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可纪律处分:

 

  •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部注册或认可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注册负责人;及
  • 专业人士(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另请参阅纪律处分 - 概览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

 

倘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有财汇失当行为,本局可对其展开纪律处分行动。此处的财汇失当行为包括:

 

  • 违反《会财局条例》的任何条文;
  • 违反就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或认可时施加的条件;
  • 违反根据《会财局条例》而施加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的规定;
  • 关于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行为,而该行为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
  • 《会财局条例》第4条所界定「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本局可就其他情况处分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而该其他情况普遍关乎无力偿债事件、相关人等被裁定犯罪令该人的适当性成疑、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专业人士(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倘专业人士犯有会计师失当行为,本局可对其展开纪律处分行动。此处的会计师失当行为包括:

 

  • 作出某作为或有某项不作为,而该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会财局条例》第3B条所界定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 被裁定犯有《会财局条例》第21F或31条所订罪行,该等罪行普遍关乎不妥为遵从财汇查察员或财汇调查员所施加的规定;
  • 因没有遵从财汇查察员、财汇调查员或查讯机构所施加的要求或牵涉入该没有遵从要求一事,而被原讼法庭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2(2)(b)或45(2)(b)条惩罚;
  • (就身为会计师的专业人士而言)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条例》第V部(宣誓下作假证供)所订的罪行;或
  • (就身为会计师的专业人士而言)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本局可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施加下列单项或组合的处分:

 

  •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 补救行动;
  • 罚款;
  • 施加注册或认可条件;
  • 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或认可;及
  • 禁止在某期间内申请注册或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注册负责人

 

本局可对注册负责人施加下列单项或组合的处分:

 

  •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 补救行动;
  • 罚款;及
  • 从注册负责人名单除名,而该项除名可属永久或在某期间内有效。

 

专业人士(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本局可对专业人士施加下列单项或组合的处分:

 

  •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 罚款;
  • 撤销或暂时吊销专业人士注册;
  • 取消或不发执业证书;及
  • 调查费用及开支。

 

另请参阅纪律处分类型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

 

本局可命令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 港币 10,000,000 元; 或
  • 以下金额的三倍:因该财汇失当行为,而令该人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

 

专业人士(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本局可命令专业人士缴付最高数额港币 500,000 元的罚款。

 

另请参阅纪律处分类型

纪律处分行动一般以书面申述而决定。然而,若除书面申述外,受规管者希望提出口头申述,受规管者可于提交其就行动通知书书面回复的同时要求与本局会面。就此而言:

 

  • 本局会考虑合理会面请求;
  • 于提出请求时,受规管者应解释为何除已作出的书面申述外,口头申述将协助本局作出纪律处分行动决定,以及受规管者希望在会面中向本局提出的事宜;及
  • 本局预期任何口头申述尽可能限于无法充分透过书面申述方式处理的事宜。

 

然而,不论受规管者有否要求,本局若视情况认为会面方属公平,可邀请受规管者出席会面,澄清若干事宜。 

 

另请参阅纪律处分程序

可以。于程序中的任何时刻,受规管者可随时寻求法律意见,包括指示法律顾问代其向本局申述。

不会,概述于纪律处分程序中的纪律处分程序和上述第6、7 及8项适用于所有受规管者。

本局若认为,就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属适当的,则有权在经同意下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于决定通知书发出前,受规管者可随时向本局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受规管者与本局合作并早期达成处分协议,本局可将处罚减轻最多30%。

 

本局会视乎每个个案的案情及情况,决定是否就处分协议事宜展开磋商。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关乎解决方案的一切讨论,均按「无损权利」原则处理,即于纪律处分行动或其后的法律程序中,本局及受规管者均不得提述或依赖该等讨论。

 

详情请参阅《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另请参阅纪律处分程序

若于二十一日(或经审裁处延后的限期)内,受规管者不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复核审裁处(「审裁处」)申请复核本局决定,该决定将于限期届满的翌日生效。

 

若于该限期届满前,受规管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称受规管者不会申请复核,本局的决定将于本局收到该通知的翌日生效。

 

若受规管者于二十一日(或经审裁处延后的限期)内申请复核,待审裁处作最终裁定或受规管者撤回复核申请后,本局的决定方会生效。

 

尽管有上文所述,若本局认为就公众利益而言属适当,则可就其决定指明另一生效日期。 

本局须向公众披露关乎纪律处分个案的重要事实、本局的决定及理由、所施加的处分或所采取的行动,除非披露属以下情况:

 

  • 关乎非公开谴责;
  • 可能对在法院或裁判官席前进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有不利的影响;或
  • 本局认为,有关披露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所有关于本局的纪律处分行动的新闻稿载于纪律处分个案

受规管者若被下令缴交罚款,须于决定通知书所指明限期前,以支票向本局缴交,支票受款人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至: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香港鰂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二座10楼

 

请标明本局于相关信函中所述的案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