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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代财务汇报局收取征费
2021年6月28日

​作为香港的独立核数师监管机构,财务汇报局(财汇局)致力维持香港上市的实体财务汇报质素,以保障公众利益。

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A部(第50A至50G条) - 征费及附表7,以下人士或组别须缴付征费:(i)证券买卖双方(即财汇局交易征费);(ii)公众利益实体;及(iii)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政府于2019年8月批出种子资金予财汇局,因此豁免了由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费。以上各项征费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0A及50B规定,证券买卖双方必须向代财汇局收取征费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按其指明的方式及时限内缴付征费。有鉴于此,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刊发了有关其交易所参与者需为收取交易征费作准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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