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局就审计缺失谴责尚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两位董事,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60 万元

  • 2025年11月20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就下列执业法团及其两名董事于香港上市公司创业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 该集团)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2017 年度审计)涉及疏忽及多次违反审计准则,对其作出处分:

 

  • 尚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称汇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编号 M0472)(尚誉);
  • 陈欣庭(陈女士),即 2017 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与尚誉统称为 该核数师); 及
  • 颜兴汉(颜先生),即 2017 年度审计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会财局发现,该核数师就技术资产估值及商誉减值测试方面的工作存在多项缺失,包括屡次未有谨慎评估估值专家的工作,以及未有对管理层所作出的假设运用专业怀疑态度。因此,会财局公开谴责尚誉、陈女士及颜先生,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600,000 元,包括对尚誉处以罚款港币 300,000 元;对陈女士处以罚款港币 210,000 元及对颜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90,000 元。

 

于 2017 年度审计期间,该集团正准备在中国内地拓展其新涉足的环保业务。当中包括于 2016 年 12 月以远高于 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 CIG) 可辨认净资产(包括重要的技术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对价,收购了 CIG 的多数股权。 在 2017 年度审计中,该核数师与管理层一致认为,CIG 的技术资产在收购时的价值为港币 2,590 万元,并认定截至年结日因收购而产生价值港币 9,098 万元的商誉并未出现减值。然而,在随后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内,大部分技术资产以及全部商誉均被撇帐为减值亏损。

 

会财局发现,在 2017 年度审计中,尽管 CIG 的技术资产及商誉在集团资产负债表中均属重大资产,该核数师并未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 CIG 的技术资产于收购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其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商誉并无减值的结论。当中以下两点尤为重要:

 

  • 由管理层委聘之估值专家对 CIG 技术资产的估值,很大程度上依赖管理层所提出的若干关键假设(例如预计 CIG 相关收入将增长 605%)。然而,该核数师未有识别出这些假设显然未有经过管理层的估值专家或该核数师的估值专家的谨慎评估。
  • 管理层的商誉减值测试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作出的若干关键假设,包括预计收入。 尽管该核数师知悉商誉减值测试属重大审计事项,却未妥善评估相关假设 – 例如, 该核数师应识别管理层于收购日之后是否已签订新项目合约,以证明其具备获取新项目及产生预计收入的能力。然而,该核数师却依赖管理层的陈述及该核数师设计欠佳的分析程序。

 

除该核数师工作上的缺失外,会财局亦发现颜先生没有充分评估项目团队所作出的重要判断和结论,因而于项目质素监控审视方面存在缺失。例如,尽管颜先生已意识到商誉减值测试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并已审阅相关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但他仍未能发现审计团队过度依赖管理层的陈述,以及审计团队的分析程序存在缺失。

 

因此,尚誉、陈女士及颜先生均没有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香港审计准则》, 并在其专业工作上有疏忽行为。

 

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估值工作涉及专门知识,核数师可能需要委聘估值专家提供协助。然而,行使适当的专业怀疑态度乃核数师应尽之责任, 而此项责任无法由其委聘之专家代为履行。」

 

在决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有关失当行为涉及多项审计缺失;
  • 该等缺失性质属一般严重;
  • 失当行为仅限于单一审计项目;
  • 会财局并没有发现任何有意、不诚实或蓄意的失当行为;以及
  • 三名受规管者均没有纪律处分纪录。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