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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刊發 2019年年報

鑒於監管環境不斷演變,加上我們根據修訂條例的法定職能有所擴大,我們已制定的相關目標及策略,將有利我們於新制度下有效履行職能,亦有助財務匯報局長遠發展及實施有效監察管理程序。這些目標及策略是我們的基石,以確保我們履行使命, 提升香港上市實體的財務匯報質素、加強投資者對企業匯報質素的信心及保障公眾利益。」  

會財局歡迎政府委任及再度委任非執行董事

他們在會計、金融和學術領域的豐富經驗,將成為董事局的重要資産,助力發展。憑藉董事局的集體智慧以及多元化的專業知識,定能進一步加強會財局的有效運作。」  

財務匯報局發布2021-22年報

本局透過有效履行監管職能,繼續為香港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作出貢獻。這全賴董事局及委員會成員高瞻遠矚的見解、主要持份者的堅實支持及員工的全情投入,才讓我們的願景得以實現。

常見問題 - 查訊

會財局獲賦予法定職能,就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不遵從規管性規定的事宜進行查訊。 2. 會財局何時展開查訊?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0條,如會財局覺察個別上市實體有或可能涉及有關不遵從事宜的情況,會財局展開查訊,並以書面證明如此。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團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 當會財局決定對上市實體的不遵從財務匯報規定事宜進行查訊時,委任由委員團召集人作為主席及至少四位成員組成的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進行查訊。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3條賦予的權力,要求有關人士就查訊提供紀錄、文件、資料及解釋。

財務匯報局發表有關核數師任命變更通知的指引

直接從公衆利益實體核數師獲取及時的資訊提升我們能力以決定查察次數和對象,以及瞭解和考慮上市實體核數師的任命變更對其審計質素影響(如有)。」

會財局譴責栢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左世康和任偉文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353,500元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 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會財局尤其考慮了以下因素:   本案涉及多次違反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相關的註冊規定。 ... 此外,局方亦提醒業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會財局條例第 20D 或 20E 條,構成會財局條例所訂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  

財務匯報局就德勤中國舉報人的指控採取行動

財務匯報局亦表達了對德勤現須採取行動的期望,要求其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並將繼續密切留意事態發展。   就以下指控,財務匯報局正與內地和香港的其他有關監管機構合作,協調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