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局就违反注册规定及独立性要求持续严格执法

  • 2026年3月10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就三宗涉及违反法定注册规定,以及违反《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有关独立性要求的个案,采取纪律处分。
 

第一宗个案涉及中职信(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职信1(前称为长盈(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两名相关执业人士黄家宝(黄先生2及卢家麒(卢先生3。他们在为一间香港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财务报表审计时,违反了法定注册规定及核数师独立性要求。
 

第二宗个案与第一宗相关,涉及执业人士邓伟良(邓先生4,在未具备所需法定注册资格的情况下,担任上述同一个审计的外部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同时,他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亦违反了独立性要求。
 

第三宗个案涉及以个人名义执业的杨志辉(杨先生5。杨先生在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十五间私人公司签发审计报告,违反了相关的法定注册规定。此外,杨先生亦因于担任六间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期间为该些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违反了独立性要求。

 

会财局:

 

  • 公开谴责上述所有受规管者;
  • 在第一宗个案中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315,000 元,其中包括对中职信处以罚款港币 210,000 元、对黄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70,000 元、对卢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35,000 元;
  • 在第二宗个案中对邓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70,000 元;
  • 在第三宗个案中对杨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161,000 元;及
  • 命令邓先生及杨先生缴付会财局的调查费用及开支。

 

上述执法行动反映会财局致力确保注册合规及维护核数师独立性,以保障审计质素并巩固公众信任。会财局重申,核数师须独立于其审计客户,以确保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审计意见。
 

违反注册规定
 

在中职信的个案中,该事务所授权邓先生在一个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中担任第二名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惟邓先生并未获注册为中职信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亦从未成为注册负责人。在杨先生的个案中,杨先生在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期间,为十五间私人公司签发审计报告。有关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因注册制度旨在确保问责性、专业能力及审计质素。若审计工作由未注册人员进行,公众对审计质素的信心将会受损。
 

违反独立性要求
 

独立性违规源于未能识别、评估及处理核数师职责与兼任角色的冲突所带来的威胁。在中职信的个案中,其网络成员所的一名执业董事同时担任中职信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这种安排构成自我利益及自我审查的双重威胁。尽管中职信已采取保障措施,包括授权邓先生担任第二名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但因该董事仍然兼任双重角色,自我利益与自我审查的威胁依然存在,故相关保障措施并未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作为项目董事的黄先生,以及作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卢先生和邓先生,在评估事务所独立性时均未有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
 

在杨先生的个案中,他同时担任六间私人公司审计客户的核数师及公司秘书,因而违反了独立性要求。尽管杨先生制定了一份质素监控手册,列明独立性要求,但他未有执行相关程序,亦没有采取措施以消除或降低威胁至可接受的水平。
 

调查部主管郑铭驹先生表示:「独立性是专业会计师必须遵守的根本道德原则之一。核数师必须保持警觉,并采取适当措施去识别、评估及处理自我利益和自我审查的威胁,其中包括因事务所及其网络成员所的关系而产生的威胁。核数师须持续作出评估,在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已识别的威胁时,核数师应采取能直接针对问题根源的保障措施。无论属有意或无意,违反独立性规定的行为均会损害核数师的专业判断及客观性。独立性缺失违反了执业会计师应当遵守的根本原则。为保障公众利益,任何违反《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行为均会被本局视为严重,必须严正处理。」
 

决定处分的因素
 

在决定三宗个案的适当纪律处分时,会财局已考虑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持续时间、频率以及影响。由于第一及第二宗个案均涉及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项目,有关失当行为相对严重。然而,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该等失当行为对投资大众造成任何实际影响或导致投资损失。同时,会财局亦考虑到三宗个案中所有受规管者均无任何纪律处分纪录,以及他们于纪律处分程序中展现出合作态度。基于受规管者已及早承认相关失当行为,并与会财局达成处分协议,会财局已根据《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酌情减免其罚款。
 

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会财局已多次就注册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这充分反映本局致力对未有遵守法定注册规定的个人及事务所采取严格执法行动。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必须承担个人责任,在履行相关职务前,确保其注册有效;审计从业员亦须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这些均属最基本的法定要求,任何不合规行为均不可接受。会财局敦促业界严肃履行责任,以维持应有的专业操守。」

 

有关会财局对中职信、黄先生及卢先生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有关会财局对邓先生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有关会财局对杨先生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1 执业法团注册编号 M0786。在相关期间,中职信以长盈(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称注册。
2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编号 A36300)。黄先生乃相关审计的项目董事。
3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编号 A40830)。卢先生乃相关审计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4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编号 F07006)。邓先生乃相关审计的第二名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他并不是中职信的执业董事或雇员。
5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编号 A3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