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查察範疇

查察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評估以下事項:

 

  • 核數師自上次查察後提出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 核數師質素管理制度是否符合《香港質素管理準則》;
  • 事務所是否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專業會計師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指引》(《反洗錢指引》)中的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規定。《反洗錢指引》是《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的組成部分;及
  • 已完成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及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是否符合適用的審計及鑒證準則與《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對核數師採取風險導向及相稱性原則進行查察,以確定查察的優先級和頻率。審計超過100家公眾利益實體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將每年接受查察。

實地查察

會財局會在實地查察開始前通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被選定進行查察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核數師會被要求在接獲通知內一星期提供被選定的項目的所有審計工作底稿。

為每名核數師選定的查察項目數量,將根據其審計客戶的數量、風險狀況以及過往查察發現按比例確定。會財局在每個查察年度可選擇一至數個個別項目進行查察。

在選擇個別項目進行查察時,會財局通常採取風險導向的方法。查察人員會在考慮及評估各種風險因素後,選定項目進行查察。該等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以下各項:

 

  • 實體的性質或主要業務活動
  • 實體是否在若干新興業務或市場擁有重大營運
  • 受當前經濟狀況嚴重影響的行業
  • 存在審計挑戰及/或重大審計風險的領域
  • 項目合夥人或審計質素覆核人是否正接受調查或受制裁
  • 核數師報告在獲委任後不久即發出
  • 公眾利益程度,例如市值較大的上市實體審計,以及首次公開招股等資本市場交易項目
  • 新任核數師承接時審計費用大幅減少

現場查察的持續時間取決於核數師的規模,以及選定接受查察的項目的數量與複雜程度,可能為數週至數月或更長。查察亦可能分階段進行。與每個階段相關的通知函將載明各次現場查察的日期及預計持續時間。

根據核數師的規模以及選定接受查察的項目數量與複雜程度,獲指派的查察人員數量可能為兩至六名或更多。

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存放於中國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在會財局的查察範疇内。

於2019年5月22日,會財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監督評價局(監督評價局)簽署審計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下稱備忘錄)。

雙方將依據備忘錄就審計監管職責包括查察、調查和紀律處分等方面提供全面協助,以提升雙方監管效率。因此,會財局可向監督評價局提出協助請求,獲取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存放於中國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

在實地查察前須向會財局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以下各項:

 

  • 核數師的背景資料
  • 核數師的組織架構圖
  • 質素管理手冊及與核數師質素管理制度相關的其他文件
  • 最近的內部審核或監控報告
  • 在會財局通知函指定的期間內完成的項目清單及相關信息。該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實體全稱、項目類別、審計意見類型、項目團隊信息(包括組成部分的運用情況)及審計費用信息
  • 會財局要求的與核數師相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查察所需信息清單可在此處查閱 查察所需信息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僅供參考。

 

我們通過與事務所領導層及管理層的討論、審閱相關文件以及測試關鍵政策與程序,對核數師的質素管理制度及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政策與程序進行檢查。就已完成項目的查察而言,我們會審閱部分審計工作底稿,並就選定審閱的審計領域訪談項目團隊。

 

需要注意的是,查察並不涵蓋事務所質素管理制度、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政策與程序的每一個方面,亦非旨在發現事務所質素管理制度、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政策與程序中的每一項弱點或缺陷。

 

項目查察不涉及審閱選定項目的全部審計工作底稿,亦非旨在發現選定項目的每一項弱點及/或缺陷。我們通常將注意力集中在我們認為複雜程度較高、重要性較大或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審計領域。查察人員重點關注形成結論過程中所作出的關鍵判斷的恰當性,以及所獲取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關於會財局對核數師查察流程的詳情,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查察流程概要》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非公眾利益實體執業單位查察流程概要》,有關文件載於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網站 指引材料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查察發現及匯報

查察發現是指因其重要性而應提請核數師領導層關注的弱點及/或缺陷。查察發現的重要性取決於其性質和程度,以及導致該等發現的事實和情況。

 

需要認識到的是,項目查察發現並不一定表明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是表明審計質素因核數師關鍵工作環節中發現的缺陷而受到影響。

 

在查察過程中,我們會與項目團隊及核數師頻繁會面,討論我們的發現。在查察結束前,我們會與核數師就其在項目中為處理與各項查察發現相關的關注領域所執行程式的事實信息達成一致,以便查察人員能夠公平、準確地評估該發現的嚴重程度以及該項目的整體審計質素

核數師的質素管理制度及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將不會被評級,但接受本局查察的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將根據其查察發現的數量、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評級。我們使用審計質素評級來描述對所查察審計工作質素的整體評估。審計質素評級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

 

1  良好
2  需要有限度改進
3  需要改進
4  需要重大改進

 

第1級為最高評分,第4級則為最低。

每個項目的質素評級以及核數師質素管理制度中發現的缺陷,會與在同一事務所及其他事務所進行的查察發現進行比較和校準,以確保其一致性。在發布前,每份事務所整體及項目查察報告均會由查察主管(或存在利益衝突時由副查察主管)審閱,以確保質素以及所識別缺陷和項目評級的恰當性。

 

查察委員會負責監督查察職能的工作,並應要求就個別查察發現的評估、受查察項目的整體審計質素評級以及我們對質素管理制度缺陷的評估提供意見。

 

查察委員會還會對已完成查察的樣本進行年度事後審閱,並將其發現和建議向董事會報告。

 

此外,會財局程序覆檢委員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的獨立機構,旨在提供外部制衡,以確保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決策的公正性、程序正當性及其監管權力的恰當運用。該委員會審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在執行監管職能過程中的內部程序及操作指引是否充分,並就相關事宜提供意見。程序覆檢委員會的報告每年提交財政司司長。

通常情况下,查察人員會在與核數師舉行正式結束會議後六週內,向核數師發送註明日期的查察報告草稿。查察人員將給予相關人士21天的書面回覆期限。

 

在收到核數師的書面回覆或回覆期限屆滿後,查察人員可根據核數師回覆中的任何新信息或論點對報告進行修改。隨後,查察人員將向核數師發送最終查察報告副本。

目前,個別項目及個別核數師質素管理制度的查察報告只會發給相關人士,除非該查察報告涉及公眾利益,否則不會公開。然而,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應與該公眾利益實體的相關審計委員會分享查察報告所載信息。

 

我們發布年度查察報告,總結查察部的工作,重點介紹我們查察中的主要發現、觀察結果及見解。

所有接受查察的事務所均須制定並執行整改計劃,以糾正我們在其質素管理制度查察中發現的缺陷,並處理我們在項目查察中識別出的重大發現及常見發現背後的根本原因。

 

關於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可能採取的後續行動的詳情,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1H條及第20ZZE條

其他

若核數師無法在指定時間提供查察人員所需的支持及資源(例如因關鍵人員缺席),應立即通知會財局。如能提供有效且具充分依據的理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將盡量配合更改查察訪問日期的請求。

為實現有效的查察,核數師可考慮以下事項:

 

  • 為查察確立正確基調
  • 確保在查察開始前,於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發出的通知函所指定時限內,提供項目團隊為支持審計意見所執行程式及獲取審計證據的所有相關資料
  • 準備好回答關於選定接受查察的個別項目的背景及重大審計風險領域的問題
  • 確保負責質素管理制度及選定接受查察的個別項目的人員在場,以澄清查察人員提出的問題
  • 若查察人員提出的要求或查詢不清晰,應尋求澄清,並對查察人員提出的意見作出回應
  • 即使發現弱點及/或缺陷,仍展示對審計質素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