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將不時進行查察。在決定是否在某年份查察某受規管者以及將進行的查察範圍時,本局將考慮(包括但不限於):


a. 基於現有信息,會本局對該核數師執業相關風險的評估;
b. 核數師的規模,包括但不限於其在該期間內的客戶數量、執業合夥人或董事人數;
c. 核數師執業性質及所承接業務的複雜程度;
d. 核數師的監管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以往查察結果;
e. 自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上一次對該核數師進行查察以來的時間跨度;
f. 核數師所承接業務涉及的公眾利益程度;及/或
g. 本局的可用資源。

就本局決定的查察頻密程度而言,本局可不時要求核數師提供各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 核數師在指明限期內承擔或進行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數量;
b. 委任核數師承擔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公眾利益實體全名;或
c. 與核數師有關的任何其他資料。

在查察開始前,本局查察人員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核數師查察計劃進行的時間。通常,本局將在預定查察日期前向審計師發出通知函。

 

查察人員亦可要求審計師提供某些基本資訊,以協助規劃查察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核數師所執行的業務項目、執行該等業務項目的人員以及核數師質素管理制度的資訊。

 

若本局認為在特定情況下有必要,查察工作可能會分階段進行,屆時查察人員將相應通知核數師。

查察通常以現場查察的方式進行,地點為核數師的註冊辦事處或其他註冊營業場所。

 

查察人員主要通過討論及審閱相關文件,對核數師的質素管理制度、已完成業務項目及/或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政策與程序進行檢查。

 

核數師應履行其法定義務,並在查察期間始終與本局充分合作。

在查察結束後,查察人員將編製一份查察報告,該報告將發送給(i)審計師,以及(ii)查察報告草案中提及的任何其他相關方(見第4階段)。

查察人員必須讓核數師及查察報告草案中提及的任何其他人士(下稱「其他具名人士」)就草案中所載事項獲得合理的陳述機會。此程序將透過允許核數師就查察報告草案提出申述來進行。當查察報告草案為此目的發送予核數師及其他具名人士時,其將獲告知此項權利。

 

在正常情況下,核數師及其他具名人士將獲給予21天時間以書面形式提出任何申述。然而,若核數師或任何其他具名人士認為有必要進行口頭陳述,可要求與查察人員會面。此類會議僅在查察人員認為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時方會舉行。

 

核數師及其他具名人士可向查察人員提出其認為合適的申述。然而,若核數師或任何其他具名人士不同意查察報告草案中所載內容,應具體指明其不同意的事項並說明理由,同時應進一步提供其持有的任何可支持其申述的證據。 

當所有申述意見均已收到,或提交申述意見的截止期限已過,查察人員將考慮核數師及其他具名人士已提交的任何申述意見。查察人員可據此修改查察報告草案。

 

隨後,查察人員應完成查察報告的定稿,並將其發送給核數師及其他具名人士。

 

核數師須向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提交書面整改計劃,其中需明確時間框架,並說明核數師擬如何解決查察報告中指出的、基於查察結果所發現的缺陷。

根據最終查察報告及核數師提出的整改措施(如有),本局將決定是否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1H條及/或第20ZZE條採取後續行動,包括:

 

a. 要求核數師採取一項措施或糾正行動;
b. 進行進一步查察;
c. 啟動調查;
d. 施加制裁;及/或
e. 本局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