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为适用于所有受规管者的纪律处分程序:

 

如受规管者向本局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则纪律处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浏览与会财局合作以了解更多有关与本局以协议形式解决纪律处分个案的资讯。

本局会就转介个案的实际情况作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受规管者展开纪律处分行动。

 

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进行纪律处分行动,本局将结束个案而不展开任何纪律处分行动、或向受规管者发出合规意见函。

 

如果有足够证据,本局将考虑向受规管者展开纪律处分行动。

若本局决定展开纪律处分行动,会向所涉受规管者发出行动通知书。

 

行动通知书会:

  • 载列对受规管者的指控,以及相关事实及证据;
  • 载述本局对该指控的初步观点,以及本局的建议处分;及
  • 附上所载事项的相关文件清单。

受规管者将有机会提出申述。受规管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对指控、事实、初步意见或建议处分的异议,并附有详细理由和证据。

本局会决定纪律处分事宜,不设聆讯。本局的决定和理由会被书面记录在决定通知书中,并发给受规管者。

如受规管者不服本局的纪律处分决定,可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复核审裁处(「审裁处」)申请独立重审,复核有关决定。该申请须在本局向受规管者发出决定通知书当日的翌日起计2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该申请须述明申请所据的理由。

 

如复核的任何一方不服审裁处的裁定,可就法律问题、及/或事实问题,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该方须在审裁处发出裁定后的30日内,先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在情况所需时,受规管者应考虑就此事宜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纪律处分程序概述》

与会财局合作

本局有权以与受规管者订立协议形式采取纪律处分,惟本局须认为订立该等协议是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与本局合作乃是认可的减轻处分的因素。

 

于纪律处分程序进行期间,在本局发出决定通知书之前,受规管者可随时向本局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如果受规管者与本局合作并早期达成处分协议,本局可将处罚减轻最多30%。

 

有关本局对在调查及纪律处分行动中合作一事所采取的方针,详情请参阅《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