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
申請人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Form FIRM-1)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並依照本局網站上公佈的收費詳情中規定的金額和方式繳交申請費。
有關申請程序和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本局的《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指南》第 3.3.3 至 3.3.5 段。
如會計師事務所擁有或實際上會同時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稱,則須在會財局註冊其英文和中文名稱。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才會獲批准:
- 並非與已在會財局註冊的任何事務所名稱相同;
-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非與某已在本局註冊的事務所名稱相似而相當可能引致混淆;和
-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不具誤導性或令人反感,亦沒有在其他方面違反公共利益。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大致可分為三類:
- 個人化名稱;
- 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或者
其他非個人化(商業)名稱。
在上述 (A) 和 (B) 類的情況下,會財局會期望事務所名稱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規定:
- 如事務所名稱是個人化名稱:
- 該名稱足以標示獨資執業者或全職執業合夥人的姓名,而並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 如申請人為獨資執業者,該事務所名稱應包含其姓氏和名字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 Co. " 而不是 "Chan & Co. ");和
- 如事務所名稱是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
- 申請人須獲取有關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授權以使用該名稱;和
- 有關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須在本局認可的會計團體(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成員)受管轄的地區註冊。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ZE 條,所有以合夥形式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必須是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以及至少三分之二的合夥人是在會財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 因此,您不能與非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或非在會財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申請註冊一間會計師事務所。
可以,但您必須能夠同時符合發出執業證書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要求。
請參閱以下會財局發佈的指南:
- 《發出執業證書指南》以詳細了解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和
- 《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指南》以詳細了解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
維持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
您必須在更改事務所名稱之前,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
《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以獲得本局對擬定名稱的批准。
如本局批准擬定的名稱,您可以開始更改事務所名稱。 您須於變更後的 14日內,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提交以下文件,以完成更改事務所名稱申請:
a. 印有會計師事務所新名稱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和
b. 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所有執業合夥人和授權簽署人所提供之會計師事務所新名稱的樣本簽名。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日內,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
《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變更。
如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有所變更,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 如會計師事務所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物業擁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冊結果; 或
- 如會計師事務所不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業主或承租人的同意書,以授權使用其處所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辦事處;和
- 附有新註冊辦事處地址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不可以,每年的續期費用是不予退還。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 日內,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
《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合夥人組成的變更。
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 如該變更與接納一名執業合夥人的加入有關,而該合夥人目前正在兼職執業或將辭職/已辭去目前/上一份工作並打算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全職執業,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執業合夥人已從目前/上一份工作中辭職,並且他或她不會從事其他全職工作; 或
- 如該變更與接納一名非執業合夥人的加入有關,須提供該非執業合夥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會計師註冊證書副本。
您亦須確保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組成在變更後符合以下的註冊要求:
- 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和
-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夥人是在會財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日內,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授權簽署人的註冊。在撤銷此類授權時,您也須以同樣的方式通知本局。
您亦須確保提名的授權簽署人是在本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以致其有權代表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字。
無論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在何日生效,您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在註冊生效當年的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
您可以在現行註冊期滿失效當年的 12 月 15 日或之前向會財局提交續期申請。本局通常會由每年的 11 月 1 日起接受續期申請。
您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續期申請》(Form FIRM-2)申請表。您可使用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登錄 ID 和密碼登入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
如果您沒有為您現行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交註冊續期申請,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將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並從明年1月1日起,您將被禁止以您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出具法定審計報告。如果您打算以會計師事務所繼續執業,您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Form FIRM-1)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重新申請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
您必須透過會財局網上註冊系統,於線上填妥並提交《申請終止會計師事務所註冊》(Form FIRM-4)申請表,以申請取消其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並將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從本局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但是,如合夥人聲明沒有獲得所有合夥人的簽名,本局將不會處理該申請。同時,在本局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紀錄冊中,事務所的名稱後可能會添加「解散」的注釋。
不可以,如您打算以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或執業合夥人的身分繼續執業,您必須為您的執業證書續期。
但是,如您打算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合夥人身份改為非執業合夥人,且該會計師事務所仍能符合以下的註冊要求,您可以考慮不為您的執業證書續期:
- 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和
-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夥人是在本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
一般事項
會財局已在其網站上備存了會計師事務所和執業法團的註冊紀錄冊,載有每間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的全名及其註冊辦事處地址。
該註冊紀錄冊亦可供公眾在辦公時間內,在本局的辦公室進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