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會財局就前會計師麥光耀、陳麗兒及黃淑安因串謀詐騙刑事定罪而構成會計師失當行為作出譴責,並合共處以罰款港幣76萬元
-
2026年6月18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麥光耀(麥先生)、陳麗兒(陳女士)及黃淑安(黃女士)(統稱受規管者)干犯會計師失當行為作出紀律處分。此決定是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早前於 2025 年 11 月頒下的判決1 。該判決恢復區域法院於 2021 年就受規管者兩項串謀詐騙罪所作出的刑事定罪。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會財局條例),如會計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即屬會計師失當行為。鑑於受規管者在相關時間均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會員並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誠實的罪行,會財局認定他們各人均屬干犯會計師失當行為。因此,會財局公開譴責麥先生、陳女士及黃女士,並分別處以港幣 400,000 元、港幣 200,000 元及港幣 160,000 元罰款。
本案源於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 (該公司)所進行的若干債券配售。該公司曾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並已於 2021 年 5 月 4 日除牌。麥先生、陳女士及黃女士在相關時間曾於該公司分別擔任首席行政總裁、首席財務總監及財務及會計部經理等高級行政及管理職位。
終審法院裁定,麥先生在陳女士及黃女士協助下,策劃安排在債券配售中引入中介公司作為掩飾手段,從而令超過2,500萬港元資金被轉移至一間麥先生佔有間接利益的關連實體,並規避香港交易所關連交易規則下的合規要求。基於上述行為,受規管者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第一項為串謀欺詐該公司、其董事局、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而第二項為串謀詐騙香港交易所。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以及相關加重及減輕處分因素。
具體而言,會財局認為涉及欺詐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從根本上與會計專業所要求的操守標準不相容。此類失當行為 — 尤其由身居高級行政及管理職位的人士作出 — 性質極為嚴重,一般而言足以構成應予以剝奪資格的紀律處分。然而,受規管者屬商界專業會計師,且從未持有執業證書,並於 2023 年不再為公會會員。倘若受規管者仍為公會會員,會財局認為暫時吊銷或撤銷其註冊屬適當之舉。
會財局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商界專業會計師在維持良好企業管治、有效內部監控及高質素財務匯報方面擔當關鍵角色。對於任職上市實體的會計師而言,其責任更為重大,因為當中涉及公眾問責及市場誠信。倘若該等人士從事欺詐或不誠實行為,並蓄意規避監管要求,將會嚴重削弱公眾信心及損害專業聲譽。會財局對此類失當行為將採取堅定及果斷的行動,以維護市場誠信、堅守專業標準及保障公眾利益。」
有關決定詳情,請參閱《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光耀及其他人 [2025] HKCFA 20 (僅供英文)
[2] 前股份代號: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