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圖為適用於所有受規管者的紀律處分程序:

 

如受規管者向本局提出解決方案建議,則紀律處分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請瀏覽與會財局合作以了解更多有關與本局以協議形式解決紀律處分個案的資訊。

本局會就轉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對受規管者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如果沒有足夠證據進行紀律處分行動,本局將結束個案而不展開任何紀律處分行動、或向受規管者發出合規意見函。

 

如果有足夠證據,本局將考慮向受規管者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若本局決定展開紀律處分行動,會向所涉受規管者發出行動通知書。

 

行動通知書會:

  • 載列對受規管者的指控,以及相關事實及證據;
  • 載述本局對該指控的初步觀點,以及本局的建議處分;及
  • 附上所載事項的相關文件清單。

受規管者將有機會提出申述。受規管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其對指控、事實、初步意見或建議處分的異議,並附有詳細理由和證據。

本局會決定紀律處分事宜,不設聆訊。本局的決定和理由會被書面記錄在決定通知書中,並發給受規管者。

如受規管者不服本局的紀律處分決定,可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審裁處」)申請獨立重審,覆核有關決定。該申請須在本局向受規管者發出決定通知書當日的翌日起計21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該申請須述明申請所據的理由。

 

如覆核的任何一方不服審裁處的裁定,可就法律問題、及/或事實問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方須在審裁處發出裁定後的30日內,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在情況所需時,受規管者應考慮就此事宜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紀律處分程序概述》

與會財局合作

本局有權以與受規管者訂立協議形式採取紀律處分,惟本局須認為訂立該等協議是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與本局合作乃是認可的減輕處分的因素。

 

於紀律處分程序進行期間,在本局發出決定通知書之前,受規管者可隨時向本局提出解決方案建議。如果受規管者與本局合作並早期達成處分協議,本局可將處罰減輕最多30%。

 

有關本局對在調查及紀律處分行動中合作一事所採取的方針,詳情請參閱《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