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獲賦予法定職能,就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不遵從規管性規定的事宜進行查訊。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0條,如會財局覺察個別上市實體有或可能涉及有關不遵從事宜的情況,會財局可展開查訊,並以書面證明如此。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條和附表1對「有關不遵從事宜」進行了定義。即在該條例下展開查訊而言,有關不遵從事宜意指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未有遵從《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1第1部所訂下的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是指下述的規則指定須包括在報告內的事宜或資料:
- 在關鍵時間有效的《有關條例》或《公司條例》(只適用於上市法團);
- 在關鍵時間有效的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18A條發出或指明的會計執業準則;
- 在關鍵時間有效的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出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上市規則》;
- 根據《上市規則》容許使用的任何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 或
- 有關守則(只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有關財務報告是指:
- 就上市法團:
- 該法團的資產負債表,連同為《有關條例》第129C條及第129G條的施行而須附錄於資產負債表的任何帳目;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30條發送的該法團的財務報表的文本;
- 根據《有關條例》第336條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89條交付的該法團帳目;
- 遵守《有關條例》第141CA條、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41條或第444條而發送的法團財務摘要報告;
- 符合以下說明的該法團的財務報表:(A)提供關於該法團在最少3個月期間內的業績或現金流量的資料;(B) 提供關於該法團在上述期間終結時的事務狀況的資料;及 (C)是為《上市規則》的目的而發出、傳閱、刊登、發表或分發;
- 由該法團或代該法團發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報告。
- 就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 符合以下說明的該計劃的財務報表:
- 提供關於該計劃在最少3個月期間內的業績或現金流量的資料;
- 提供關於該計劃在上述期間終結時的事務狀況的資料;及
- 是為《上市規則》的目的而發出、傳閱、刊登、發表或分發;或
- 由該計劃或代該計劃發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報告。
- 符合以下說明的該計劃的財務報表:
會財局可在考慮查訊報告後:
- 結案而不採取進⼀步⾏動;
- 在一段會財局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暫停查訊;
- 按照《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部的第4分部確使消除有關的不遵從事宜;或
- 按照《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採取局方認為合適的其他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