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会财局谴责陈国强及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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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就陈国强(陈先生)1 及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信)2 (统称该等受规管者)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会计期)为一间律师行 (该律师行)3 编制及发出一份会计师报告(该会计师报告)时所构成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向其施加处分。
在律师会作出投诉后,会财局的调查发现,陈先生及中信在编制及发出该会计师报告时,没有勤勉尽责地工作。具体而言,陈先生及中信没有执行适当程序,以确定该律师行遵从《律师帐目规则》(第 159F 章)(律师帐目规则),而该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委托给律师行的款项。因此,陈先生及中信属作出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4 ,并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AA(1)(a) 条,干犯了会计师失当行为。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 条,会财局对陈先生及中信予以谴责,各罚款港币 5 万元5 , 并命令陈先生及中信各缴付调查和附带费用及开支。在决定所施加的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案情,包括没有证据显示该等受规管者的失当行为属有意、不诚实、 蓄意或鲁莽或对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而且该等受规管者以往没有被公会及会财局纪律处分的记录。
- 陈先生现时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会员(会员编号:F02965)及执业证书持有人(执业证书编 号:P03251)。
- 中信自 2010 年在香港注册为执业法团(执业法团注册编号:S0384)。 陈先生在涉案期间及现时均为中信的唯一执业董事。
- 该律师行的业务已被香港律师会(律师会)介入。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第 3B(1)(c) 条,专业人士如没有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即属作出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2)(b) 条,就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最高罚款为港币 50 万元。
会财局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鉴于律师帐目规则旨在保障客户及公众利益,专业会计师在审核律师行帐簿方面担当重要把关角色,以确定律师帐目的合规性。 倘在编制及发出会计师报告时没有勤勉尽责地工作,会增加律师行潜在滥用当事人款 项而未被发现的风险,从而损害公众利益。会财局将继续向干犯失当行为的受规管者追究责任,以增强公众对专业会计师行为标准的信心。」
背景
中信接受该律师行委聘,根据《会计师报告规则》(第 159A 章)(会计师报告规则) 及《实务说明第 840 号(经修订)根据律师帐目规则及会计师报告规则就律师帐目进行报告》(实务说明第 840 号)为会计期发出该会计师报告。
会计师报告规则第 4 条规定,会计师须全面审核律师行的帐簿,以确定律师帐目规则是否获得遵从,并在会计师报告内载明任何违例事情的细节。
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作为负责该项目的董事,陈先生以中信名义的信笺发出该会计师报告,述明他:
- 信纳在会计期内该律师行已遵从律师帐目规则的条文;及
- 并不察觉有任何看来是对任何当事人帐户或任何由该律师行持有的任何信托款项有重大的不良影响的事宜。
该等受规管者的失当行为
会财局发现,该等受规管者在编制及发出该会计师报告时,没有根据会计师报告规则第 4 条及实务说明第 840 号勤勉尽责地工作,因此没有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 《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A 章第 1 部分第 110.1 A1(c) 及 R113.1 段有关专业与尽职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该等受规管者:
- 没有执行适当程序,以确定该律师行遵从律师帐目规则第 7 条中旨在防止律师行从当事人帐户中透支当事人款项的规定;
- 没有报告该律师行在一个当事人帐户的名称中因遗漏「当事人(client)」字样,而违反了律师帐目规则第 1A(c) 条(与律师帐目规则第 2 条一并解读);及
- 就其声称以确定该律师行遵从律师帐目规则第 10 条(关于及时记录当事人款项交易)的规定而已采取的程序,没有拟备充分的纪录。
本局的处分理据
在决定对该等受规管者的纪律处分时6 ,本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由于律师帐目规则旨在防止律师行不适当地处理委托给律师行的当事人款项,因此会计师全面审核律师行的帐簿,以确定律师帐目规则是否获得遵从,此项工作至关重要。该等受规管者没有制定适当程序测试律师帐目规则是否获得遵从,会增加律师行潜在滥用当事人款项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 没有证据显示该等受规管者的失当行为属有意、不诚实、蓄意或鲁莽;
- 没有证据显示,该等受规管者的失当行为导致该律师行的当事人款项遗失或被挪用,或对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及
- 减轻处分的因素,即该等受规管者以往没有被公会及会财局纪律处分的记录。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1 陈先生现时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会员(会员编号:F02965)及执业证书持有人(执业证书编号:P03251)。
2 中信自2010年在香港注册为执业法团(执业法团注册编号:S0384)。 陈先生在涉案期间及现时均为中信的唯一执业董事。
3 该律师行的业务已被香港律师会(律师会)介入。
4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第 3B(1)(c) 条,专业人士如没有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即属作出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
5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2)(b) 条,就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最高罚款为港币 50 万元。
6 会财局在本案中的决定仅牵涉陈先生和中信,以及他们专业方面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其他各方(包括任何律师行)的行为作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