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为执业法团

执业法团是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A 部第 3 分部,在会财局注册为执业法团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 条所指的公司)。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ZX(5) 条,执业法团申请人须确保其执业法团注册申请符合以下专业弥偿规定:

 

  • 申请人受认可保险人提供的专业弥偿保险所保障,或将会受此保障;
  • 该项保险按以下条款提供:
    • 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订立的《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中所指明的条款;或
    • 如没有如此指明的条款,则按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认可的条款; 及
  • 申请人受该项保险所保障的范围,不低于香港会计师公会订立的《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所规定的范围。

您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 (初步审批拟定执业法团的名称和组织章程细则 )(Form CP-1A)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缴交申请费,以获得本局对拟定公司名称和组织章程细则的初步批准。

 

在获得本局对初步审批申请的批准后,您必须在初步审批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公司注册处注册该公司及取得必需的专业弥偿保险,然后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Form CP-1B)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有关申请程序和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局的《将执业法团注册指南》第 3.3 节。

如执业法团拥有或实际上会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称,则须在会财局注册其英文和中文名称。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执业法团的名称才会获批准:

 

  • 并非与已在会财局注册的任何公司名称相同;
  •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非与已在本局注册的公司名称相似而相当可能引致混淆;和
  •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不具有误导性或令人反感,亦没有在其他方式违反公众利益。
     

公司名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 个人化名称;
  • 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或者
  • 其他非个人化(商业)名称。

 

在上述 (A) 和 (B) 类的情况下,会财局会期望公司名称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规定:

 

  • 如果公司名称是个人化名称:
    • 该名称足以标示全职执业成员董事的姓名,而并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 如申请人只有一名成员,该公司名称应包含其姓氏和名字的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 而不是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和 
       
  • 如公司名称是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
    • 申请人须获取有关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授权以使用该名称;和
    • 有关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须在本局认可的会计团体(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受管辖的地区注册。

维持执业法团的注册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 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执业法团详情变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关证明文件,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如执业法团的册办事处地址有所变更,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 如执业法团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拥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
  • 如执业法团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使用其处所作为执业法团的注册办事处;
  • 批准注册办事处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副本;
  • 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表格NR1《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的副本;和
  • 载有新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您须在变更后的 14 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执业法团详情变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关证明文件,通知本局离任执业成员董事的详细信息。

 

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 有关任何股份转让的已加盖印花的「买卖票据」和「转让文书」已认证
    副本(视情况而定);
  • 下列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已认证表格副本(视情况而定):
    • 表格 ND2A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
    • 表格 ND4《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和
    • 表格 NSC1 《股份配发申请书》。

无论您的执业法团的注册在何日生效,您的执业法团注册会在注册生效当年的 12 月 31 日期满失效。

 

您可以在现行注册期满失效当年的 12 月 15 日或之前向会财局提交续期申请。本局通常会由每年的 11 月 1 日起接受续期申请。

 

您须通过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已填写的《执业法团续期申请》(Form CP-2)申请表。您可使用您的执业法团的登录 ID 和密码登入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

 

如您没有为您现行的执业法团提交注册续期申请,您的执业法团的注册将在今年 12 月 31 日到期,并从明年 1 月 1 日起,您将被禁止以您的执业法团名称出具法定审计报告。如果您打算以执业法团继续执业,您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初步审批拟定执业法团的名称和组织章程细则)(Form CP-1A)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将执业法团注册。

您必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终止执业法团注册 》(Form CP-4)申请表,以申请取消其执业法团的注册,并将执业法团的名称从本局的执业法团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申请表应附有以下文件:

 

  • 执业法团就该申请作出的特别决议已认证副本;和
  • 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弥偿保险总保单的保险经纪人签发的已认证证明,以证明该执业法团已获取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订立的《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的终止业务保障要求。

一般事项

会财局已在其网站上备存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载有每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全名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该注册纪录册亦可供公众在办公时间内,于本局的办公室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