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Form FIRM-1)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依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

 

有关申请程序和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局的《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指南》第 3.3.3 至 3.3.5 段。

如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或实际上会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称,则须在会财局注册其英文和中文名称。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才会获批准:

 

  • 并非与已在会财局注册的任何事务所名称相同;
  •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非与某已在本局注册的事务所名称相似而相当可能引致混淆;和
  • 按会财局的意见,并不具误导性或令人反感,亦没有在其他方面违反公共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致可分为三类:

 

  • 个人化名称;
  • 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或者
  • 其他非个人化(商业)名称。

     

在上述 (A) 和 (B) 类的情况下,会财局会期望事务所名称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规定:

 

  • 如事务所名称是个人化名称:
    • 该名称足以标示独资执业者或全职执业合伙人的姓名,而并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 如申请人为独资执业者,该事务所名称应包含其姓氏和名字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 Co. " 而不是 "Chan & Co. ");和
  • 如事务所名称是在香港境外注册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名称:
    • 申请人须获取有关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的授权以使用该名称;和
    • 有关的海外/国际会计执业单位须在本局认可的会计团体(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受管辖的地区注册。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ZE 条,所有以合伙形式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以及至少三分之二的合伙人是在会财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因此,您不能与非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或非在会财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申请注册一间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但您必须能够同时符合发出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要求。

 

请参阅以下会财局发布的指南:

 

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您必须在更改事务所名称之前,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获得本局对拟定名称的批准。

 

如本局批准拟定的名称,您可以开始更改事务所名称。 您须于变更后的 14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提交以下文件,以完成更改事务所名称申请:

 

a. 印有会计师事务所新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和
 

b.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所有执业合伙人和授权签署人所提供之会计师事务所新名称的样本签名。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变更,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 如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拥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 或
  • 如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使用其处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办事处;和
  • 附有新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 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关合伙人组成的变更。

 

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以下文件:

 

  • 如该变更与接纳一名执业合伙人的加入有关,而该合伙人目前正在兼职执业或将辞职/已辞去目前/上一份工作并打算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全职执业,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执业合伙人已从目前/上一份工作中辞职,并且他或她不会从事其他全职工作; 或
  • 如该变更与接纳一名非执业合伙人的加入有关,须提供该非执业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会计师注册证书副本。
     

您亦须确保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在变更后符合以下的注册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和
  •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伙人是在会财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您须在有关变更后的 14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详情变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关授权签署人的注册。在撤销此类授权时,您也须以同样的方式通知本局。

 

您亦须确保提名的授权签署人是在本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以致其有权代表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

无论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在何日生效,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在注册生效当年的 12 月 31 日期满失效。

 

您可以在现行注册期满失效当年的 12 月 15 日或之前向会财局提交续期申请。本局通常会由每年的 11 月 1 日起接受续期申请。

 

您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续期申请》(Form FIRM-2)申请表。您可使用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 ID 和密码登入本局的网上申请系统。

 

如果您没有为您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续期申请,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将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并从明年1月1日起,您将被禁止以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出具法定审计报告。如果您打算以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业,您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Form FIRM-1)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

您必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终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Form FIRM-4)申请表,以申请取消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并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从本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但是,如合伙人声明没有获得所有合伙人的签名,本局将不会处理该申请。同时,在本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纪录册中,事务所的名称后可能会添加「解散」的注释。

不可以,如您打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或执业合伙人的身分继续执业,您必须为您的执业证书续期。

 

但是,如您打算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合伙人身份改为非执业合伙人,且该会计师事务所仍能符合以下的注册要求,您可以考虑不为您的执业证书续期:

 

  • 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和
  •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伙人是在本局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一般事项

会财局已在其网站上备存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载有每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全名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该注册纪录册亦可供公众在办公时间内,在本局的办公室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