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局谴责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两位人士审计工作严重违规,处以罚款合共港币145.6万元,并就纪律处分个案首次发出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

  • 2024年12月20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下列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执业董事于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年度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连续六年期间,就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该集团 )的审计(分别为 2011 年度至 2016 年度审计 )多次违反审计准则,对其作出处分:

 

  •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编号 M0200)( 立信德豪 );
  • 卢毅恒( 卢先生 ),即 2011年度和2012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及
  • 林鸿恩( 林先生 ),即 2013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

 

会财局 (a) 公开谴责立信德豪、卢先生及林先生(统称 受规管者 ),(b) 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145.6 万元,包括对立信德豪处以罚款港币 84 万元、对卢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19.6 万元及对林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42 万元,及 (c) 指示卢先生及林先生完成额外持续专业进修小时1 

 

上述受规管者悉数承认其违规行为,并主动与会财局商讨及达成早期和解。他们全面接受上述纪律处分及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基于受规管者的合作态度,会财局根据 《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合作指导说明》)酌情减轻罚款 30% (即会财局可就早期和解作出的最大宽减上限)。

 

本案涉及该集团多个供水安排的会计处理,而该等供水安排属该集团的核心营运业务。 会财局发现,在 2011 年度至 2016 年度审计期间,受规管者在评价有关供水安排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尽管管理层的意见与其他审计证据有明显不相符之处,受规管者仍没有运用专业怀疑态度审慎评估及质疑管理层的判断。同时,在形成无保留意见时,受规管者没有审慎评价部份供水安排的会计处理。另外,在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审计期间,立信 德豪及林先生亦没有审慎评估多份已取得的法律意见书是否相关或充分。因此,受规 管者在相关审计年度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

 

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会财局再三强调,核数师在执行审计时必须抱持专业怀疑态度,包括对管理层的评估持有批判心态及审慎评估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能识别有关会计处理的重大错报会严重影响财务报表的可靠度,削弱公众对审计质素及财务汇报的信心。」

 

在决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持续时间、次数及影响。其中,本案涉及多项严重审计缺失,受规管者亦承认其违规行为使所有有关财务报表均存在重大错报;2
  • 立信德豪过往的纪律处分及不合规记录显示其一再未能遵守审计及专业准则;及
  • 基于受规管者在本案中的合作行为,本局根据《合作指导说明》酌情减轻罚款30%。

 

行政总裁赖翠碧女士表示:「本案为会财局首宗有关上市实体核数师审计缺失的和解个案,亦是首次就纪律处分个案发出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正如《合作指导说明》 所述,会财局重视合作行为,以协助本局达成规管目标、加快案件处理,并推动受规管者奉行自我改进的文化。本局鼓励受规管者主动提出具体补救行动,以减低日后重犯失当行为的风险。」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1 具体来说,卢先生及林先生须于向其发出《决定通知书》日期起计的 12 个月内,完成针对特定范畴的额外 30 个可验证的持续专业进修小时,并向会财局提交相关证明。

 

2 该公司后来作出过往年度调整:(a)将此前分类为物业、厂房及设备的相关供水基建重新分类至其 他无形资产,及(b)确认相关供水基建的建设或升级服务之相关收益及成本。其中,(i)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经重列物业、厂房及设备金额由港币 67.16 亿元大幅减少至港币 5.90 亿元,(ii)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经重列其他无形资产金额由港币 7.64 亿元大幅增加至港币 80.41 亿元,(iii)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经重列收益金额由港币 40.33 亿元增加至港币 47.40 亿元,(iv)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经重列本年度溢利金额由港币 10.03 亿元增加至港币 11 亿元, 及(v)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经重列销售成本金额由港币 21.32 亿元增加至港币 26.42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