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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類型

紀律處分類型 《會財局條例》列明了紀律處分。以下是分別適用於兩類受規管者的處分類型的概述: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和註冊負責人 專業人士 (即會計師及執業單位) 補救行動 譴責(公開 / 非公開) 罰款(每項財匯失當行為:最高數額為(以金額較大者為準)港幣 $10,000,000 或三倍的利潤金額 / 損失金額) 註冊或認可 施加條件 暫時吊銷 撤銷 禁止申請 從註冊負責人名單除名 譴責(公開 / 非公開) 罰款(每項會計師失當行為:最高數額為港幣 $500,000) 註冊 暫時吊銷 撤銷 執業證書 取消 不發 調查的費用及開支 附注:就於2019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有關的核數師或匯報會計師會被視為專業人士,本局在這些情況下可施加適用於專業人士的處分。

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 概覽 本局就失當行為採取適當和及時的紀律處分行動,施加相稱的處分,以收阻止失當行為發生之效、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對財務匯報和審計質素的信心及維護受規管者的操守標準。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會財局條例」) ,會財局有權紀律處分: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註冊負責人 專業人士(即會計師及執業單位) 如欲了解《會財局條例》的法律框架、本局紀律處分的目標以及紀律處分權力,請參閱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紀律處分政策》 和 《專業人士紀律處分政策》 。 ... 探索更多 紀律處分程序 了解本局的紀律處分程序及如何與本局合作 紀律處分類型 了解紀律行動可施加的處分類型 紀律處分個案 了解本局過往的紀律處分個案 紀律處分指導文件 探索更多 常見問題 探索更多

紀律處分程序

紀律處分程序 下圖為適用於所有受規管者的紀律處分程序:   如受規管者向本局提出解決方案建議,則紀律處分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請瀏覽 與會財局合作 以了解更多有關與本局以協議形式解決紀律處分個案的資訊。 第1階段: 紀律處分評估 本局會就轉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對受規管者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如果沒有足夠證據進行紀律處分行動,本局將結束個案而不展開任何紀律處分行動、或向受規管者發出合規意見函。  

紀律處分個案

紀律處分個案 日期 詳情 2026年4月23日 受規管者: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張肇昌 周世強 失當行為: 核數師於為一間前上市公司及兩間上市公司進行的審計工作中,出現多項審計缺失。 ... 處分: 公開譴責 罰款:港幣 150,000 元 新聞稿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6年3月5日 受規管者: 王家俊 失當行為: 會計師未有遵守打擊洗錢指引的規定。 ... 處分: 公開譴責 罰款:港幣 70,000 元 新聞稿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6年3月5日 受規管者: 何靄璇會計師行 何靄璇 失當行為: 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未有遵守打擊洗錢指引的規定。

常見問題 - 紀律處分

常見問題 - 紀律處分 1. 本局可向誰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本局可紀律處分: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部註冊或認可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註冊負責人;及 專業人士(即會計師及執業單位)。   另請參閱 紀律處分 - 概覽 。 2. 本局可在甚麼時候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 不會,概述於 紀律處分程序 中的紀律處分程序和上述第6、7 及8項適用於所有受規管者。

紀律處分委員會

紀律處分委員會 紀律處分委員會就有關紀律處分職能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建議。   職權範圍 紀律處分委員會應: 就紀律處分部有關紀律處分個案的建議報告提供意見和觀察;及 監督紀律處分部每年的整體表現。

指引

指引 政策及管治 註冊 查察 調查 紀律處分 政策及管治 註冊 查察 調查 紀律處分 政策及管治 更換核數師的指導說明 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甄選、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數師 AI賦能:重塑會計專業新未來(僅英文版本) 註冊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指南 發出執業證書指南 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指南 將執業法團註冊指南 認可境外核數師指南 (僅英文版本) 發出執業證書政策 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政策 將執業法團註冊政策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政策 認可境外核數師政策 查察 就變更核數師委任發出通知的指引​* 會財局對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師的巡查流程概要 會財局對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師之執業單位的巡查流程概要 有關公眾利益實體委聘之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師巡查政策聲明 有關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合規要求之執業單位巡查政策聲明 有關非公眾利益實體委聘項目之執業單位巡查政策聲明 調查和查訊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的調查政策 專業人士的調查政策 調查政策(適用於2019年10月1日之前為上市實體完成的審計或指明報告的擬備) 上市實體的查訊政策 紀律處分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紀律處分程序概述 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紀律處分政策 專業人士紀律處分政策 處分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的方針 處分專業人士的方針 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行使施加罰款權力指引* 對專業人士行使施加罰款權力指引* 附注: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13條及/或第37H條在憲報刊登的指引,均以星號(*)標示。

會財局譴責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他兩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處以罰款合共港幣145.6萬元,並就紀律處分個案首次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

因此,受規管者在相關審計年度期間多次嚴重違反審計準則,干犯會計師失當行為。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會財局再三強調,核數師在執行審計時必須抱持專業懷疑態度,包括對管理層的評估持有批判心態及審慎評估相關的審計證據。未能識別有關會計處理的重大錯報會嚴重影響財務報表的可靠度,削弱公眾對審計質素及財務匯報的信心。」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 ...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   1 具體來說,盧先生及林先生須於向其發出《決定通知書》日期起計的 12 個月內,完成針對特定範疇的額外 30 個可驗證的持續專業進修小時,並向會財局提交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