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1)及(2)条,公众利益实体指:(a) 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股权法团,而该法团的上市证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额;或 (b) 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不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1)条,有上市债券但没有上市股份或股额的实体并不是公众利益实体。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 1A第 1 部,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是指由核数师执行的项目,包含:
- 就根据《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 规定;或《上市规则》规定;或任何证监会发出的有关守则规定须拟备的公众利益实体的周年财务报表所拟备的核数师报告;
- 须纳入(i) 关于寻求上市的法团的股份或股额上市的上市文件;(ii) 关于上市法团的股份或股额上市的上市文件;或 (iii) 关于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文件的指明报告;或
- 纳入就《上市规则》所指的逆向收购或非常重大的收购而由公众利益实体发出 ( 或代表公众利益实体发出 ) 的通告内的会计师报告。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的第2分部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注册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或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的第3分部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认可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注册负责人指下列作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负责人而其姓名记录在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纪录册内的任何个人:
- 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或
-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
专业人士指会计师或执业单位。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执业单位」指:
- 依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2(2)条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A部第2分部注册以独自方式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A部第2分部注册以合伙方式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A部第3分部注册的执业法团。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 条及37B 条,「财汇失当行为」一般指:
- 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任何条文(除某些例外情况);
- 违反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或认可所施加的条件;
- 违反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
- 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所作出或忽略的某行为,而按会财局的意见,该行为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条定义的「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A 条,「会计师失当行为」一般指: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条定义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除了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所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或37B条定义的「财汇失当行为」或「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 原讼法庭就违反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规定所作出的惩罚;
- 某会计师专业人士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所订的罪行;或
- 某会计师专业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的例子,包括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负责人或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就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或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出现以下情况:
-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陈述,而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注册负责人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陈述是真实的;
- 在进行其专业工作时,曾有疏忽行为;
- 曾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此事会被合理地视为是损及(或相当可能损及)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该注册负责人、香港会计师公会或会计师专业的声誉;
- 没有或忽略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标准;或
- 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订立的任何附例或规则的条文,或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上列例子并非详尽无遗。有关构成「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事项的完整列表,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4条。
专业人士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的例子,包括以下情况:
-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陈述,而该专业人士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陈述是真实的;
- 没有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18A 条发出或指明,或当作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18A 条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 没有遵从适用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规定;
- 在作为执业法团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董事时,或在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负责人时:
- 导致或容许该执业法团、持牌人或基金违反任何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规定;或
- 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以防止该项违反行为;
-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会计师查察员或会计师调查员所施加要求;
- 没有遵从 —
- 本局订立的任何规例,或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
- 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订立的任何附例或规则的条文,或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 在进行其专业工作时,有疏忽行为;
- 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
- 犯不名誉的行为(或就执业法团而言,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假若该人是一名个人会计师,作出或不作出该等事情便会被合理地视为不名誉的行为)。
上列例子并非详尽无遗。有关构成「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事项的完整列表,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B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