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為執業法團
執業法團是指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A 部第 3 分部,在會財局註冊為執業法團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 條所指的公司)。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ZX(5) 條,執業法團申請人須確保其執業法團註冊申請符合以下專業彌償規定:
- 申請人受認可保險人提供的專業彌償保險所保障,或將會受此保障;
- 該項保險按以下條款提供:
- 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訂立的《執業法團(專業彌償)規則》(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中所指明的條款;或
- 如沒有如此指明的條款,則按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認可的條款; 及
- 申請人受該項保險所保障的範圍,不低於香港會計師公會訂立的《執業法團(專業彌償)規則》(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所規定的範圍。
您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 (初步審批擬定執業法團的名稱和組織章程細則 )(Form CP-1A)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並繳交申請費,以獲得本局對擬定公司名稱和組織章程細則的初步批准。
在獲得本局對初步審批申請的批准後,您必須在初步審批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在公司註冊處註冊該公司及取得必需的專業彌償保險,然後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Form CP-1B)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有關申請程序和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本局的《將執業法團註冊指南》第 3.3 節。
如執業法團擁有或實際上會同時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稱,則須在會財局註冊其英文和中文名稱。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執業法團的名稱才會獲批准:
- 並非與已在會財局註冊的任何公司名稱相同;
-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非與已在本局註冊的公司名稱相似而相當可能引致混淆;和
-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不具有誤導性或令人反感,亦沒有在其他方式違反公眾利益。
公司名稱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 個人化名稱;
- 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或者
- 其他非個人化(商業)名稱。
在上述 (A) 和 (B) 類的情況下,會財局會期望公司名稱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規定:
- 如果公司名稱是個人化名稱:
- 該名稱足以標示全職執業成員董事的姓名,而並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 如申請人只有一名成員,該公司名稱應包含其姓氏和名字的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 而不是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和
- 如公司名稱是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
- 申請人須獲取有關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授權以使用該名稱;和
- 有關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須在本局認可的會計團體(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成員)受管轄的地區註冊。
維持執業法團的註冊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 日內,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執業法團詳情變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有關變更。
如執業法團的冊辦事處地址有所變更,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 如執業法團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物業擁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冊結果;
- 如執業法團不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業主或承租人的同意書,以授權使用其處所作為執業法團的註冊辦事處;
- 批准註冊辦事處變更的公司董事會決議副本;
- 提交給公司註冊處的表格NR1《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的副本;和
- 載有新註冊辦事處地址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您須在變更後的 14 日內,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執業法團詳情變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離任執業成員董事的詳細信息。
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 有關任何股份轉讓的已加蓋印花的「買賣票據」和「轉讓文書」已認證
副本(視情況而定); - 下列提交給公司註冊處的已認證表格副本(視情況而定):
- 表格 ND2A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
- 表格 ND4《公司秘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和
- 表格 NSC1 《股份配發申請書》。
無論您的執業法團的註冊在何日生效,您的執業法團註冊會在註冊生效當年的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
您可以在現行註冊期滿失效當年的 12 月 15 日或之前向會財局提交續期申請。本局通常會由每年的 11 月 1 日起接受續期申請。
您須通過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法團續期申請》(Form CP-2)申請表。您可使用您的執業法團的登錄 ID 和密碼登入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
如您沒有為您現行的執業法團提交註冊續期申請,您的執業法團的註冊將在今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並從明年 1 月 1 日起,您將被禁止以您的執業法團名稱出具法定審計報告。如果您打算以執業法團繼續執業,您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初步審批擬定執業法團的名稱和組織章程細則)(Form CP-1A)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重新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您必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終止執業法團註冊 》(Form CP-4)申請表,以申請取消其執業法團的註冊,並將執業法團的名稱從本局的執業法團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申請表應附有以下文件:
- 執業法團就該申請作出的特別決議已認證副本;和
-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彌償保險總保單的保險經紀人簽發的已認證證明,以證明該執業法團已獲取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訂立的《執業法團(專業彌償)規則》(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的終止業務保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