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局查察范畴
查察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评估以下事项:
- 核数师自上次查察后提出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 核数师质素管理制度是否符合《香港质素管理准则》;
- 事务所是否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专业会计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指引》(《反洗钱指引》)中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规定。《反洗钱指引》是《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组成部分;及
- 已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及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是否符合适用的审计及鉴证准则与《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会财局对核数师采取风险导向及相称性原则进行查察,以确定查察的优先级和频率。审计超过100家公众利益实体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将每年接受查察。
现场查察
会财局会在实地查察开始前通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被选定进行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核数师会被要求在接获通知内一星期提供被选定的项目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为每名核数师选定的查察项目数量,将根据其审计客户的数量、风险状况以及过往查察结果按查察发现比例确定。会财局在每个查察年度可选择一至数个个别项目进行查察。
在选择个别项目进行查察时,会财局通常采取风险导向的方法。查察人员会在考虑及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后,选定项目进行查察。该等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以下各项:
- 实体的性质或主要业务活动
- 实体是否在若干新兴业务或市场拥有重大营运
- 受当前经济状况严重影响的行业
- 存在审计挑战及/或重大审计风险的领域
- 项目合伙人或审计质素复核人是否正接受调查或受制裁
- 核数师报告在获委任后不久即发出
- 公众利益程度,例如市值较大的上市实体审计,以及首次公开招股等资本市场交易项目
- 新任核数师承接时审计费用大幅减少
现场查察的持续时间取决于核数师的规模,以及选定接受查察的项目的数量与复杂程度,可能为数周至数月或更长。查察亦可能分阶段进行。与每个阶段相关的通知函将载明各次现场查察的日期及预计持续时间。
根据核数师的规模以及选定接受查察的项目数量与复杂程度,获指派的查察人员数量可能为两至六名或更多。
是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存放于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属于会财局的查察范畴。
2019年5月22日,会财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监督评价局)签署了审计监管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双方将依据备忘录就审计监管职责(包括查察、调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提供全面协助,以提升双方监管效率。因此,会财局可向监督评价局提出协助请求,获取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存放于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
在现场查察前须向会财局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以下各项:
- 核数师的背景资料
- 核数师的组织架构图
- 质素管理手册及与核数师质素管理制度相关的其他文件
- 最近的内部审核或监控报告
- 在会财局通知函指定的期间内完成的项目清单及相关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实体全称、项目类别、审计意见类型、项目团队信息(包括组成部分的运用情况)及审计费用信息
- 会财局要求的与核数师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查察所需信息清单可在此处查阅 查察所需信息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仅供参考。
我们通过与事务所领导层及管理层的讨论、审阅相关文件以及测试关键政策与程序,对核数师的质素管理制度及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政策与程序进行检查。就已完成项目的查察而言,我们会审阅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并就选定审阅的审计领域访谈项目团队。
需要注意的是,查察并不涵盖事务所质素管理体系、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政策与程序的每一个方面,亦非旨在发现事务所质素管理体系、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政策与程序中的每一项弱点或缺陷。
项目查察不涉及审阅选定项目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亦非旨在发现选定项目的每一项弱点及/或缺陷。我们通常将注意力集中在我们认为复杂程度较高、重要性较大或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审计领域。查察人员重点关注形成结论过程中所作出的关键判断的恰当性,以及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关于会财局对核数师查察流程的详情,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查察流程概要》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非公众利益实体执业单位查察流程概要》,有关文件载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网站 指引材料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查察发现及汇报
查察发现是指因其重要性而应提请核数师领导层关注的弱点及/或缺陷。查察发现的重要性取决于其性质和程度,以及导致该等发现的事实和情况。
需要认识到的是,项目查察发现并不一定表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是表明审计质素因核数师关键工作环节中发现的缺陷而受到影响。
在查察过程中,我们会与项目团队及核数师频繁会面,讨论我们的发现。在查察结束前,我们会与核数师就其在项目中为处理与各项查察发现相关的关注领域所执行程序的事实信息达成一致,以便查察人员能够公平、准确地评估该发现的严重程度以及该项目的整体审计质素。
核数师的质素管理制度及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将不会被评级,但接受本局查察的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将根据其查察发现的数量、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评级。我们使用审计质素评级来描述对所查察审计工作质素的整体评估。审计质素评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1 良好
2 需要有限度改进
3 需要改进
4 需要重大改进
第1级为最高评分,第4级则为最低。
每个项目的质素评级以及核数师质素管理制度中发现的缺陷,会与在同一事务所及其他事务所进行的查察发现进行比较和校准,以确保其一致性。在发布前,每份事务所整体及项目查察报告均会由查察主管(或存在利益冲突时由副查察主管)审阅,以确保质素以及所识别缺陷和项目评级的恰当性。
查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查察职能的工作,并应要求就个别查察发现的评估、受查察项目的整体审计质素评级以及我们对质素管理制度缺陷的评估提供意见。
查察委员会还会对已完成查察的样本进行年度事后审阅,并将其发现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此外,会财局程序复检委员会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的独立机构,旨在提供外部制衡,以确保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决策的公正性、程序正当性及其监管权力的恰当运用。该委员会审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在执行监管职能过程中的内部程序及操作指引是否充分,并就相关事宜提供意见。程序复检委员会的报告每年提交财政司司长。
通常情况下,查察人员会在与核数师举行正式结束会议后六周内,向核数师发送注明日期的查察报告草稿。查察人员将给予相关人士21天的书面回复期限。
在收到核数师的书面回复或回复期限届满后,查察人员可根据核数师回复中的任何新信息或论点对报告进行修改。随后,查察人员将向核数师发送最终查察报告副本。
目前,个别项目及个别核数师质素管理制度的查察报告只会发给相关人士,除非该查察报告涉及公众利益,否则不会公开。然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应与该公众利益实体的相关审计委员会分享查察报告所载信息。
我们发布年度查察报告,总结查察部的工作,重点介绍我们查察中的主要发现、观察结果及见解。
所有接受查察的事务所均须制定并执行整改计划,以纠正我们在其质素管理制度查察中发现的缺陷,并处理我们在项目查察中识别出的重大发现及常见发现背后的根本原因。
关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可能采取的后续行动的详情,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H条及第20ZZE条。
其他
若核数师无法在指定时间提供查察人员所需的支持及资源(例如因关键人员缺席),应立即通知会财局。如能提供有效且具充分依据的理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将尽量配合更改查察访问日期的请求。
为实现有效的查察,核数师可考虑以下事项:
- 为查察确立正确基调
- 确保在查察开始前,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发出的通知函所指定时限内,提供项目团队为支持审计意见所执行程序及获取审计证据的所有相关资料
- 准备好回答关于选定接受查察的个别项目的背景及重大审计风险领域的问题
- 确保负责质素管理制度及选定接受查察的个别项目的人员在场,以澄清查察人员提出的问题
- 若查察人员提出的要求或查询不清晰,应寻求澄清,并对查察人员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
- 即使发现弱点及/或缺陷,仍展示对审计质素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