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非香港核数师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非香港核数师有意承担(即接受委任进行)或进行境外实体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必须先被认可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中国内地核数师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相互认可协议》(下称「相互认可协议」),凡获确认具备资格为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担任核数师的内地核数师,均可在无须向本局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下,获承认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该项承认于相互认可协议有效期间内持续生效,并须以相互认可协议项下的确认未被撤销为前提。获承认的核数师可为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注册公司执行任何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工作,并须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内地审计准则》执行相关工作。
- 然而,如获承认的中国内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全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及/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所变更,该核数师须在变更发生后 14 日内通知本局。
请参阅下方以了解最新的中国内地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名单
其他非香港核数师
- 非香港核数师的认可申请,须由拟委任该非香港核数师以进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工作的非香港实体提出。该非香港实体亦须负责与拟委任的非香港核数师协调,以提交相关的认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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