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會財局譴責陳國強及中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干犯會計師失當行為,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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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陳國強(陳先生)1 及中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中信)2 (統稱該等受規管者)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會計期)為一間律師行 (該律師行)3 編製及發出一份會計師報告(該會計師報告)時所構成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向其施加處分。
在律師會作出投訴後,會財局的調查發現,陳先生及中信在編製及發出該會計師報告時,沒有勤勉盡責地工作。具體而言,陳先生及中信沒有執行適當程序,以確定該律師行遵從《律師帳目規則》(第 159F 章)(律師帳目規則),而該規則旨在保障當事人委託給律師行的款項。因此,陳先生及中信屬作出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4 ,並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AA(1)(a) 條,干犯了會計師失當行為。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CA 條,會財局對陳先生及中信予以譴責,各罰款港幣 5 萬元5 , 並命令陳先生及中信各繳付調查和附帶費用及開支。在決定所施加的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案情,包括沒有證據顯示該等受規管者的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 蓄意或魯莽或對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失,而且該等受規管者以往沒有被公會及會財局紀律處分的記錄。
- 陳先生現時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會員(會員編號:F02965)及執業證書持有人(執業證書編 號:P03251)。
- 中信自 2010 年在香港註冊為執業法團(執業法團註冊編號:S0384)。 陳先生在涉案期間及現時均為中信的唯一執業董事。
- 該律師行的業務已被香港律師會(律師會)介入。
-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 (會財局條例) 第 3B(1)(c) 條,專業人士如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即屬作出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CA(2)(b) 條,就每項會計師失當行為,最高罰款為港幣 50 萬元。
會財局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鑑於律師帳目規則旨在保障客戶及公眾利益,專業會計師在審核律師行帳簿方面擔當重要把關角色,以確定律師帳目的合規性。 倘在編製及發出會計師報告時沒有勤勉盡責地工作,會增加律師行潛在濫用當事人款 項而未被發現的風險,從而損害公眾利益。會財局將繼續向干犯失當行為的受規管者追究責任,以增強公眾對專業會計師行為標準的信心。」
背景
中信接受該律師行委聘,根據《會計師報告規則》(第 159A 章)(會計師報告規則) 及《實務說明第 840 號(經修訂)根據律師帳目規則及會計師報告規則就律師帳目進行報告》(實務說明第 840 號)為會計期發出該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報告規則第 4 條規定,會計師須全面審核律師行的帳簿,以確定律師帳目規則是否獲得遵從,並在會計師報告內載明任何違例事情的細節。
於 2021 年 9 月 27 日,作為負責該項目的董事,陳先生以中信名義的信箋發出該會計師報告,述明他:
- 信納在會計期內該律師行已遵從律師帳目規則的條文;及
- 並不察覺有任何看來是對任何當事人帳戶或任何由該律師行持有的任何信託款項有重大的不良影響的事宜。
該等受規管者的失當行為
會財局發現,該等受規管者在編製及發出該會計師報告時,沒有根據會計師報告規則第 4 條及實務說明第 840 號勤勉盡責地工作,因此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 A 章第 1 部分第 110.1 A1(c) 及 R113.1 段有關專業與盡職的基本原則。具體而言,該等受規管者:
- 沒有執行適當程序,以確定該律師行遵從律師帳目規則第 7 條中旨在防止律師行從當事人帳戶中透支當事人款項的規定;
- 沒有報告該律師行在一個當事人帳戶的名稱中因遺漏「當事人(client)」字樣,而違反了律師帳目規則第 1A(c) 條(與律師帳目規則第 2 條一併解讀);及
- 就其聲稱以確定該律師行遵從律師帳目規則第 10 條(關於及時記錄當事人款項交易)的規定而已採取的程序,沒有擬備充分的紀錄。
本局的處分理據
在決定對該等受規管者的紀律處分時6 ,本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由於律師帳目規則旨在防止律師行不適當地處理委託給律師行的當事人款項,因此會計師全面審核律師行的帳簿,以確定律師帳目規則是否獲得遵從,此項工作至關重要。該等受規管者沒有制定適當程序測試律師帳目規則是否獲得遵從,會增加律師行潛在濫用當事人款項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 沒有證據顯示該等受規管者的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蓄意或魯莽;
- 沒有證據顯示,該等受規管者的失當行為導致該律師行的當事人款項遺失或被挪用,或對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失;及
- 減輕處分的因素,即該等受規管者以往沒有被公會及會財局紀律處分的記錄。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1 陳先生現時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會員(會員編號:F02965)及執業證書持有人(執業證書編號:P03251)。
2 中信自2010年在香港註冊為執業法團(執業法團註冊編號:S0384)。 陳先生在涉案期間及現時均為中信的唯一執業董事。
3 該律師行的業務已被香港律師會(律師會)介入。
4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 (會財局條例) 第 3B(1)(c) 條,專業人士如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即屬作出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5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CA(2)(b) 條,就每項會計師失當行為,最高罰款為港幣 50 萬元。
6 會財局在本案中的決定僅牽涉陳先生和中信,以及他們專業方面的行為,不應被視為對其他各方(包括任何律師行)的行為作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