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譴責博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不當倒簽審計工作底稿,並處以罰款

  • 2025年12月16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對博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博發1 就兩個審計項目 不當回溯審計工作底稿日期及倒簽,構成會計師失當行為及財匯失當行為,作出以下處分:

 

  • 公開譴責博發;及
  • 對博發處以罰款港幣 175,000 元。
     

該紀律處分行動源於會財局 2024 年完成的查察,期間發現博發在專業及執業方面存在失當行為。該查察的範疇包括博發對一家上市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及一家持牌法團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的審計,相關審計報告分別於 2022 年 3 月及 2022 年 7 月發出。
 

在查察過程中,會財局發現兩個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底稿均包含涉及風險評估及審計策略規劃的審計計劃,而該些計劃源自香港會計師公會於 2022 年 9 月發布的《審計實務手冊》。惟該版本是於相關審計報告出具及檔案編備日期後才發布,故在上述日期該些審計計劃根本不可能已經存在。
 

此外,博發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據,以證明其曾於審計過程中編製早期版本的審計計劃。相關審計計劃於審計檔案編備日期後才編製,卻被不當回溯至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前的不同日期及被倒簽。
 

會財局認為,不當回溯該些審計計劃日期及倒簽的行為具誤導性,可能令人誤以為該些審計計劃是在審計過程期間由項目團隊編製及審閱,惟實際上該些計劃是於審計檔案編備日期之後才編製。此舉令人質疑核數師在審計進行時是否確實履行了必要的審計規劃工作。

 

因此,博發的行為有違《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有關誠信的基本原則,亦違反了《香港審計準則第 230 號 ─ 審計編備記錄》的規定,包括最終審計檔案未有及時編備、或最終審計檔案被修改,然而作出該些修改的原因及細節並未被記錄。
 

在決定適合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會財局尤其考慮了以下因素:
 

  • 該失當行為性質嚴重,尤其涉及在兩項受查察審計項目中均出現的不當回溯審計記錄日期及倒簽,或會削弱公眾對會計專業的信心;
  • 然而,沒有證據顯示該失當行為導致審計缺失或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
  • 失當行為發生時的相關項目合夥人兼博發當時唯一的執業董事、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和股東已離任,並已不再參與博發的業務;
  • 博發已按照會財局要求及外部顧問的建議,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補救行動,並在補救期間自願不接受任何新的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及
  • 博發沒有被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會財局紀律處分的記錄。
     

博發全面承認其失當行為,接受局方的紀律處分並與會財局達成早期和解。基於博發的合作態度,會財局根據《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酌情減輕罰款 30%。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不當倒簽或修改審計記錄屬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有損會計專業的公信力。審計記錄的完整性不僅是技術性要求,更是審計質素與公眾信任的基石。業界必須建立健全的制度,確保審計記錄完整、及時歸檔,並受到妥善保護以防遭不當修改。」
 

此信息亦呼應本局於 2024 年 5 月 29 日發表的《編備完整審計記錄的重要性》一文,該文呼籲業界加強審計文件記錄制度與監控措施,以確保審計記錄的完整性。
 

會財局對相關項目合夥人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1 註冊編號 M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