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1)及(2)條,公眾利益實體指:(a) 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股權法團,而該法團的上市證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額;或 (b) 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不是。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1)條,有上市債券但沒有上市股份或股額的實體並不是公眾利益實體。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 1A第 1 部,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是指由核數師執行的項目,包含:
- 就根據《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 規定;或《上市規則》規定;或任何證監會發出的有關守則規定須擬備的公眾利益實體的周年財務報表所擬備的核數師報告;
- 須納入(i) 關於尋求上市的法團的股份或股額上市的上市文件;(ii) 關於上市法團的股份或股額上市的上市文件;或 (iii) 關於尋求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或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上市文件的指明報告;或
- 納入就《上市規則》所指的逆向收購或非常重大的收購而由公眾利益實體發出 ( 或代表公眾利益實體發出 ) 的通告內的會計師報告。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指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部的第2分部於會計及財務匯報局註冊為注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執業單位或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部的第3分部獲會計及財務匯報局認可的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註冊負責人指下列作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負責人而其姓名記錄在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紀錄冊內的任何個人:
- 項目合夥人;
- 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或
- 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
專業人士指會計師或執業單位。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1)條,「執業單位」指:
- 依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2(2)條獨自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
-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A部第2分部註冊以獨自方式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A部第2分部註冊以合夥方式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
-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A部第3分部註冊的執業法團。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 條及37B 條,「財匯失當行為」一般指:
- 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任何條文(除某些例外情況);
- 違反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或認可所施加的條件;
- 違反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條文而施加的規定(除某些例外情況);
- 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所作出或忽略的某行為,而按會財局的意見,該行為有損或相當可能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條定義的「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A 條,「會計師失當行為」一般指: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B條定義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除了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所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或37B條定義的「財匯失當行為」或「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 原訟法庭就違反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條文而施加的規定所作出的懲罰;
- 某會計師專業人士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的罪行;或
- 某會計師專業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的例子,包括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負責人或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就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或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出現以下情況:
-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陳述,而該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陳述是真實的;
- 在進行其專業工作時,曾有疏忽行為;
- 曾犯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此事會被合理地視為是損及(或相當可能損及)該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該註冊負責人、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會計師專業的聲譽;
- 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標準;或
- 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訂立的任何附例或規則的條文,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上列例子並非詳盡無遺。有關構成「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事項的完整列表,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4條。
專業人士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的例子,包括以下情況:
-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陳述,而該專業人士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陳述是真實的;
- 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A 條發出或指明,或當作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A 條發出或指明的專業道德守則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
- 沒有遵從適用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
- 在作為執業法團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時,或在作為有限合夥基金的負責人時:
- 導致或容許該執業法團、持牌人或基金違反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或
- 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該項違反行為;
-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會計師查察員或會計師調查員所施加要求;
- 沒有遵從 —
- 本局訂立的任何規例,或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
- 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訂立的任何附例或規則的條文,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 在進行其專業工作時,有疏忽行為;
- 犯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
- 犯不名譽的行為(或就執業法團而言,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假若該人是一名個人會計師,作出或不作出該等事情便會被合理地視為不名譽的行為)。
上列例子並非詳盡無遺。有關構成「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事項的完整列表,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B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