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表格

如果你认为

  • 某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会财局注册的执业单位(包括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执业法团或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财局认可的海外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涉及失当行为(「失当行为」的定义可参考常见问题8至11) ; 或
  • 某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不遵从财务汇报准则

请使用此表格告诉我们你的疑虑。你向会财局提供的资料和证明越详细越有用。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1. 此《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按照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私隐条例》 )发出的指引而订立的。 本声明列出会财局收集你的个人资料(如《私隐条例》所界定者)的用途、你就会财局使用你的个人资料而同意的事项,以及你根据《私隐条例》享有的权利。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会财局会使用你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以下一项或多项用途:
    1. 执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 《会财局条例》 )及根据《会财局条例》所订立或颁布的任何规则、规例、指示及指引,并履行本局作为财经规管者的法定职能;
    2. 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反洗钱条例》 ),包括根据《反洗钱条例》所订立或颁布的任何规则、规例、指示及指引,并履行本局作为对专业人士的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能;
    3. 处理投诉及 / 或举报(视情况而定);及
    4. 其他与上述任何一项直接相关的目的或法例容许的目的。
  2. 如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可能导致本局无法履行《会财局条例》或《反洗钱条例》下的法定职能。如法例规定你必须向本局提供该等数据,本局会告知有关的法律要求及未能提供所要求资料的后果。


个人资料的转移 

  1. 在法例容许或有所规定的情况下,或依据本局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任何监管协助安排,会财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能会披露予香港的财经规管者或其他法定机构(包括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会计师公会、保险业监管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执法机构(包括香港警务处及廉政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非香港的监管、政府、专业或法定机构。
  2. 为履行本局的法定职能,本局可能会向相关法庭、专家小组、审裁处及委员会披露你的个人资料。
  3. 本局可能会使用、披露或转移你的个人资料,以作与履行其法定职能相关的任何用途。


保留数据

  1. 会财局会保留提供予本局的个人资料,直至本局恰当地完成有关职能为止。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1. 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本局所持有关于你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包括要求取得你曾向本局提交的个人资料的备份。请注意,所有查阅数据的要求均应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明的表格提出,有关表格可透过以下链接取得:"查阅数据要求表格"。
  2. 本局在处理查阅或更正数据的要求时,须检查提出要求者的身分,以确保该人士有合法权力提出查阅或更正资料的要求。
  3. 本局或会因应你查阅数据的要求对本局所产生的行政及实际成本而收取合理的费用。

 

查询

  1. 有关个人资料的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均应以邮寄或电邮方式向本局的个人资料保障主任提出:
    个人资料保障主任
    地址: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二座10楼
    电邮: [email protected]
    电话:+852 2810 6321
    传真:+852 2810 6320
  2. 本局采纳的《私隐政策声明》可于会财局网站 www.afrc.org.hk/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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