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局获赋予法定职能,就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不遵从规管性规定的事宜进行查讯。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0条,如会财局觉察个别上市实体有或可能涉及有关不遵从事宜的情况,会财局可展开查讯,并以书面证明如此。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条和附表1对「有关不遵从事宜」进行了定义。即在该条例下展开查讯而言,有关不遵从事宜意指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未有遵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1第1部所订下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下述的规则指定须包括在报告内的事宜或资料:

 

  • 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条例》(只适用于上市法团);
  • 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会计执业准则;
  • 在关键时间有效的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上市规则》;
  • 根据《上市规则》容许使用的任何获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 或
  • 有关守则(只适用于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有关财务报告是指:

 

  • 就上市法团:
    • 该法团的资产负债表,连同为《有关条例》第129C条及第129G条的施行而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任何帐目;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30条发送的该法团的财务报表的文本;
    • 根据《有关条例》第336条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89条交付的该法团帐目;
    • 遵守《有关条例》第141CA条、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41条或第444条而发送的法团财务摘要报告;
    • 符合以下说明的该法团的财务报表:(A)提供关于该法团在最少3个月期间内的业绩或现金流量的资料;(B) 提供关于该法团在上述期间终结时的事务状况的资料;及 (C)是为《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传阅、刊登、发表或分发;
    • 由该法团或代该法团发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报告。
  • 就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 符合以下说明的该计划的财务报表:
      • 提供关于该计划在最少3个月期间内的业绩或现金流量的资料;
      • 提供关于该计划在上述期间终结时的事务状况的资料;及
      • 是为《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传阅、刊登、发表或分发;或
      • 由该计划或代该计划发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报告。

会财局可在考虑查讯报告后:

 

  • 结案而不采取进⼀步⾏动;
  • 在一段会财局认为合适的期间内暂停查讯;
  • 按照《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部的第4分部确使消除有关的不遵从事宜;或
  • 按照《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采取局方认为合适的其他跟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