
  5. 在作为执业法团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董事时,或在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负责人时:
    1. 导致或容许该执业法团、持牌人或基金违反任何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规定;或
    2. 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以防止该项违反行为;
  6.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会计师查察员或会计师调查员所施加要求;
  7. 没有遵从 — 
    1. 本局订立的任何规例,或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
    2. 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订立的任何附例或规则的条文,或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8. 在进行其专业工作时,有疏忽行为;
  9. 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
  10. 犯不名誉的行为(或就执业法团而言,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假若该人是一名个人会计师,作出或不作出该等事情便会被合理地视为不名誉的行为)。

上列例子并非详尽无遗。有关构成 “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事项的完整清单,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B条。

发出执业证书

取得执业证书

答1.

申请人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发出执业证书(Form PC-1) 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依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

有关申请程序和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局的发出执业证书指南第 3.3.3 至 3.3.5 段。

答2.

不可以。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 20AA(1) 条,只有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即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方可向会财局申请执业证书。

答3.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L 条,申请人须:

  1. 在一个或多于一个指明办事处备注2取得下列全职认可会计经验备注1

    • 成为指名会计团体备注3的成员或会计师后,不少于30个月的经验; 或

    • 不少于四年经验,其中最少一年经验是成为指明会计团体备注3的成员或会计师后取得的; 和

  2. 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认为必需的本地经验及本地法律及实务常规的知识。 在本地经验方面,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执业证书前三年内,须具有至少一年在香港的全职认可会计经验。

备注 :

1 认可会计经验指获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认可为属充分实际经验的专业会计经验。 有关要求请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发出执业证书的认可会计经验》 (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for Issuance of Practising Certificate)。

2 指明办事处是指执业会计师的办事处或在某指明会计团体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从事会计执业的人的办事处。

3 指明会计团体是指:

  • 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订有相互或交互认可协议,而该协议正在实施的会计团体; 或
  • 获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按《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 24(1A) 条所描述方式承认的会计团体。

4 该资讯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https://www.hkicpa.org.hk/en)「海外团体的认可」标题下查阅。

答4.

在内地获得的全职执业经验将不被视为符合了四年/三十个月的认可会计经验要求及最近一年的本地经验要求,除非:

  1. 您的认可会计经验是在内地执业会计师单位中获得,而该执业会计师单位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机构; 和
  2. 您已获取由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独资执业者/执业合伙人/执业成员董事正式签署的正式信函,以证明您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就内地认可经验所订明的标准。

有关内地认可经验的要求,请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发出执业证书的认可会计经验》(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for Issuance of Practising Certificate) 。

答5.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0AAL条,申请人必须参加并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规定的考试,包括本地法律和税务的考试。 有关要求请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执业证书考试》(Practising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答6.

您须向会财局提交新的申请以获取执业证书。 您的申请将根据现行的要求进行评估。 有关申请程序,请参阅上述常见问题 1。

答7.

就发出执业证书而言,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便可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1. 在申请日期前的 12 个月内,你有不少于 180 天在香港;
  2. 您在申请时居住在香港,并打算在未来 12 个月内居住在香港,并且:
    1. 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 或
    2. 已在香港居住一段时间; 或
  3. 您在内地工作并继续担任于在本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合伙人/董事/雇员,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 及
    1. 继续在香港拥有居住所; 或
    2. 你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和/或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日期前的 12 个月内,已在香港逗留不少于 180 天。

答8.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37Q条,你可在指明限期内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复核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复核该决定。

维持执业证书

答9.

目前,对于执业会计师的全职工作领域未有限制。 但是,您必须在执业证书生效之日起计6 个月内开始执业,否则您的执业证书可能会被取消。

如您的执业模式有任何变更,请于该变更的14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执业会计师详情变更通知 (Form PC-3) 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答10.

就年度续期而言,执业会计师需签署的核数师报告没有数量上的规定。 不过,执业会计师须在年度续期申请中声明,自发出执业证书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已开始执业,并于续期后的一年内继续执业。

答11.

作为执业会计师,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14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执业会计师详情变更通知(Form PC-3)表格,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如您以自己的姓名执业且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变更,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1. 如您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 或
  2. 如您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将其处所用作您的注册办事处,并在入口处竖立招牌。

答12.

可以。 但您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独资执业者、董事、合伙人或授权签署人的数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三个。

因此,你除了以自己的姓名执业外,最多能有下列三种方式执业:

a. 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b. 以执业法团的名称; 和/或

c.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授权签署人。

答13.

目前,对于您的姓名在执业工作的信纸抬头中的显示方式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为避免混淆,建议您使用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保存的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中的全名。

此外,你必须以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师注册纪录册内的姓名来以个人名义从事会计执业工作,否则你将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3B(2)(a)(i)条的规定。

答14.

您须在该执业模式出现变更后的 14 日内,向本局提交已填写的执业会计师详情变更通知(Form PC-3),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 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下列文件:

  1. 载有您姓名的信纸抬头;
  2. 一份已签署的竖立招牌确认书(Form PC-SB)表格,并确认已在注册办事处入口处竖立招牌;
  3. 商业登记证副本;
  4. 如您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 或
  5. 如您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将其处所用作您的注册办事处,并在入口处竖立招牌。
一般事项

答15.

会财局已在网站上发布了执业会计师注册纪录册,载有每位执业会计师的全名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该注册纪录册亦可供公众在办公时间内,于本局的办公室进行查阅。

答16.

可以。 会财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持有执业证书的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可继续使用执业资深会计师的称谓、相关字词和英文缩写「FCPA (practising)」。 详情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联合声明

将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注册

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

答1.

申请人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 申请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Form FIRM-1)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依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

有关申请程序和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局的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指第3.3.3至3.3.5段。

答2.

如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或实际上会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称,则须在会财局注册其英文和中文名称。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才会获批准:

  1. 并非与已在会财局注册的任何事务所名称相同;
  2.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非与某已在本局注册的事务所名称相似而相当可能引致混淆; 和
  3.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不具误导性或令人反感,亦没有在其他方面违反公共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致可分为三类:

  1. 个性化名称;
  2. 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 或者
  3. 其他非个性化(商业)名称。

在上述(A)和(B)类的情况下,会财局会期望事务所名称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规定:

  1. 如事务所名称是个人化名称:
    1. 该名称足以标示独资执业者或全职执业合伙人的姓名,而并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 和
    2. 如申请人为独资执业者,该事务所名称应包含其姓氏和名字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 Co. " 而不是 "Chan & Co. ");和
  2. 如事务所名称是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
    1. 申请人须获取有关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授权以使用该名称; 和
    2. 有关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须在本局认可的会计团体(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受管辖的地区注册。

答3.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 20AAZE 条,所有以合伙形式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 以及至少三分之二的合伙人是在会财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因此,您不能与非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或非在会财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申请注册一间会计师事务所。

答4.

可以,但您必须能够同时符合发出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要求。

请参阅以下会财局发布的指南:

a.发出执业证书指以详细了解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和

b.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指以详细了解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答5.

您必须在更改事务所名称之前,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 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获得本局对拟定名称的批准。

如本局批准拟定的名称,您可以开始更改事务所名称。 您须于变更后的 14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通知本局有关变更,并附有以下文件:

  1. 印有会计师事务所新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2.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所有执业合伙人和授权签署人所提供之会计师事务所新名称的样本签名; 和
  3. 印有会计师事务所新名称的信纸抬头样本。

答6.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 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变更,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1. 如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拥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 或
  2. 如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使用其处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办事处,并在入口处竖立招牌; 和
  3. 附有新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答7.

不可以,每年的续期费用是不予退还。

答8.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 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关合伙人组成的变更。

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1. 如该变更与接纳一名执业合伙人的加入有关,而该合伙人目前正在兼职执业或将辞职/已辞去目前/上一份工作并打算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全职执业,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该 执业合伙人已从目前/上一份工作中辞职,并且他或她不会从事其他全职工作; 或
  2. 如该变更与接纳一名非执业合伙人的加入有关,须提供该非执业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会计师注册证书副本。

您亦须确保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在变更后符合以下的注册要求:

  1.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 和
  2.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伙人是在会财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答9.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关授权签署人的注册。 在撤销此类授权时,您也须以同样的方式通知本局。

您亦须确保提名的授权签署人是在本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以致其有权代表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

答10.

无论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在何日生效,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在注册生效当年的12月31日期满失效。

您可以在现行注册期满失效当年的12月15日或之前向会财局提交续期申请。 本局通常会由每年的11月1日起接受续期申请。

您须通过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已填写的会计师事务所续期申请(Form FIRM-2)申请表。 您可使用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 ID 和密码登录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

如果您没有为您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续期申请,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将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并从明年1月1日起,您将被禁止以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出具法定审计报告。 如果您打算以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业,您须向本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Form FIRM-1)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 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和处理时间已载于会本局的提交截止日期

答11.

您必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终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Form FIRM-4)申请表,以申请取消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并 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从本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纪录册中删除其。

但是,如申请没有获得所有合伙人的签名,本局将不会处理该申请,但会将该申请通知其他没有签名的合伙人。 同时,在本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纪录册中,事务所的名称后可能会添加解散的注释。

答12.

不可以,如您打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或执业合伙人的身分继续执业,您必须为您的执业证书续期。

但是,如您打算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合伙人身份改为非执业合伙人,且该会计师事务所仍能符合以下的注册要求,您可以考虑不为您的执业证书续期:

(a) 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 和

(b)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伙人是在本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一般事项

答13.

会财局已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载有每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全名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该注册纪录册亦可供公众在办公时间内,在本局的办公室进行查阅。

注册为执业法团

注册为执业法团

答1.

执业法团是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A 部第 3 分部,在会财局注册为执业法团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 条所指的公司)。

答2.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ZX(5) 条,执业法团申请人须确保其执业法团注册申请符合以下专业弥偿规定:

  1. 申请人受认可保险人提供的专业弥偿保险所保障,或将会受此保障;
  2. 该项保险按以下条款提供:
    1. 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订立的《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中所指明的条款; 或
    2. 如没有如此指明的条款,则按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认可的条款; 及
  3. 申请人受该项保险所保障的范围,不低于香港会计师公会订立的《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所规定的范围。

 

答3.

您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初步审批拟定执业法团的名称和组织章程细则) (Form CP-1A)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依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以获得本局对拟定公司名称和组织章程细则的初步批准。

在获得本局对初步审批申请的批准后,您必须在初步审批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公司注册处注册该公司及取得必需的专业弥偿保险,然后向本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Form CP-1B)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有关申请程序和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局的《将执业法团注册指南》第 3.3 节。

答4.

如执业法团拥有或实际上会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称,则须在会财局注册其英文和中文名称。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执业法团的名称才会获批准:

  1. 并非与已在会财局注册的任何公司名称相同; 
  2.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非与已在本局注册的公司名称相似而相当可能引致混淆;和
  3.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不具有误导性或令人反感,亦没有在其他方式违反公众利益。

公司名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A) 个人化名称;

    (B) 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或者

    (C) 其他非个人化(商业)名称。

在上述(A)和(B)类的情况下,会财局会期望公司名称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规定:

  1. 如果公司名称是个性化名称: 
    1. 该名称足以标示全职执业成员董事的姓名,而并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2. 如申请人只有一名成员,该公司名称应包含其姓氏和名字的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 而不是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和 
  2. 如公司名称是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
    1. 申请人须获取有关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授权以使用该名称;和
    2. 有关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须在本局认可的会计团体(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受 管辖的地区注册。
维持执业法团的注册

答5.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 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执业法团详情变更通知(Form CP-3) 表格及有关证明文件,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如执业法团的册办事处地址有所变更,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1. 如执业法团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拥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
  2. 如执业法团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使用其处所作为执业法团的注册办事处,并在入口处竖立招牌;
  3. 批准注册办事处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副本;
  4. 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表格NR1《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的副本;和
  5. 载有新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答6.

您须在变更后的 14 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执业法团详情变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关证明文件,通知本局离任执业成员董事的详细信息。

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1. 有关任何股份转让的已加盖印花的「买卖票据」和「转让文书」副本(视情况而定);
  2. 下列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表格副本(视情况而定):
    1. 表格 ND2A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
    2. 表格 ND4《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和
    3. 表格 NSC1 《股份配发申请书》。

答7.

无论您的执业法团的注册在何日生效,您的执业法团注册会在注册生效当年的12月31日期满失效。

您可以在现行注册期满失效当年的12月15日或之前向会财局提交续期申请。 本局通常会由每年的11月1日起接受续期申请。

您须通过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已填写的执业法团续期申请(Form CP-2)申请表。 您可使用您的执业法团的登录 ID 和密码登录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

如您没有为您现行的执业法团提交注册续期申请,您的执业法团的注册将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并从明年1 月 1 日起,您将被禁止以您的执业法团名称出具法定审计报告。 如果您打算以执业法团继续执业,您须向本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初步审批拟定执业法团的名称和组织章程细则)(Form CP-1A)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和处理时间已载于会本局的提交截止日期

 

答8.

您必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终止执业法团注册(Form CP-4)申请表 ,以申请取消其执业法团的注册,并将执业法团的名称从本局的执业法团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申请表应附有以下文件:

  1. 执业法团就该申请作出的特别决议副本;和
  2. 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弥偿保险总保单的保险经纪人签发的证明,以证明该执业法团已获取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订立的《执业法团 (专业弥偿)规则》(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的终止业务保障要求。
一般事项

答9.

会财局已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载有每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全名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该注册纪录册亦可供公众在办公时间内,于本局的办公室进行查阅。

注册本地核数师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答1.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只有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第3部第2分部在会财局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或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第3 分部获本局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境外核数师才能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任何人如非注册或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承担或进行任何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或显示自己是注册或认可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均属犯罪 。

答2.

只有执业单位可以向会财局申请成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详细的注册规定已列明在会财局的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南第 3.2.1 段。

答3.

申请人须要透过会财局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已填写的申请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Form PIE-1)申请表,并按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 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用。

申请表应附有以下证明文件:

  1. 每名被提名为负责人和执业单位的其他合伙人/董事已填写并签署的适当人选声明(Form F&P)表格,包括要为声明中任何问题答案为「是」 作出解释;及
  2. 凡任何被提名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如目前不是执业会计师:
    1. 已填写并签署的非执业会计师申请注册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个人资料表格(Form PIE-EQCR)表格;
    2. 他/她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香港/中国身份证或护照);及
    3. 由会计团体签发的会员证书副本以证明他/她属该会计团体的现任会员。

答4.

不可以,申请人必须先注册为执业单位,然后才能申请成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负责人

答5.

项目合伙人指获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授权,负责该单位或核数师所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合伙人或其他人。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指获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授权以监督以下事宜的人,就该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所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而进行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 。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指获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授权,负责该单位或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的人。

答6.

要注册成为项目合伙人,此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如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姓名执业的执业会计师 — 则项目合伙人必须是该申请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b) 如申请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 则项目合伙人必须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合伙人或授权签署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或

(c) 如申请人是执业法团 — 则项目合伙人必须是该执业法团的董事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答7.

要注册成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此人必须:

  1. 是注册会计师1 或属某会计团体的会员而该团体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之间有认可协议2; 及
  2. 具备所需的水平和能力,以及适当的权力使他/她能够按照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 “Hong Kong Standard on Quality Management 2 Engagement Quality Review 来执行职责。

备注:

1 注册会计师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 22 条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的人。

2 请参阅会计团体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之间有认可协议的名单。 该名单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认可境外机构 (Recognition of Overseas Bodies) 的标题下查阅。

答8.

要注册为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此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如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姓名执业的执业会计师 —则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必须是该申请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b) 如申请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 则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必须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或合伙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或

(c) 如申请人是执业法团 — 则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必须是该执业法团的董事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此外,被提名的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亦须是执业单位的行政总裁或合伙人管理会的成员,他/她负责实行关于该执业单位 的业务的一般策略及一般管理。

答9.

须要。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D和20E条,任何人除非是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承担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否则不得以该核数师的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任何人如不是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而作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进行活动,即属犯罪。

答10.

可以。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就每一类负责人至少登记一名人士,而申请人可为每一类注册负责人提名多于一名人士。

答11.

可以。 一个人可以被提名担任三个种类中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即项目合伙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 由于同一个人不能在同一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同时作为注册项目合伙人和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申请人必须提名至少两个不同的人士注册为项目合伙人和/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答12.

须要。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需要确保该人符合上述常见问题7 中所述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要求,并将其于会财局登记为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答13.

不可以。 同一个人不能就同一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同时担任注册项目合伙人和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因此,若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是以自己的姓名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独资执业者, 则必须至少注册一名非该名独资执业者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答14.

如果会财局不信纳被提名的负责人是会计师的适当人选,则本局可以拒绝该被提名人士的申请。 如果本局认为他/她有符合适当人选的疑问,本局可能会批准该申请但施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负责人完成相关的持续专业进修计划。

答15.

会财局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以决定是否施加或修改条件。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过去的纪律记录中是否发现任何诚信、工作能力或质量问题; 如有,其缺失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频率;及
  2. 是否存在由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缺乏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而导致工作能力或质量问题需要解决。

本局通常将重点关注当前和相关的事项,特别是过去五年内的纪律记录和任何尚待完成的处分。

答16.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必须在注册负责人停任的14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 填写的申请终止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Form PIE-4)表格,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通知本局的要求,即属犯罪。

答17.

须要。 如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建议在该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名单,加入某人的姓名,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应首先向会财局提出申请,包括为现有的注册负责人添加负责人类别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申请将某人的姓名添加到其注册责任人名单中时,必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额外注册负责人(Form PIE-3) 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文件:

  1. 由每名被提名为负责人和执业单位的其他合伙人/董事填写并签署的适当人选声明(Form F&P)表格,包括为其中任何问题答案为「是 」作出解释;和
  2. 凡任何被提名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如目前不是执业会计师:
    1. 已填写并签署的非执业会计师申请注册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个人资料表格(Form PIE-EQCR)表格;
    2. 他/她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香港/中国身份证或护照);及
    3. 由会计团体签发的会员证书副本以证明他/她属该会计团体的现任会员。
适当人选的评估

答18.

在断定某人是否属担任会计师的适当人选时,会财局须顾及:

(a) 该申请人的专业资格、知识、技能和经验;

(b) 该申请人的信誉、品格、是否可靠及是否行为端正;

(c) 该申请人的财政状况和偿付能力;

(d) 曾否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或 《专业会计师条例》,针对该申请人采取纪律行动;和

(e) 该申请人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罪。

以上列表并不包括所有考虑因素。  会财局将根据所有相关资料逐案考虑每个人是否适当人选。

一般事项

答19.

会财局已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香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和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非香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纪录册。

答20.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名册中包括以下信息:

  1. 核数师的全名及每位注册负责人的全名;
  2. 核数师的业务地址;
  3. 会财局对该核数师的注册施加的条件 (包括与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有关的条件),如有;
  4. 核数师注册期限届满之日;
  5. 有关该核数师或任何该核数师的每名注册负责人在过去五年内记录:
    • 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部分第2或第3部分,对该核数师施加的处分或采取的行动(非公开谴责除外);和
    • 根根据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之前生效的《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 35 条就核数师或核数师的任何注册负责人作出的命令(如有)。 

认可境外核数师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答1.

须要。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B条,境外核数师除非已获本局认可为境外实体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否则不得为境外实体承担(即接受委任)及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答2.

须要。《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B条的要求适用于任何有意接受委任为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境外核数师。

认可的有效期

答3.

不须要。 核数师乙获认可为实体甲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已于 20X1年2月生效,并于 20X1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如核数师乙已在20X1年获认可为实体甲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实体甲则无须重新提出认可申请。

如实体甲预计此非常重大收购交易将无法于 20X1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并/或有意于 20X1年12月31日后继续委任核数师乙,实体甲必须在20X1年11月16日或之前,但不得早于 20X1年9月30日提出认可续期申请。

答4.

不可以。境外核数师的认可只属于提出该认可申请的境外实体。实体丙必须为核数师乙提出认可申请。

答5.

该境外核数师应为其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团体之会员或已获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提供该会计团体的名称。第20ZF(2)(b)(i)条的目的是确保有关从事核数工作的境外核数师是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团体认可的合资格核数师。 如果境外核数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法团,并且不是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团体的会员,而该会计师事务所/法团的大多数合伙人/董事属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团体会员,且该团体属国际会计师联会成员,则通常会被视为已符合第 20ZF(2)(b)(i)条的资格准则。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查察

会财局查察范畴

答1.

查察涵盖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及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就质素监控制度进行查察程序,旨在评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是否符合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或同等准则。

挑选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旨在评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1B条,会财局可指示查察员,就某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在2019101 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在对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时,会财局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因此,查察员主要关注被识别的审计风险,以及得出结论时所运用的关键判断的适当性以及所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于实地查察结束前,查察员会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讨论及议定查察发现,并取得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初步响应。

专业标准指 –

  1.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50 章) 第18A 条发出或指明的( 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 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2. 由以下组织发出或指明的关于专业道德,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
    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2. 国际核数及核证准则委员会;或
    3. 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
  3. 《上市规则》指明的关于专业道德,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或
  4. 与 a. 或 b. 段所述者相若的关于专业道德,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而该准则 —
    1. 获证监会依据有关守则批准;或
    2. 获交易结算公司依据《上市规则》批准;

答2.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1E条,会财局可要求某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提供下列数据以决定就该核数师进行查察的频密程度:

(a) 在会财局指明的期间内,有关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已承担或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数目;

(b) 已委任该核数师承担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公众利益实体的全名;或

(c) 会财局要求的、关乎该核数师的任何其他数据。

会财局将每年对审计多于100个公众利益实体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进行查察。余下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则最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查察。然而,针对任何迹象显示某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存在潜在需要处理的风险,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可能会在下一个三年查察周期前被选定进行查察。

被选定进行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会提前收到会财局的通知。一般而言,会财局会于开展查察工作的六个星期前向被选定进行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发出通知信。

实地查察

答3.

会财局会在实地查察开始前通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被选定进行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会被要求在接获通知内一星期提供被选定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答4. 

每个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受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数量与其公众利益实体客户数目及其风险概况和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过往的查察结果相称。在每个查察年度,会财局将挑选一个至数个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

答5.

在挑选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时,会财局一般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查察员会考虑和评估各种风险因素以挑选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所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公众利益实体的性质或主要业务
  • 公众利益实体在某些新兴业务或市场中是否有重大营运
  • 受 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严重影响的行业
  • 存在审计挑战及/或重大审计风险的领域
  • 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是否受调查或处分
  • 核数师报告是否在其任命后不久出具
  • 公众利益水平,如市值较大的上市实体和资本市场交易(例如首次公开招股)的审计项目。

答6. 

视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规模和查察项目的数量及复杂程度,实地查察所需的时间可持续数星期至两个月或更长时间。查察也可以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通知书会列明每次视察的日期和预计实地查察的持续时间。

答7.

视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规模和查察项目的数量及复杂程度,查察团队可由二至六位查察员组成。

答8.

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存放于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在会财局的查察范畴内。

于2019年5月22日,会财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监督评价局)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

双方将依据备忘录就审计监管职责包括查察、调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提供全面协助,以提升双方监管效率。因此,会财局可向监督评价局提出协助请求,获取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存放于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

在2020 年 12 月,会财局获得了首份于内地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底稿,以作调查之用。这显示了在备忘录下,会财局与监督评价局的有效跨界合作。

答9.

在实地查察之前,需要向会财局提供下列数据: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背景资料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组织架构
  • 质素监控手册和其他证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对质素承担的文件
  • 最新的内部审查或监察报告
  • 会财局的通知信中指明的期间内,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名单及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报括但不限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全名及股票代码、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类别、审计意见的类别、项目团队的数据,包括组成部分的使用及审计费用数据。
  • 根据会财局要求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答10.

我们的查察范围涵盖事务所的质素监控制度和被选中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查察包括该制度是如何设计和在实践中运作的,以及它如何影响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我们评估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是否符合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 HKSQC 1 ) 。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查察主要通过与核数师的领导层和管理层讨论、审阅核数师需要保存的文件,以及评估和测试核数师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对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查察,是通过评估核数师是否符合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国际机构(如国际核数及核证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发出或《上市规则》指明的任何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或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批准与上文所述者相若的准则。项目查察是通过审阅由核数师需要保存的工作底稿和与项目团队讨论来进行的。

项目查察不涉及审阅被选定项目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也不是为了识别选被选定项目的每一个弱点和/或缺失。我们通常将注意力集中在我们认为较复杂、较重要或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审计领域。查察员重点关注在得出结论时做出的关键判断的适当性以及所获得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查察结果及汇报

答11.

与质量控制制度有关的发现代表事务所在符合或应用 HKSQC 1 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存在重大缺失。

与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有关的发现代表,在应用适用的专业标准方面的重大缺失,而其可单独构成重大缺失,或与其他缺失一并构成重大缺失。不同的缺失对审计质素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对缺失重要性的判断会考虑缺失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导致缺失的事实和情况。

在我们的查察过程中,我们经常与项目团队和核数师举行会议,讨论我们的发现。在查察结束之前,我们与核数师就核数师在项目期间执行以应对每个发现有关的关注领域的程序的事实性信息达成共识,以便查察员能在公平和准确的基础上评估发现的严重性以及项目整体的审计质素。

答12.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不会被评级,但我们会根据查察发现,对被选定进行查察的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评级。每个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查察结果将划分为四类审计质素。此四类审计质素为:

类别1                   良好

类别2                   需要有限度改进

………………………………………………………………………………………………

类别3#                 需要改进

类别4#                 需要重大改进

#为不尽人意的查察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查察未必会对上市实体项目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阅,查察亦不是为了识别所选定项目的所有弱点及/或缺失而设计。因此, 会财局的查察报告不应被理解为对上市实体核数师的审计工作提供任何保证,或表明所选定上市实体的财务报表不存在查察报告中未指明的任何不实或虚假陈述。

答13.

我们就各项目的质素评级及所识别的事务所质素监控制度缺失与该事务所及其他事务所查察进行比较,作出校正,以确保一致性。每份事务所及项目查察报告于发出前,均由查察部主管复核,或如有利益冲突,由行政总裁复核,以确保所识别缺失及项目评级的质素和适当性。

查察委员会监督查察职能的工作,并应要求就个别发现的评估、受查察项目的整体审计质素评级,以及我们对质量控制制度缺失的评估提供建议。

查察委员会亦会透过抽查已完成的查察个案,进行年度事后审阅,并向董事局汇报其发现和建议。

此外,财汇局程序覆检委员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机构,提供外部制衡,旨在确保会财局的决策、程序正当和正确使用其监管权力的公平性。该委员会覆检并就其内部程序和管理在履行其监管职能的行动和决定的操作指引的充分性,向会财局提出建议。财汇局程序覆检委员会每年向财政司司长提交报告。

答14.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1G(2)条,查察员须在查察报告上注明日期,并将该拟稿送交(i) 有关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ii) 任何其他在该拟稿中被点名的人(统称为 「相关人士」) ,并给予合理机会,让相关人士作陈词。

一般而言,查察员会于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举行正式退出会议后六星期内将查察报告拟稿送交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可于21 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当查察员收到相关人士的书面回复或回复的最后期限已过时,查察员可按相关人士的回复内的新资料或争议修改报告,并把查察报告拟稿定稿。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1G(3)条,查察员须将查察报告的复本送交相关人士。

答15.

目前,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和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的查察报告仅会发布给相关人士。除非发布查察报告符合公共利益,否则查察报告不会公开。但是,我们鼓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与相关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委员会分享查察报告中除了指明的审计质素评级以外所包含的信息。

我们发布中期和年度查察报告,向核数师、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提供有关公众利益实体财务报告质量的方向性意见。这些报告提出了我们的期望,即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和审计委员会针对报告的发现采取适当行动,以提高下一个审计周期的审计质素。

中期查察报告及时公开披露,我们在查察年度中期查察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他们的审计项目样本中的常见发现。年度查察报告更新我们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全年查察,包括每间 A 类别事务所(拥有超过 100 间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审计项目质素评级,以及其他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按规模分类 ) 的审计质素评级。

答16.

所有受查察的事务所被要求制定和执行计划,以纠正我们在查察其质量控制制度时发现的缺失,并解决我们在查察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时发现的重大发现和常见发现的根本成因。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1H条,在考虑关于某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查察报告后,会财局可:

(a) 决定无须采取跟进行动;

(b) 要求相关人士就符合《会财局条例》的某条文或某专业标准,采取措施或纠正行动;

(c) 指示查察员进行进一步查察;

(d) 展开调查;

(e)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B 部第2 或3 分部,对相关人士施加处分或采取行动;或

(f) 采取会财局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跟进行动。

答17.

如果在查察过程中可能发现了《会财局条例》第37A和37B条中所定义的失当行为,查察报告可能会被转介至会财局调查与查讯部以采取适当行动。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存在失当行为,例如,清楚确定了有违反道德的情况,则可将查察报告转介至会财局纪律处分部以考虑处分。

其他

答18.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在指明的查察日期无法提供查察员所要求的支持和资源,例如由于关键人员的缺勤,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应立即通知会财局。如能提供合理及实质的理由,会财局会尝试满足更改实地查察日期的请求。

答19.

以达至有效查察,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应考虑以下重点:

  • 对查察定下正确的基调
  • 确保所有项目团队用作支持审计意见而执行的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在查察开始前会财局发出的通知信中指定的时间内提供
  • 就被选定受查察的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背景和重大审计风险领域做好接受提问的准备
  • 确保质素监控制度及被选定受查察的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负责人有空澄清查察员提出的问题
  • 如果查察员提出的要求或询问不清晰,则要求澄清,并对查察员提出的意见作出积极响应
  • 展现对审计质素的承诺,即使被发现弱点及/或缺失

执业单位的查察

答1.

自《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会财局条例》)(第588章)生效之日(即2022年10月1日)起,会财局获授权就执业单位进行查察,以决定该执业单位有否遵守、维持或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这是财务汇报局(财汇局)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过渡至会财局新增的查察职能。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财汇局已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 。

答2.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0ZZB(1)(a)及(1)(b)条,会财局可指明将要进行查察的《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并可指示会计师查察员,就某执业单位进行查察,以断定该执业单位是否遵守、维持或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指根据《专业会计 师条例》第 18A 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专业标准包括「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所载的「专业会计师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反洗钱指 )。

查察可能包括对某执业单位的质素监控或管理制度以及核数及核证项目的查察,亦可能包括对执业单位符合反洗钱指引的程度之评估(详情见问题 3)。

答3.

自2022年10月1日起,会财局被指定为《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监管机构,以确定会计专业人士符合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会财局将运用其在《会财局条例》下的查察权力,在其查察计划下,评估执业单位符合反洗钱指引的程度。

有关会财局就适用于会计专业人士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进行查察的权力的法律制度概览,请参阅载于会财局网站(www.afrc.org.hk)的有关执业单位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查察的政策声明

答4.

根据《会财局条例》,只有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可以承担或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定义见《会财局条例》第 3A 部及附表 1A 第 1 部)。由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亦为执业单位,因此须接受会财局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A 及 3AA 部的查察。

答5.

会财局采取渐进方式查察执业单位及其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以外的项目(以下称为「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首先,会财局将通过对审计不少于 100 个公众利益实体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即类别A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展开对执业单位查察计划。会财局将运用内部数据库及其他工具(如问卷调查),搜集执业单位的数据(如政策及程序、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数目及类别),以决定日后查察的次序及次数。

会财局将预先通知被选定接受查察的执业单位。 一般而言,会财局会在预定查察前至少六星期向被选定的执业单位发出通知书。

答6.

会财局在进行查察工作时,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执业单位。有关会财局对作为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进行查察程序的详情,请参阅载于会财局网站(www.afrc.org.hk)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查察程序概述

答7.

会计师查察员指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20ZZA条获委任为会计师查察员的人士。 执业单位须符合其法定职责,在查察中全程与会计师查察员充分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向会计师查察员交出,或让其取览该人士管有或控制且会计师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与查察相关的任何指明文件;

(b) 就指明文件给予会计师查察员所要求的解释或详情;及

(c) 向会计师查察员提供该人士能够合理地提供有关查察的一切协助。

专业人士无合理辩解情况下未能符合根据第 20ZZC 条施加的要求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B 条下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答8.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0ZZE条,在考虑执业单位的查察报告后,会财局可:

(a) 决定无须采取跟进行动;

(b) 要求执业单位就符合某《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采取措施或纠正行动;

(c) 指示会计师查察员于不早于有关指示日期后 6 个月,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AA 部第 2 分部进行进一步查察;

(d)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20ZZH条展开调查;或

(e)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7CA条或37I(1A) 条对该执业单位或与查察有关的任何会计师施加处分或采取行动。

答9.

被选中进行查察的执业单位将会收到查察通知书。查察通知书将透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执业单位并列明现场查察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执业单位需要透过电子邮件向会财局提供所需资料。有关查察执业单位的质素管理制度、反洗钱指引合规监控及核数及核证项目所需的完整资料清单,可参阅此处

投诉

答1.

如你有资料及/或证据显示核数师或执业单位有怀疑失当行为,或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有怀疑不遵从事宜,你可向会财局作出投诉。

答2.

会财局鼓励向我们提供你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本局或因此无法跟进有关事宜。匿名投诉可能严重限制本局跟进有关指控。

答3.

会财局需要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以评估有关对失当行为或不遵从规定事宜的指控。因此投诉应包括以下资料:

(i) 会计师、执业单位及其注册负责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涉事机构的名称及联络资料;

(ii) 有关被指控的失当行为或不遵从规定事宜的描述;

(iii) 任何支持有关指控的文件或纪录的副本;及

(iv) 你的姓名及联络方式。

答4.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或由于法律义务,本局一般不会披露你的个人资料。然而,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本局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在不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方披露你的投诉或你的个人资料。本局处理你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的相关政策和做法载于本局网站

答5.

收到你的投诉后及如你向会财局提供联系资料,我们将向你发出确认函及向你提供一个参考编号。你可在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时引用该参考编号。

我们将评估你投诉的事项是否属于会财局的职权范围。如果事项不在会财局的职权范围内,但在其他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内,你将收到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鼓励你自己向相关机构举报。

下述因素有助本局评估收到的投诉:

  • 就指控提供清晰、简洁的解释;
  • 涉及具具有重大影响的失当行为或不遵从事宜;及
  • 有充分和适当证据支持的指控。

请注意会财局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缠绕性、出于误解或具恶意成分的投诉。另外,本局亦不会跟进有关运算失误、印刷或语法错误和/或对财务报表构成极少的财务影响的表逹等事项。

经进行初步评估后,我们将决定如何跟进有关事项,包括展开调查和/或查讯或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请注意,会财局并不会就所有投诉均展开调查和/或查讯。会财局只会在证据达至会财局条例所规定的法定门槛时,才会展开调查和/或查讯。

答6.

如果你的投诉事宜不构成重大过错,相关投诉不会被进一步跟进,而你将收到书面通知。

会财局对上市实体的不遵从事宜的查讯结果将在总结后向公众发布。就会财局对会计师、执业单位和/或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失当行为进行的调查,如果已采取纪律处分,会财局会将结果公开。

基于法律上的保密规定,会财局不能在调查和/或查讯期间把收集的资料与你分享。这做法能保持会财局程序的诚信,并保护相关涉事人士免受无根据的指控。

举报

答1.

举报人报告属于就会财局职权范围内处理的过错或失当行为作出的举报 (参阅调查查讯)。相关举报可基于作为执业单位或上市实体的员工,或通过与他们共事,或从与他们关系密切的来源取得的有关的资料。

答2.

会财局需要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以评估有关对失当行为或不遵从规定事宜的指控。因此投诉应包括以下资料:

(i) 会计师、执业单位及其注册负责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涉事机构的名称及联络资料;

(ii) 被指控的失当行为或不遵从规定事宜的描述;

(iii) 任何支持有关指控的文件或纪录的副本;及

(iv) 你的姓名及联络资料。

调查

答1.

本局是香港独立的会计专业规管机构,据其既得权力调查:

o 会财局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其注册负责人或会财局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失当行为(包括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o 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及

o 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或会财局注册执业单位的会计师失当行为(包括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答2.

本局可调查任何《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的专业人士包括:

o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o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

- 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或

-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

 

o 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o 专业人士

- 会计师

- 执业单位 (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

答3.

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注册负责人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3条,会财局可指示调查员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注册负责人在以下情况进行调查:

(a) 会财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后完成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方式,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b) 会财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其注册负责人,可能已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条文;或

 

(c)会财局为考虑是否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D条、第37E条及第37F条施加处分,会财局有理由就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其注册负责人,或曾担任上述核数师或负责人的人在担任该职位期间,是否已经或曾经作出失当行为,作出查讯。

 

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3A条,如会财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个别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已经或曾经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条所定义的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会财局可指示调查员进行调查。

 

就专业人士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H条,如会财局有理由就个别专业人士或个别人士担任专业人士期间有否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条定义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作出查询,会财局可指示会计师调查员进行调查。

答4.

会财局可根据调查报告:

(a)结案而不予采取进⼀步⾏动;

(b)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采取任何会财局认为适当的跟进行动;或

(c)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被调查的受监管者施加处分或采取行动。

查讯

查讯

答1.

会财局获赋予法定职能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不遵从规管性规定的事宜进行查讯。

答2.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0条,如会财局觉察个别上市实体有或可能涉及有关不遵从事宜的情况,会财局可展开查讯,并以书面证明如此。

答3.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条和附表1对「有关不遵从事宜」进行了定义。就即在该条例下展开查讯而言,有关不遵从事宜意指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未有遵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1第1部所订下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下述的规则指定须包括在报告内的事宜或资料:

(a) 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条例》(只适用于上市法团);

(b) 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会计执业准则;

(c) 在关键时间有效的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d) 《上市规则》;

(e) 根据《上市规则》容许使用的任何获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 或

(f) 有关守则(只适用于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答4.

有关财务报告是指:

(a)就上市法团:

(i)该法团的资产负债表,连同为《有关条例》第129C条及第129G条的施行而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任何帐目;

(ii)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30条发送交的该法团的财务报表的文本;

(iii)根据《有关条例》第336条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89条交付的該法团帐目;

(iv) 遵守《有关条例》第141CA条、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41条或第444条而发送的法团财务摘要报告;

(v)符合以下说明的该法团的财务报表:

- (A)提供关于该法团在最少3个月期间内的业绩或现金流量的资料;

- (B) 提供关于该法团在上述期间终结时的事务状况的资料;及

- (C)是为《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传阅、刊登、发表或分发的;

(vi) 由该法团或代该法团发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报告。

 

(b) 就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i)符合以下说明的该计划的财务报表:

 

(A) 提供关于该计划在最少3个月期间内的业绩或现金流量的资料

(B) 提供关于该计划在上述期间终结时的事务状况的资料;及

(C)是为《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传阅、刊登、发表或分发;或

(ii) 由该计划或代该计划发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报告。

答5.

会财局可在考虑查讯报告后:

(a)结案而不采取进⼀步⾏动;

(b)在一段会财局认为合适的期间内暂停查讯;

(c)按照《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部的第4分部确使消除有关的不遵从事宜;或

(d)按照《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采取局方认为合适的其他跟进行动。

纪律处分

答1.

本局可纪律处分:

(a)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部注册或认可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b) 注册负责人;及

(c) 专业人士。

答2.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

倘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有财汇失当行为,本局可对其展开纪律处分行动。 此处的财汇失当行为包括:

(a) 违反《会财局条例》的任何条文;

(b) 违反就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或认可时施加的条件;

(c) 违反根据《会财局条例》而施加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的规定;

(d) 关于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行为,而该行为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

(e)《会财局条例》第4条所界定“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本局可就其他情况处分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而该其他情况普遍涉及无力偿债事件、相关人等被裁定犯罪令该人的适当性成疑、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专业人士

倘专业人士犯有会计师失当行为,本局可对其展开纪律处分行动。此处的会计师失当行为包括:

(a) 作出某作为或有某项不作为,而该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会财局条例》第3B条所界定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b) 被裁定犯有《会财局条例》第21F或31条所订罪行,该等罪行普遍涉及不妥为遵从财汇查察员或财汇调查员所施加的规定;

(c) 因没有遵从财汇查察员、财汇调查员或查讯机构所施加的要求或牵涉入该没有遵从要求一事,而被原讼法庭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2(2)(b)或45(2)(b)条惩罚;

(d)(就身为会计师的专业人士而言)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条例》第V部(宣誓下作假证供)所订的罪行;或

(e)(就身为会计师的专业人士而言)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答3.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本局可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施加下列单项或组合的处分:

(a)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b) 补救行动;

(c) 罚款;

(d) 施加注册或认可条件;

(e) 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或认可;及

(f) 禁止在某期间内申请注册或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注册负责人

本局可对注册负责人施加下列单项或组合的处分:

(a)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b) 补救行动;

(c) 罚款;及

(d) 从注册负责人名单除名,而该项除名可属永久或在某期间内有效。

 

专业人士

本局可对专业人士施加下列单项或组合的处分:

(a)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b) 罚款;

(c) 撤销或暂时吊销专业人士注册; 

(d) 取消或不发执业证书;及

(e) 调查费用及开支。

答5.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

本局可命令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a) 港币$10,000,000;或

(b) 以下金额的3倍:因该财汇失当行为,而令该人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

 

专业人士

本局可命令专业人士缴付最高数额港币$500,000的罚款。

答6.

请参阅纪律处分程序

答7.

纪律处分行动可公平地并一般以书面申述而决定。然而,若除书面申述外,受规管者希望提出口头申述,受规管者可于提交其就行动通知书书面回复的同时要求与本局会面。就此而言:

(a) 本局会考虑合理会面请求;

(b) 于提出请求时,受规管者应解释为何除已作出的书面申述外,口头申述将协助本局作出纪律处分行动决定,以及受规管者希望在会面中向本局提出的事宜;及

(c) 本局预期任何口头申述尽可能限于无法充分透过书面申述方式处理的事宜。

然而,不论受规管者有否要求,本局若视情况认为会面方属公平,可邀请受规管者出席会面,澄清若干事宜。

答8.

可以。于程序中的任何时刻,受规管者可随时咨询法律意见,其中可包括指示法律顾问代其向本局申述。 

答9.

不是,概述于纪律处分程序中的纪律处分程序和上述答6, 答7 及答8适用于所有受规管者。

答10.

本局若认为,经同意而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就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属适当的,则有权在同意下采取该行动。 

于决定通知书发出前,受规管者可随时向本局提出和解方案。本局会视乎每个个案的案情及情况,决定是否就和解事宜同意展开磋商。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关乎和解方案的一切讨论,均按“无损权利”原则处理,意即于纪律处分行动或其后的法律程序中,本局及受规管者均不得提述该等讨论。

详情请参阅《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

答11.

若于21日(或经审裁处延后的限期)内,受规管者不向审裁处申请复核本局决定,该决定将于限期届满后当日生效。 

若于该限期届满前,受规管者以书面通知本局,称受规管者不会申请复核,本局的决定将于本局收到该通知后当日生效。

若受规管者于21日(或经审裁处延后的限期)内申请复核,待审裁处作最终裁定或受规管者撤回复核申请后,本局的决定方会生效。

尽管有上文所述,惟若本局认为,就其决定指明另一生效日期,就公众利益而言属适当,则可指明另一生效日期。

答12.

本局须向公众披露涉及个案的重要事实、本局的决定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所施加的处分 / 所采取的行动,除非披露属以下情况:

(a) 涉及非公开谴责;

(b) 可能对在法院或裁判官席前进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有不利的影响; 或

(c) 本局认为,有关披露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所有关于本局的纪律处分行动的新闻稿会载于纪律处分个案

答13.

受规管者若被下令缴交罚款,须于决定通知书所指明限期前,以支票向本局缴交,支票抬头人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至: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二座10楼

请标明本局就事件所发通讯内列示的本局案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