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匯報檢討委員團的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財政司司長任命。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
當會財局決定對上市實體的不遵從財務匯報規定事宜進行查訊時,可委任由委員團召集人作為主席及至少四位成員組成的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進行查訊。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可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3條賦予的權力,要求有關人士就查訊提供紀錄、文件、資料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