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0年2月4日,財務匯報局採納了一份有關審計一家上市實體截至2014 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的調査報告。

 

財務匯報局發現,於相關審計中就 (a) 子公司應收款項的減值評估及 (b) 有關金融負債清償的損失和可換股票據的會計處理,核數師、項目合夥人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並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若干專業標準。

 

調查發現就上述事宜,核數師及項目合夥人沒有根據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 200 (Clarified)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及 HKSA 500 (Clarified) Audit Evidence 的規定適當地執行有關審計工作。

 

調查亦發現有關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沒有遵照 HKSA 220 (Clarified)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的相關規定執行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工作。

 

財務匯報局已將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故此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