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就審計缺失譴責尚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兩位董事,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60 萬元

  • 2025年11月20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下列執業法團及其兩名董事於香港上市公司創業集團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 該集團)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的審計(2017 年度審計)涉及疏忽及多次違反審計準則,對其作出處分:

 

  • 尚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前稱匯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編號 M0472)(尚譽);
  • 陳欣庭(陳女士),即 2017 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與尚譽統稱為 該核數師); 及
  • 顏興漢(顏先生),即 2017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會財局發現,該核數師就技術資產估值及商譽減值測試方面的工作存在多項缺失,包括屢次未有謹慎評估估值專家的工作,以及未有對管理層所作出的假設運用專業懷疑態度。因此,會財局公開譴責尚譽、陳女士及顏先生,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600,000 元,包括對尚譽處以罰款港幣 300,000 元;對陳女士處以罰款港幣 210,000 元及對顏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90,000 元。

 

於 2017 年度審計期間,該集團正準備在中國內地拓展其新涉足的環保業務。當中包括於 2016 年 12 月以遠高於 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 CIG) 可辨認淨資產(包括重要的技術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對價,收購了 CIG 的多數股權。 在 2017 年度審計中,該核數師與管理層一致認爲,CIG 的技術資產在收購時的價值為港幣 2,590 萬元,並認定截至年結日因收購而產生價值港幣 9,098 萬元的商譽並未出現減值。然而,在隨後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財政年度內,大部分技術資產以及全部商譽均被撇帳為減值虧損。

 

會財局發現,在 2017 年度審計中,儘管 CIG 的技術資產及商譽在集團資產負債表中均屬重大資產,該核數師並未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 CIG 的技術資產於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以及其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商譽並無減值的結論。當中以下兩點尤為重要:

 

  • 由管理層委聘之估值專家對 CIG 技術資產的估值,很大程度上依賴管理層所提出的若干關鍵假設(例如預計 CIG 相關收入將增長 605%)。然而,該核數師未有識別出這些假設顯然未有經過管理層的估值專家或該核數師的估值專家的謹慎評估。
  • 管理層的商譽減值測試很大程度上依賴其作出的若干關鍵假設,包括預計收入。 儘管該核數師知悉商譽減值測試屬重大審計事項,卻未妥善評估相關假設 – 例如, 該核數師應識別管理層於收購日之後是否已簽訂新項目合約,以證明其具備獲取新項目及產生預計收入的能力。然而,該核數師卻依賴管理層的陳述及該核數師設計欠佳的分析程序。

 

除該核數師工作上的缺失外,會財局亦發現顏先生沒有充分評估項目團隊所作出的重要判斷和結論,因而於項目質素監控審視方面存在缺失。例如,儘管顏先生已意識到商譽減值測試是一項關鍵審計事項,並已審閱相關的主要審計工作底稿,但他仍未能發現審計團隊過度依賴管理層的陳述,以及審計團隊的分析程序存在缺失。

 

因此,尚譽、陳女士及顏先生均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香港審計準則》, 並在其專業工作上有疏忽行為。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估值工作涉及專門知識,核數師可能需要委聘估值專家提供協助。然而,行使適當的專業懷疑態度乃核數師應盡之責任, 而此項責任無法由其委聘之專家代為履行。」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已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有關失當行為涉及多項審計缺失;
  • 該等缺失性質屬一般嚴重;
  • 失當行為僅限於單一審計項目;
  • 會財局並沒有發現任何有意、不誠實或蓄意的失當行為;以及
  • 三名受規管者均沒有紀律處分紀錄。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