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會財局譴責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他兩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處以罰款合共港幣145.6萬元,並就紀律處分個案首次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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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執業董事於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年度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連續六年期間,就香港上市公司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統稱 該集團)的審計(分別為 2011年度至 2016年度審計)多次違反審計準則,對其作出處分:
-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編號 M0200)(立信德豪);
- 盧毅恒(盧先生),即 2011年度和2012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及
- 林鴻恩(林先生),即 2013年度至2016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
會財局 (a) 公開譴責立信德豪、盧先生及林先生(統稱 受規管者),(b) 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145.6 萬元,包括對立信德豪處以罰款港幣 84 萬元、對盧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19.6 萬元及對林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42 萬元,及 (c) 指示盧先生及林先生完成額外持續專業進修小時1。
上述受規管者悉數承認其違規行為,並主動與會財局商討及達成早期和解。他們全面接受上述紀律處分及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基於受規管者的合作態度,會財局根據 《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 (《合作指導說明》)酌情減輕罰款 30% (即會財局可就早期和解作出的最大寬減上限)。
本案涉及該集團多個供水安排的會計處理,而該等供水安排屬該集團的核心營運業務。 會財局發現,在 2011 年度至 2016 年度審計期間,受規管者在評價有關供水安排的會計處理時,沒有執行適當的審計程序、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及作出適當的專業判斷。儘管管理層的意見與其他審計證據有明顯不相符之處,受規管者仍沒有運用專業懷疑態度審慎評估及質疑管理層的判斷。同時,在形成無保留意見時,受規管者沒有審慎評價部份供水安排的會計處理。另外,在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審計期間,立信 德豪及林先生亦沒有審慎評估多份已取得的法律意見書是否相關或充分。因此,受規管者在相關審計年度期間多次嚴重違反審計準則,干犯會計師失當行為。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會財局再三強調,核數師在執行審計時必須抱持專業懷疑態度,包括對管理層的評估持有批判心態及審慎評估相關的審計證據。未能識別有關會計處理的重大錯報會嚴重影響財務報表的可靠度,削弱公眾對審計質素及財務匯報的信心。」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其中,本案涉及多項嚴重審計缺失,受規管者亦承認其違規行為使所有有關財務報表均存在重大錯報;2
- 立信德豪過往的紀律處分及不合規記錄顯示其一再未能遵守審計及專業準則;及
- 基於受規管者在本案中的合作行為,本局根據《合作指導說明》酌情減輕罰款30%。
行政總裁賴翠碧女士表示:「本案為會財局首宗有關上市實體核數師審計缺失的和解個案,亦是首次就紀律處分個案發出額外持續專業進修指示。正如《合作指導說明》 所述,會財局重視合作行為,以協助本局達成規管目標、加快案件處理,並推動受規管者奉行自我改進的文化。本局鼓勵受規管者主動提出具體補救行動,以減低日後重犯失當行為的風險。」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1 具體來說,盧先生及林先生須於向其發出《決定通知書》日期起計的 12 個月內,完成針對特定範疇的額外 30 個可驗證的持續專業進修小時,並向會財局提交相關證明。
2 該公司後來作出過往年度調整:(a)將此前分類為物業、廠房及設備的相關供水基建重新分類至其他無形資產,及(b)確認相關供水基建的建設或升級服務之相關收益及成本。其中,(i)於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經重列物業、廠房及設備金額由港幣 67.16 億元大幅減少至港幣 5.90 億元,(ii)於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經重列其他無形資產金額由港幣 7.64 億元大幅增加至港幣 80.41 億元,(iii)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經重列收益金額由港幣 40.33 億元增加至港幣 47.40 億元,(iv)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經重列本年度溢利金額由港幣 10.03 億元增加至港幣 11 億元, 及(v)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經重列銷售成本金額由港幣 21.32 億元增加至港幣 26.42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