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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查察報告強調事務所領導層在維護審計質素方面的關鍵角色,並重申持續學習對推動改進的重要性

這些事務所的正面變化包括:   培養以質素為先的文化 確保質素問責制度 加強積極主動的合規方式 有效地管理資源 不斷改進審計實踐 加強審計記錄的完整性 密切監察合夥人的表現及工作量   2023 年度項目查察結果顯示,類別 A 事務所被查察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中的 45%獲評為無需或只需要有限度改進,我們預期這些事務所繼續積極地改善審計質素,將實現更高的審計水平。   ... 會財局特別指出以下需要這些事務所領導層立即關注並採取改進行動的領域:   事務所領導層應將審計質素置於商業考慮之上,並培育相應的合規文化; 事務所領導層應培養著重專業懷疑態度的文化,有助項目團隊有力質疑客戶管理層的重大判斷及估計;以及 審計合夥人應恰當監督項目團隊,確保提供高質素審計。   ... 我們的查察結果顯示, 參考了會財局指引的事務所得以受益於審計質素的提升。縱使審計質素的改進過程及行為改變需時,我們看到大多數類別 A 事務所都有改善跡象,亦相信類別 B 及類別 C 事務所的領導層盡職盡責地定立正確的高層定調,定能實現高質素審計,我們有信心審計質素的提升可體現於不同的事務所。」  

會財局譴責丁何關陳會計師行及其他三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並處以罰款合共逾港幣170萬元

會財局譴責丁何關陳會計師行及其他三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並處以罰款合共逾港幣170萬元 2024年9月9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就香港上市公司御泰中彩控股有限公司( 御泰中彩 )(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清盤)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年度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的審計(分別為 2013 年度審計 和 2014 年度審計 )存在嚴重缺失,涉及疏忽及多次違反審計準則,對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事務所及其當時的合夥人作出處分:   丁何關陳會計師行(事務所註冊編號:0631)( 丁何關陳 ); 陳樹堅( 陳先生 ),即該兩項審計的項目合夥人(與丁何關陳統稱為 該核數 師 ); 陳坤瑩( 陳女士 ),即 2013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及 黃錦全( 黃先生 ),即 2014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 1   會財局發現該核數師於該等事項的評估出現多項嚴重缺失,包括多次未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過份依賴未獲得適當審計佐證的管理層陳述,以及整體上缺乏專業懷疑態度。   ... 因此, 儘管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該核數師仍連續兩個財政年度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該核數師並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審計意見,而在此情況下,本應出具非無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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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財局譴責栢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左世康和任偉文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353,500元

會財局譴責栢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左世康和任偉文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353,500元 2025年9月11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栢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1 ( 栢淳 )、左世康 2 ( 左先生 )及任偉文 3 ( 任先生 )於 2023 年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多個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 會財局條例 )第 20D 、 20E 及 20V 條,作出以下處分:   公開譴責栢淳、左先生及任先生(統稱 受規管者 ); 罰款合共港幣 353,500 元,包括對栢淳處以罰款港幣 210,000 元、對左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105,000 元及對任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38,500 元;及 命令左先生和任先生繳付會財局的調查費用及開支。   ... 然而,在 2023 年間,栢淳作為七個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核數師,授權左先生在其中六個審計項目中擔任項目合夥人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並授權任先生在一個審計項目中擔任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而左先生及任先生亦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以該等身分參與了上述審計項目。   ... 此等規定確保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由合資格人士負責,並令其審計工作受會財局監管。若未經註冊而擔任這些關鍵角色,不但違反法律的根本精神,更會削弱相關保障機制,屬嚴重失當行為, 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會財局譴責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他兩位人士多次違反審計準則,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45.5 萬元,並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

會財局譴責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他兩位人士多次違反審計準則,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45.5 萬元,並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 2025年8月21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就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兩名個人就前香港上市公司國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 該公司 ) 1 及其附屬公司(統稱 該集團 )於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審計( 2018 年度審計 )多次違反審計準則,對其作出處分: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編號M0200 )( 立信德豪 ); 李嘉威( 李先生 ),即 2018 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與立信德豪統稱為 該核數師 );及 白德麟( 白先生 ),即 2018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 本宗個案主要涉及在 2018 年度審計中,關於該集團銷售點及電子支付業務( 該電子業務 )減值評估審計工作的缺失。 ... 因此,會財局認為,該核數師沒有適當地進行 2018 年度審計,未能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減值評估的合理性。  

會財局譴責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他兩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處以罰款合共港幣145.6萬元,並就紀律處分個案首次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

會財局譴責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他兩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處以罰款合共港幣145.6萬元,並就紀律處分個案首次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 2024年12月20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就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執業董事於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年度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連續六年期間,就香港上市公司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統稱 該集團 )的審計(分別為 2011年度至 2016年度審計 )多次違反審計準則,對其作出處分: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編號 M0200)( 立信德豪 ); 盧毅恒( 盧先生 ),即 2011年度和2012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及 林鴻恩( 林先生 ),即 2013年度至2016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   ... 會財局發現,在 2011 年度至 2016 年度審計期間,受規管者在評價有關供水安排的會計處理時,沒有執行適當的審計程序、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及作出適當的專業判斷。 ... 因此,受規管者在相關審計年度期間多次嚴重違反審計準則,干犯會計師失當行為。  

完成的查訊及調查

就上述會計事宜,財務匯報局亦於2018年11月8日及2020年2月4日分別就兩家核數師對相關財務報表所進行的審計,採納了兩份調查報告。   有關査訊和調查的詳情載列如下:   背景 於2011年12月,該上市實體及其子公司( 該集團 )完成收購一家子公司 ( 該子公司 ),並將一份為期一年的銷售合同確認及歸類為無形資產( 該銷售合同 )。 ... 財務匯報局決定不要求該上市實體追溯性地糾正上述所確認的不遵從事宜。   審計不當行為   就上述事項所進行的調查發現:   負責審計2012 年度財務報表的核數師沒有遵照以下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 HKSA )的規定:   HKSA 200 (Clarified)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 HKSA 200 ); HKSA 230 (Clarified) Audit Documentation ( HKSA 230 ); HKSA 500 (Clarified) Audit Evidence ( HKSA 500 ); HKSA 540 (Clarified) Auditing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Fair Value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Related Disclosures ( HKSA 540 ); 及 HKSA 560 (Clarified) Subsequent Events 。   負責審計2013年度財務報表的核數師及審計項目合夥人沒有遵照以下 HKSA的規定:   HKSA 200; HKSA 230; HKSA 260 (Clarified) Communication with 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 ; HKSA 450 (Clarified) Evaluation of Misstatements Identified during the Audit ; HKSA 500;  HKSA 510 (Clarified) Initial Audit Engagements – Opening Balances ; 及 HKSA 540   負責審計2013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沒有遵照HKSA 220 (Clarified)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的規定,進行客觀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