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是香港獨立的會計專業規管機構,據其既得權力調查 :

 

  • 會財局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其註冊負責人或會財局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失當行為 (包括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
  • 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及
  • 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册會計師或會財局註册執業單位的會計師失當行為(包括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本局可調查任何《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定義的專業人士包括:

 

  •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
    • 項目合夥人;
    • 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或
    • 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

 

  • 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專業人士
    • 會計師
    • 執業單位 (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

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註冊負責人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3條,會財局可指示調查員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註冊負責人在以下情況進行調查:

 

  • 會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後完成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方式,並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 會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其註冊負責人,可能已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條文;或
  • 會財局為考慮是否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D條、第37E條及第37F條施加處分,會財局有理由就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其註冊負責人,或曾擔任上述核數師或負責人的人在擔任該職位期間,是否已經或曾經作出失當行為,作出查訊。

 

就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3A條,如會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個別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已經或曾經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條所定義的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會財局可指示調查員進行調查。

 

就專業人士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ZZH條,如會財局有理由就個別專業人士或個別人士擔任專業人士期間有否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B條定義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作出查詢,會財局可指示會計師調查員進行調查。

會財局可根據調查報告:

 

  • 結案而不予採取進⼀步⾏動;
  •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採取任何會財局認為適當的跟進行動;或
  •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對被調查的受監管者施加處分或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