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代財務匯報局收取徵費

  • 2021年6月28日

作為香港的獨立核數師監管機構,財務匯報局(財匯局)致力維持香港上市的實體財務匯報質素,以保障公眾利益。

 

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A 部(第50A 至50G 條) - 徵費及附表7,以下人士或組別須繳付徵費:(i)證券買賣雙方(即財匯局交易徵費) ; (ii)公眾利益實體;及(iii)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政府於2019 年8 月批出種子資金予財匯局,因此豁免了由2019 年10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期間的徵費。以上各項徵費將於2022 年1 月1 日起生效。

 

《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0A 及50B 規定,證券買賣雙方必須向代財匯局收取徵費的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按其指明的方式及時限內繳付徵費。有鑑於此,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刊發了有關其交易所參與者需為收取交易徵費作準備的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