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是香港独立的会计专业规管机构,据其既得权力调查 :

 

  • 会财局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其注册负责人或会财局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失当行为 (包括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
  • 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及
  • 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或会财局注册执业单位的会计师失当行为(包括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本局可调查任何《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的专业人士包括: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
    • 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或
    •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

 

  • 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专业人士
    • 会计师
    • 执业单位 (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

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注册负责人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3条,会财局可指示调查员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注册负责人在以下情况进行调查:

 

  • 会财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后完成个别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方式,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 会财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其注册负责人,可能已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条文;或
  • 会财局为考虑是否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D条、第37E条及第37F条施加处分,会财局有理由就个别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其注册负责人,或曾担任上述核数师或负责人的人在担任该职位期间,是否已经或曾经作出失当行为,作出查讯。

 

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3A条,如会财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个别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已经或曾经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条所定义的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会财局可指示调查员进行调查。

 

就专业人士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H条,如会财局有理由就个别专业人士或个别人士担任专业人士期间有否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条定义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作出查询,会财局可指示会计师调查员进行调查。

会财局可根据调查报告:

 

  • 结案而不予采取进⼀步⾏动;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采取任何会财局认为适当的跟进行动;或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被调查的受监管者施加处分或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