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汇报检讨委员团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权财政司司长任命。

 

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
当会财局决定对上市实体的不遵从财务汇报规定事宜进行查讯时,可委任由委员团召集人作为主席及至少四位成员组成的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进行查讯。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3条赋予的权力,要求有关人士就查讯提供纪录、文件、数据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