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譴責栢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左世康和任偉文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353,500元

  • 2025年9月11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栢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1栢淳)、左世康2左先生)及任偉文3任先生)於 2023 年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多個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會財局條例)第 20D 、 20E 及 20V 條,作出以下處分:

 

  • 公開譴責栢淳、左先生及任先生(統稱 受規管者);
  • 罰款合共港幣 353,500 元,包括對栢淳處以罰款港幣 210,000 元、對左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105,000 元及對任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38,500 元;及
  • 命令左先生和任先生繳付會財局的調查費用及開支。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20D 、 20E 及 20V 條,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不得授權任何並非其註冊項目合夥人或其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的人士,以該等身分進行任何活動。同時,任何人以項目合夥人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的身分參與由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進行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前,必須先成為該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之註冊項目合夥人或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左先生和任先生均非栢淳的註冊項目合夥人或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然而,在 2023 年間,栢淳作為七個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核數師,授權左先生在其中六個審計項目中擔任項目合夥人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並授權任先生在一個審計項目中擔任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而左先生及任先生亦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以該等身分參與了上述審計項目。

 

鑑於上述情況,受規管者分別違反了會財局條例第 20D 、 20E 及 20V 條4,亦沒有遵守《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中有關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因此,他們的行為構成會財局條例下的失當行為。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 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會財局尤其考慮了以下因素:

 

  • 本案涉及多次違反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相關的註冊規定。此等失當行為有損會計專業的公信力及會財局保障投資者的能力;
  • 沒有發現任何受規管者的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或蓄意;
  • 栢淳已迅速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未來的違規風險,包括改善內部政策及程序,以及為相關員工提供培訓;
  • 栢淳及左先生均沒有被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會財局紀律處分的記錄,而任先生則在香港會計師公會有一項過往紀律處分記錄;及
  • 受規管者全面承認其失當行為,接受局方的紀律處分,並主動與會財局商討及達成早期和解。基於受規管者的合作態度,會財局根據 《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 酌情減輕罰款30%。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針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項目合夥人及質素監控審視員的註冊制度及相關監管規定,是為了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而設立的。此等規定確保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由合資格人士負責,並令其審計工作受會財局監管。若未經註冊而擔任這些關鍵角色,不但違反法律的根本精神,更會削弱相關保障機制,屬嚴重失當行為, 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本局於 2025 年 1 月 17 日發出 指引 ,強調遵守公眾利益實體項目註冊要求的重要性,並將對違規者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維護會計專業的誠信與聲譽,以及保障公眾利益。此外,局方亦提醒業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會財局條例第 20D 或 20E 條,可構成會財局條例所訂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1 執業法團註冊編號 M0607。於相關期間內,栢淳以其前稱「上會栢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 

2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編號 A30393)。 

3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編號 A26535)。

4 具體而言, 栢淳違反了會財局條例第 20V 條、左先生違反了會財局條例第 20D 及 20E 條,而任先 生則違反了會財局條例第 20E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