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非香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須要。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20ZB 條, 境外核數師除非已獲本局認可為境外實體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否則不得為境外實體承擔(即接受委任)及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

認可的有效期

不須要。核數師乙獲認可為實體甲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已於 20X1 年 2 月生效,並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如核數師乙已在 20X1 年獲認可為實體甲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實體甲則無須重新提出認可申請。

 

如實體甲預計此非常重大收購交易將無法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並/或有意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後繼續委任核數師乙,實體甲必須在 20X1 年 11 月 16 日或之前,但不得早於 20X1 年 9 月 30 日提出認可續期申請。

該境外核數師應為其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之會員或已獲註冊,並在申請表中提供該會計團體的名稱。第 20ZF(2)(b)(i) 條的目的是確保有關從事核數工作的境外核數師是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認可的合資格核數師。如果境外核數師是會計師事務所/法團,並且不是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的會員,而該會計師事務所/法團的大多數合夥人/董事屬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會員,且該團體屬國際會計師聯會成員,則通常會被視為已符合第 20ZF(2)(b)(i) 條的資格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