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就陳錦堃干犯嚴重會計師失當行為,首次作出永久不得獲發執業證書命令並處以罰款港幣 30 萬元

  • 2023年11月24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就有關陳錦堃1陳先生 )於執業審核2該執業審核 ) 時被發現的多項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向其施加處分。該執業審核由香港會計師公會 ( 公會 )於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期間對陳錦堃會計師事務所3該事務所 )進行。

 

陳先生在涉案期間是該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唯一審計人員。陳先生承認盲目簽署並發出 11 份涉及私人公司的核數師報告,並在開始進行該執業審核之前向公會提供虛假 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此外,在進行該執業審核期間,該事務所在整個質素監控制度及審計項目層面均被發現有多項缺失。

 

因此,本局發現,陳先生因未能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以下專業標準,其行為構成《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 會財局條例 )第 3B(1)(c) 條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 道德守則 )中有關誠信的基本原則,其中包括要求專業會計師在所有專業及業務關係中保持坦率誠實,亦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與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有關聯;
  • 道德守則中有關專業與盡職的基本原則,其中包括要求專業會計師以適用的技術和專業標準勤勉盡責地工作;
  • 《香港審計準則第 500 號 ─ 審計證據》( 香港審計準則第 500 號 )第 6 段,該段規定核數師須設計及執行適合相應情況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香港審計準則第 700 號(經修訂)─ 就財務報表形成意見及報告》( 香港審計準則第 700 號 )第 10 及 11 段,該段規定核數師須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適用的財務匯報框架編製而形成審計意見,且就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不論是否由於欺詐或錯誤造成)獲取合理保證;
  • 《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 1 號 ─ 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項目以及相關服務項目實施的質量控制》( 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 1 號 )第 32 段,該段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制訂政策和設計程序,以合理保證項目是按照專業標準和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執行;及
  • 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 1 號第 48 段,該段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須設立監察審視程序, 以合理保證與其質素監控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是相關、充分和有效運作。

 

另外,由於陳先生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陳述,而他明知該陳述為虛假或不相信該陳述為真實,故其行為構成會財局條例第 3B(1)(b) 條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再者,陳先生犯下多項嚴重過失,顯然未達到專業會計師應有的標準,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因此,其行為構成會財局條例第 3B(1)(h) 條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鑑於上述情況,陳先生犯有會計師失當行為。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CA 條(該條訂定 對會計師失當行為的處分),會財局對陳先生予以譴責、處以罰款港幣 30 萬元4 ,並 命令陳先生永久不得獲發執業證書,及繳付就其進行調查的費用及開支(和附帶費用及開支),合計港幣 25,532 元。

 

會財局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誠信、專業與盡職是對會計專業人士的基本要求。專業會計師盲目簽署核數師報告的行為令人憂慮,這構成會計專業人士的嚴重瀆職。以任何方式提供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企圖削弱規管監督,屬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足以成為嚴厲處分的理由。本局絕不容忍此類行為,並會對違規者採取有力行動以維護公眾信心。」

 

多項嚴重失當行為

1. 盲目簽署核數師報告

會財局發現,陳先生盲目簽署及發出 11 份涉及 9 間私人公司的核數師報告。陳先生承認,他在 8 間私人公司的核數師報告簽名頁上簽字,但他既沒有執行任何審計工作, 亦沒有保存任何財務報表的副本,而就餘下的一間私人公司,他僅執行土地查冊及審閱財務報表,所執行的審計工作極為不足。

 

核數師須設計及執行適合審計項目相應情況的審計程序,以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此等證據是核數師在審計意見中所得出結論的依據,並為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及公平性提供合理保證。陳先生蓄意遺漏審計工作並盲目發出核數師報告,重覆違反相關審計準則(香港審計準則第 500 號第 6 段及第 700 號第 10 及 11 段)以及道德守則中有關誠信的基本原則。

 

2. 提供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在進行該執業審核之前,陳先生向公會提供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表示該事務所:

 

  • 已於 2019 年 12 月針對其質素監控制度及一項已完成的審計項目進行監察審視;
  • 已針對可疑交易報告、金融制裁及恐怖主義資金籌集制訂書面政策及程序;及
  • 在建立客戶關係前對客戶執行並持續執行制裁篩查。

 

然而,公會及後發現:

 

  • 該事務所最近一次針對其質素監控制度執行的監察審視於 2018 年進行;
  • 該事務所僅在開始進行該執業審核的前一天才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手冊;及
  • 該事務所沒有對客戶執行制裁篩查。

 

上述行為可能會誤導公會有關該事務所的風險概況,並降低該事務所被挑選進行執業審核的機會。

 

因此,陳先生違反了道德守則中有關誠信的基本原則,而且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陳述, 而陳先生明知該陳述為虛假或不相信該陳述為真實,其行為亦構成會財局條例第 3B(1)(b) 條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3. 在整個質素監控制度和審計項目的層面上違反專業標準

此外,會財局發現,陳先生作為該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唯一審計人員,在整個質素監控制度和審計項目的層面上均違反了專業標準。

 

該事務所在整個質素監控制度的層面上存在缺失,體現在陳先生未能:

 

  • 制訂政策和設計程序,以合理保證項目是按照專業標準和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執行(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 1 號第 32 段);及
  • 為該事務所的監察審視制訂適當的政策和程序(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 1 號第 48 段)。

 

在審計項目的層面上,就該事務所兩個被挑選作審核的審計項目,陳先生未能對存貨、 應收賬款餘額及其他關鍵審核事項設計及執行適合的審計程序,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香港審計準則第 500 號 第 6 段及第 700 號第 10 及 11 段)。

 

4. 對失當行為的總體評估

會財局認為,陳先生的失當行為整體非常嚴重。陳先生的行為反映他公然漠視專業標準,嚴重違反有關誠信、專業與盡職的道德要求,並構成會財局條例第 3B(1)(h) 條的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梁女士補充:「健全的質素管理制度對貫徹執行高質素審計至關重要,可確保無論規模大小的事務所經營業務時均能遵守專業標準。本局鼓勵執業人士在制訂有關確保項目表現的政策和程序時,考慮並適當利用各種工具,例如審計工作方案及檢查清單, 以確保遵守標準及維持審計質素,否則事務所可能會面臨較高的違規風險。」

 

本局的處分及理據

本局對陳先生施加以下處分:

 

  • 公開譴責;
  • 罰款 港幣 30 萬元
  • 命令永久不得獲發執業證書;及
  • 命令繳付調查費用合計港幣 25,532 元

 

處以相當的罰款及永久不獲發執業證書的命令,旨在保障公眾利益並針對類似失當行為起阻嚇作用,以維持公眾對會計專業的信心和維護受規管者的正當行為標準。

 

在決定針對陳先生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本局尤其強調以下事項:

 

  • 陳先生的行為構成非常嚴重的會計師失當行為,其誠信、專業及盡職水平明顯低於專業標準。
  • 盲目簽署核數師報告及提供虛假及/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以回應規管要求,均屬不能接受的行為。
  • 該事務所缺乏充分及有效的質素監控制度,而質素監控制度對於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項目的審計質素至關重要。

 

本局同時強調以下加重及減輕處分的因素:

 

  • 加重處分的因素:
    • 該事務所的系統性過失僅與作為該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唯一審計人員的陳先生有關;及
    • 儘管陳先生是一名經驗豐富的會計業内人士,仍作出重覆的失當行為,屬作為專業會計師的嚴重瀆職;
  • 減輕處分的因素:
    • 陳先生願意就他的失當行為承擔責任,並且及早接納該執業審核和本局的調查結果,以及承認其失當行為;及
    • 陳先生沒有被公會及會財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有關逾期呈述的提醒

在本案中,陳先生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理據的情況下,逾期呈交書面申述以回覆本局發出的《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本局藉此機會提醒受規管者適時回應本局規管要求的重要性。

 

受規管者應在規管過程中與本局充分合作,包括嚴格遵守所有訂明限期,及於有必要時盡快向本局提出延期請求。本局未必會考慮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理據的情況下逾期呈交的申述,或批准逾期提出的延期請求。

 

1 陳先生於 1999 年首次註冊成為公會會員(會員編號:A16333)及於 2008 年首次獲發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編號:P05094)。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他已不再是公會會員及執業證書持有人。

2 執業審核是一項專業水平審核計劃,過往由公會的專業水平審核部負責管理,以監督所有執業單位有否遵守、維持及應用專業標準。會計專業監管進一步改革後,此項監管職能已交由會財局查察部接管。

3 該事務所於 2008 年在香港首次註冊成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編號:2055)。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該事務所已不再是在香港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

4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CA(2)(b) 條,就每項會計師失當行為,最高罰款為港幣 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