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非香港核數師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非香港核數師有意承擔(即接受委任進行)或進行境外實體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必須先被認可為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中國內地核數師

 

  • 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相互認可協議》(下稱「相互認可協議」),凡獲確認具備資格為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擔任核數師的內地核數師,均可在無須向本局提交認可申請的情況下,獲承認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該項承認於相互認可協議有效期間內持續生效,並須以相互認可協議項下的確認未被撤銷為前提。獲承認的核數師可為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內地註冊公司執行任何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工作,並須依照《企業會計準則》或《中國內地審計準則》執行相關工作。

     

  • 然而,如獲承認的中國內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全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及/或電子郵件地址有所變更,該核數師須在變更發生後 14 日內通知本局。

 

 

請參閱下方以了解最新的中國內地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名單

 

 

 

其他非香港核數師

 

  • 非香港核數師的認可申請,須由擬委任該非香港核數師以進行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工作的非香港實體提出。該非香港實體亦須負責與擬委任的非香港核數師協調,以提交相關的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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