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会财局谴责栢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左世康和任伟文在未有遵守注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35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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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栢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 栢淳 )、左世康2 ( 左先生 )及任伟文3 ( 任先生 )于 2023 年在未有遵守注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多个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第 20D 、 20E 及 20V 条,作出以下处分:
- 公开谴责栢淳、左先生及任先生(统称 受规管者 );
- 罚款合共港币 353,500 元,包括对栢淳处以罚款港币 210,000 元、对左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105,000 元及对任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38,500 元;及
- 命令左先生和任先生缴付会财局的调查费用及开支。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20D 、 20E 及 20V 条,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不得授权任何并非其注册项目合伙人或其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人士,以该等身分进行任何活动。同时,任何人以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身分参与由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前,必须先成为该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之注册项目合伙人 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左先生和任先生均非栢淳的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然而,在 2023 年间,栢淳作为七个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核数师,授权左先生在其中六个审计项目中担任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并授权任先生在一个审计项目中担任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而左先生及任先生亦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以该等身分参与了上述审计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受规管者分别违反了会财局条例第 20D 、 20E 及 20V 条4 ,亦没有遵守 《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有关专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会财局条例下的失当行为。
在决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 持续时间、次数及影响。会财局尤其考虑了以下因素:
- 本案涉及多次违反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相关的注册规定。此等失当行为有损会计专业的公信力及会财局保障投资者的能力;
- 没有发现任何受规管者的失当行为属有意、不诚实或蓄意;
- 栢淳已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未来的违规风险,包括改善内部政策及程序,以及为相关员工提供培训;
- 栢淳及左先生均没有被香港会计师公会及会财局纪律处分的记录,而任先生则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有一项过往纪律处分记录;及
- 受规管者全面承认其失当行为,接受局方的纪律处分,并主动与会财局商讨及达成早期和解。基于受规管者的合作态度,会财局根据 《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 酌情减轻罚款30%。
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针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项目合伙人及质素监控审视员的注册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定,是为了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而设立的。此等规定确保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由合资格人士负责,并令其审计工作受会财局监管。若未经注册而担任这些关键角色,不但违反法律的根本精神,更会削弱相关保障机制,属严重失当行为, 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本局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发出 指引 ,强调遵守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注册要求的重要性,并 将对违规者采取严厉执法行动,以维护会计专业的诚信与声誉,以及保障公众利益。此外,局方亦提醒业界,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会财局条例第 20D 或 20E 条,可构成会财局条例所订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 100 万元及监禁两年。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1 执业法团注册编号 M0607。于相关期间内,栢淳以其前称「上会栢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
2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编号 A30393)。
3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编号 A26535)。
4 具体而言, 栢淳违反了会财局条例第 20V 条、左先生违反了会财局条例第 20D 及 20E 条,而任先 生则违反了会财局条例第 20E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