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
倘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有財匯失當行為,本局可對其展開紀律處分行動。此處的財匯失當行為包括:
- 違反《會財局條例》的任何條文;
- 違反就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或認可時施加的條件;
- 違反根據《會財局條例》而施加於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的規定;
- 關於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行為,而該行為有損或相當可能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
- 《會財局條例》第4條所界定「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本局可就其他情況處分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而該其他情況普遍關乎無力償債事件、相關人等被裁定犯罪令該人的適當性成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專業人士(即會計師及執業單位)
倘專業人士犯有會計師失當行為,本局可對其展開紀律處分行動。此處的會計師失當行為包括:
- 作出某作為或有某項不作為,而該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會財局條例》第3B條所界定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 被裁定犯有《會財局條例》第21F或31條所訂罪行,該等罪行普遍關乎不妥為遵從財匯查察員或財匯調查員所施加的規定;
- 因沒有遵從財匯查察員、財匯調查員或查訊機構所施加的要求或牽涉入該沒有遵從要求一事,而被原訟法庭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2(2)(b)或45(2)(b)條懲罰;
- (就身為會計師的專業人士而言)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條例》第V部(宣誓下作假證供)所訂的罪行;或
- (就身為會計師的專業人士而言)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本局可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施加下列單項或組合的處分:
-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 補救行動;
- 罰款;
- 施加註冊或認可條件;
- 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或認可;及
- 禁止在某期間內申請註冊或認可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註冊負責人
本局可對註冊負責人施加下列單項或組合的處分:
-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 補救行動;
- 罰款;及
- 從註冊負責人名單除名,而該項除名可屬永久或在某期間內有效。
專業人士(即會計師及執業單位)
本局可對專業人士施加下列單項或組合的處分:
-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 罰款;
- 撤銷或暫時吊銷專業人士註冊;
- 取消或不發執業證書;及
- 調查費用及開支。
另請參閱紀律處分類型。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
本局可命令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繳付最高數額如下的罰款(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 港幣 10,000,000 元; 或
- 以下金額的三倍:因該財匯失當行為,而令該人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
專業人士(即會計師及執業單位)
本局可命令專業人士繳付最高數額港幣 500,000 元的罰款。
另請參閱紀律處分類型。
紀律處分行動一般以書面申述而決定。然而,若除書面申述外,受規管者希望提出口頭申述,受規管者可於提交其就行動通知書書面回覆的同時要求與本局會面。就此而言:
- 本局會考慮合理會面請求;
- 於提出請求時,受規管者應解釋為何除已作出的書面申述外,口頭申述將協助本局作出紀律處分行動決定,以及受規管者希望在會面中向本局提出的事宜;及
- 本局預期任何口頭申述盡可能限於無法充分透過書面申述方式處理的事宜。
然而,不論受規管者有否要求,本局若視情況認為會面方屬公平,可邀請受規管者出席會面,澄清若干事宜。
另請參閱紀律處分程序。
可以。於程序中的任何時刻,受規管者可隨時尋求法律意見,包括指示法律顧問代其向本局申述。
不會,概述於紀律處分程序中的紀律處分程序和上述第6、7 及8項適用於所有受規管者。
本局若認為,就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屬適當的,則有權在經同意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於決定通知書發出前,受規管者可隨時向本局提出解決方案。如果受規管者與本局合作並早期達成處分協議,本局可將處罰減輕最多30%。
本局會視乎每個個案的案情及情況,決定是否就處分協議事宜展開磋商。除非另有協議,否則關乎解決方案的一切討論,均按「無損權利」原則處理,即於紀律處分行動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本局及受規管者均不得提述或依賴該等討論。
詳情請參閱《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另請參閱紀律處分程序。
若於二十一日(或經審裁處延後的限期)內,受規管者不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審裁處」)申請覆核本局決定,該決定將於限期屆滿的翌日生效。
若於該限期屆滿前,受規管者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局,稱受規管者不會申請覆核,本局的決定將於本局收到該通知的翌日生效。
若受規管者於二十一日(或經審裁處延後的限期)內申請覆核,待審裁處作最終裁定或受規管者撤回覆核申請後,本局的決定方會生效。
儘管有上文所述,若本局認為就公眾利益而言屬適當,則可就其決定指明另一生效日期。
本局須向公眾披露關乎紀律處分個案的重要事實、本局的決定及理由、所施加的處分或所採取的行動,除非披露屬以下情況:
- 關乎非公開譴責;
- 可能對在法院或裁判官席前進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有不利的影響;或
- 本局認為,有關披露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所有關於本局的紀律處分行動的新聞稿載於紀律處分個案。
受規管者若被下令繳交罰款,須於決定通知書所指明限期前,以支票向本局繳交,支票受款人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交至: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
太古坊二座10樓
請標明本局於相關信函中所述的案件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