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会财局就陈锦堃干犯严重会计师失当行为,首次作出永久不得获发执业证书命令并处以罚款港币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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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有关陈锦堃1 ( 陈先生 )于执业审核2 ( 该执业审核 ) 时被发现的多项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向其施加处分。该执业审核由香港会计师公会 ( 公会 )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期间对陈锦堃会计师事务所3 ( 该事务所 )进行。
陈先生在涉案期间是该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唯一审计人员。陈先生承认盲目签署并发出 11 份涉及私人公司的核数师报告,并在开始进行该执业审核之前向公会提供虚假 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此外,在进行该执业审核期间,该事务所在整个质素监控制度及审计项目层面均被发现有多项缺失。
因此,本局发现,陈先生因未能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以下专业标准,其行为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第 3B(1)(c) 条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 《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道德守则 )中有关诚信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要求专业会计师在所有专业及业务关系中保持坦率诚实,亦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与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有关联;
- 道德守则中有关专业与尽职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要求专业会计师以适用的技术和专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工作;
- 《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 号 ― 审计证据》( 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 号 )第 6 段,该段规定核数师须设计及执行适合相应情况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香港审计准则第 700 号(经修订)― 就财务报表形成意见及报告》( 香港审计准则第 700 号 )第 10 及 11 段,该段规定核数师须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适用的财务汇报框架编制而形成审计意见,且就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不论是否由于欺诈或错误造成)获取合理保证;
- 《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 ―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项目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 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 )第 32 段,该段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制订政策和设计程序,以合理保证项目是按照专业标准和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及
- 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第 48 段,该段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须设立监察审视程序, 以合理保证与其质素监控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充分和有效运作。
另外,由于陈先生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陈述,而他明知该陈述为虚假或不相信该陈述为真实,故其行为构成会财局条例第 3B(1)(b) 条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再者,陈先生犯下多项严重过失,显然未达到专业会计师应有的标准,构成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会财局条例第 3B(1)(h) 条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陈先生犯有会计师失当行为。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 条(该条订定 对会计师失当行为的处分),会财局对陈先生予以谴责、处以罚款港币 30 万元4 ,并 命令陈先生永久不得获发执业证书,及缴付就其进行调查的费用及开支(和附带费用及开支),合计港币 25,532 元。
会财局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诚信、专业与尽职是对会计专业人士的基本要求。专业会计师盲目签署核数师报告的行为令人忧虑,这构成会计专业人士的严重渎职。以任何方式提供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企图削弱规管监督,属非常严重的不当行为,足以成为严厉处分的理由。本局绝不容忍此类行为,并会对违规者采取有力行动以维护公众信心。」
多项严重失当行为
1. 盲目签署核数师报告
会财局发现,陈先生盲目签署及发出 11 份涉及 9 间私人公司的核数师报告。陈先生承认,他在 8 间私人公司的核数师报告签名页上签字,但他既没有执行任何审计工作, 亦没有保存任何财务报表的副本,而就余下的一间私人公司,他仅执行土地查册及审阅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工作极为不足。
核数师须设计及执行适合审计项目相应情况的审计程序,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此等证据是核数师在审计意见中所得出结论的依据,并为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及公平性提供合理保证。陈先生蓄意遗漏审计工作并盲目发出核数师报告,重复违反相关审计准则(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 号第 6 段及第 700 号第 10 及 11 段)以及道德守则中有关诚信的基本原则。
2. 提供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在进行该执业审核之前,陈先生向公会提供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表示该事务所:
- 已于 2019 年 12 月针对其质素监控制度及一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监察审视;
- 已针对可疑交易报告、金融制裁及恐怖主义资金筹集制订书面政策及程序;及
- 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对客户执行并持续执行制裁筛查。
然而,公会及后发现:
- 该事务所最近一次针对其质素监控制度执行的监察审视于 2018 年进行;
- 该事务所仅在开始进行该执业审核的前一天才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手册;及
- 该事务所没有对客户执行制裁筛查。
上述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会有关该事务所的风险概况,并降低该事务所被挑选进行执业审核的机会。
因此,陈先生违反了道德守则中有关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陈述, 而陈先生明知该陈述为虚假或不相信该陈述为真实,其行为亦构成会财局条例第 3B(1)(b) 条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3. 在整个质素监控制度和审计项目的层面上违反专业标准
此外,会财局发现,陈先生作为该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唯一审计人员,在整个质素监控制度和审计项目的层面上均违反了专业标准。
该事务所在整个质素监控制度的层面上存在缺失,体现在陈先生未能:
- 制订政策和设计程序,以合理保证项目是按照专业标准和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第 32 段);及
- 为该事务所的监察审视制订适当的政策和程序(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 1 号第 48 段)。
在审计项目的层面上,就该事务所两个被挑选作审核的审计项目,陈先生未能对存货、 应收账款余额及其他关键审核事项设计及执行适合的审计程序,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 号 第 6 段及第 700 号第 10 及 11 段)。
4. 对失当行为的总体评估
会财局认为,陈先生的失当行为整体非常严重。陈先生的行为反映他公然漠视专业标准,严重违反有关诚信、专业与尽职的道德要求,并构成会财局条例第 3B(1)(h) 条的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梁女士补充:「健全的质素管理制度对贯彻执行高质素审计至关重要,可确保无论规模大小的事务所经营业务时均能遵守专业标准。本局鼓励执业人士在制订有关确保项目表现的政策和程序时,考虑并适当利用各种工具,例如审计工作方案及检查清单, 以确保遵守标准及维持审计质素,否则事务所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违规风险。」
本局的处分及理据
本局对陈先生施加以下处分:
- 公开谴责;
- 罚款 港币 30 万元 ;
- 命令永久不得获发执业证书;及
- 命令缴付调查费用合计港币 25,532 元
处以相当的罚款及永久不获发执业证书的命令,旨在保障公众利益并针对类似失当行为起阻吓作用,以维持公众对会计专业的信心和维护受规管者的正当行为标准。
在决定针对陈先生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本局尤其强调以下事项:
- 陈先生的行为构成非常严重的会计师失当行为,其诚信、专业及尽职水平明显低于专业标准。
- 盲目签署核数师报告及提供虚假及/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以回应规管要求,均属不能接受的行为。
- 该事务所缺乏充分及有效的质素监控制度,而质素监控制度对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项目的审计质素至关重要。
本局同时强调以下加重及减轻处分的因素:
- 加重处分的因素:
- 该事务所的系统性过失仅与作为该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唯一审计人员的陈先生有关;及
- 尽管陈先生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会计业内人士,仍作出重复的失当行为,属作为专业会计师的严重渎职;
- 减轻处分的因素:
- 陈先生愿意就他的失当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及早接纳该执业审核和本局的调查结果,以及承认其失当行为;及
- 陈先生没有被公会及会财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有关逾期呈述的提醒
在本案中,陈先生在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理据的情况下,逾期呈交书面申述以回复本局发出的《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本局藉此机会提醒受规管者适时回应本局规管要求的重要性。
受规管者应在规管过程中与本局充分合作,包括严格遵守所有订明限期,及于有必要时尽快向本局提出延期请求。本局未必会考虑在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理据的情况下逾期呈交的申述,或批准逾期提出的延期请求。
1 陈先生于 1999 年首次注册成为公会会员(会员编号:A16333)及于 2008 年首次获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编号:P05094)。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他已不再是公会会员及执业证书持有人。
2 执业审核是一项专业水平审核计划,过往由公会的专业水平审核部负责管理,以监督所有执业单位有否遵守、维持及应用专业标准。会计专业监管进一步改革后,此项监管职能已交由会财局查察部接管。
3 该事务所于 2008 年在香港首次注册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编号:2055)。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该事务所已不再是在香港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4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2)(b) 条,就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最高罚款为港币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