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譴責丁何關陳會計師行及其他三位人士審計工作嚴重違規,並處以罰款合共逾港幣170萬元

  • 2024年9月9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香港上市公司御泰中彩控股有限公司(御泰中彩)(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清盤)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年度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的審計(分別為 2013 年度審計2014 年度審計)存在嚴重缺失,涉及疏忽及多次違反審計準則,對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事務所及其當時的合夥人作出處分:

 

  • 丁何關陳會計師行(事務所註冊編號:0631)(丁何關陳);
  • 陳樹堅(陳先生),即該兩項審計的項目合夥人(與丁何關陳統稱為 該核數 師);
  • 陳坤瑩(陳女士),即 2013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及
  • 黃錦全(黃先生),即 2014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會財局譴責上述受規管者,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175.5 萬元,包括:對丁何關陳處以罰款港幣 91.4 萬元;對陳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49.5 萬元;對陳女士處以罰款港幣 13 萬元; 及對黃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21.6 萬元。

 

於該兩年期間,該核數師未能識別出有關御泰中彩其中兩間主要附屬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存在重大錯報,因而對御泰中彩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構成重大影響。1

 

會財局發現該核數師於該等事項的評估出現多項嚴重缺失,包括多次未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過份依賴未獲得適當審計佐證的管理層陳述,以及整體上缺乏專業懷疑態度。

 

此外,該核數師亦未有向御泰中彩的審核委員會溝通其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 包括未有獲取御泰中彩其中一間主要附屬公司的公司章程,而該章程是一項重要的審計證據。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運用專業懷疑態度、小心謹慎及勤勉盡責,乃執行高質素審計的基本要求。正如本案的高額罰款所反映,會財局非常嚴肅地看待任何未能符合此要求的失當行為。鑑於高質素審計是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美譽的先決條件,若任何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夥人作出可能損害該聲譽的失當行為,會財局將毫不猶豫地向他們追究責任。」

 

背景

御泰中彩在百慕達註册成立,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御泰中彩集團主要在中國內地從事彩票系統及遊戲開發業務,以及彩票産品的銷售及推廣業務。 御泰中彩於 2020 年 8 月 20 日被香港高等法院頒發清盤令,其後於 2021 年 5 月 10 日除牌。

 

在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審計期間,御泰中彩的管理層就兩間主要附屬公司是否應該併入御泰中彩集團、視為聯營公司入賬或予以不同會計處理方法作出重大決定。 該等附屬公司為:

 

  • 「人民澳客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人民澳客),在中國內地營運一個網上彩票平台。根據其管理賬目,人民澳客在 2013 年度錄得營業額港幣 2,000 萬元,在 2014 年度錄得營業額港幣 4.32 億元;及
  • 「Winr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網絡附屬公司),自 2014 年 4 月起開展一項據稱的互聯網彩票銷售業務(轉介業務)。根據其 2014 年度的管理賬目,該網絡附屬公司錄得營業額港幣 5.15 億元。

 

御泰中彩對這些附屬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並不正確,對御泰中彩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構成重大影響,包括於 2013 年度高估了該集團溢利至少港幣 5,330 萬元(即 7%),以 及於 2014 年度高估了該集團虧損港幣 6,700 萬元(即 39%)。

 

在該兩項審計中,該核數師對管理層就這些附屬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執行了評估工作。 這些評估中的多項缺失導致該核數師錯誤地同意管理層不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因此, 儘管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該核數師仍連續兩個財政年度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該核數師並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審計意見,而在此情況下,本應出具非無保留意見。

 

嚴重違規

會財局發現,該核數師在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審計中存在多項嚴重違反審計準則的行為。最重要的是,該核數師:

 

  • 沒有獲取人民澳客的公司章程,而該章程對其作出評估而言乃一項重要的審計證據,且該核數師當時已知悉其重要性。因此,該核數師未能了解御泰中彩與人民澳客少數股東於人民澳客的權力劃分,故此亦誤解了何種會計處理方式為適當。
  • 總體忽視了《香港會計準則第 28 號 – 於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的投資》下的一項基本推定,即若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方 20% 或以上的投票權,則推定投資方對被投資方具有重大影響力(顯示他們應作為聯營公司入賬)。在 2014 年度審計期間,該核數師顯然僅在出具審計意見的前一天,經由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提醒後,才考慮這項推定。
  • 持續、不適當地依賴管理層的陳述,而沒有獲取適當的審計佐證。 例如,在 2013 年度審計中,該核數師依賴了管理層的錯誤陳述,即御泰中彩控制了人民澳客的董事會。
  • 繼續依賴管理層的陳述,即使證據明顯不一致,以及有明顯迹象顯示管理層為避免非無保留意見而有動機作出此陳述。
  • 由於上述原因,於該兩項審計中最終未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審計意見。
  • 未有就其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向御泰中彩的審核委員會溝通,包括儘管審核委員會促請管理層提供人民澳客的公司章程,但管理層並沒有提供。

 

會財局認為該核數師的工作存在嚴重的缺失。該核數師明知人民澳客及網絡附屬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是重要的審計範疇,但仍然在這些範疇干犯基本及本可避免的錯誤。

 

會財局亦發現, 陳女士和黃先生執行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存在一般嚴重的缺失。最主要的是,根據已審閱的審計文件以及他們的已知事項,他們理應識別該核數師缺乏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但卻未能作出此識別。

 

因此,丁何關陳、陳先生、陳女士及黃先生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香港審計準則,並在進行專業工作時有疏忽行為。2

 

處分

會財局譴責丁何關陳、陳先生、陳女士及黃先生,並分別處以港幣 91.4 萬元、港幣 49.5 萬元、港幣 13 萬元及港幣 21.6 萬元的罰款。3

 

在考慮適用本案的加重處分及減輕處分的因素時,本局注意到以下事項:

 

  • 丁何關陳的失當行為因其未能遵從當時的財匯局有關提供其審計工作底稿的法定要求而大大加重。丁何關陳所提供的文件明顯不完整,並遺漏了關鍵的審計工作底稿,而該些工作底稿直至六年後會財局發出進一步要求時才被發現。
  • 丁何關陳、陳先生及黃先生各承認了被指控的失當行為,會財局認為這構成減輕處分的因素,亦因此相應地減輕了他們的紀律處分。儘管如此,若他們更早承認失當行為,會財局會進一步減輕對他們的處分。
  • 四名受規管者均沒有被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會財局紀律處分的記錄,會財局亦沒有發現任何受規管者的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或蓄意。
  • 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缺乏經驗或專業培訓不會被視為減輕處分的因素。 若果有人不具備履行此關鍵角色所必要的專業水平,則不應該接受擔任此角色。

 

會財局亦考慮了丁何關陳、陳先生和黃先生作出的聲稱,即會財局原本建議的罰款可能會使他們陷入財政危機。 經過評估,會財局認為陳先生所提供的證據足以支持其財政危機的聲稱,因此對陳先生的罰款金額給予進一步的寬減。 然而,由於丁何關陳和黃先生均未能提供任何具體證據以支持他們的聲稱,會財局並沒有對他們的罰款金額給予寬減。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1 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當時的財務匯報局(財匯局)採納了一份查訊報告,其內容有關 2013 年度財 務報表及 2014 年度財務報表中該集團於該兩間主要附屬公司的權益存在重大錯報。於 2019 年 1 月 21 日,財匯局要求御泰中彩於最新一份將發表的綜合財務報表追溯調整年初結餘及比較數值,以補救 該些錯報。但是,御泰中彩其後已除牌,因此未有刊登任何財務報表。

2 會財局條例第 3B(1)(c) 及 (g) 條。

3 由於該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審計已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因此受舊的紀律處分制度所規範。 根據該制度,每項失當行為的最高罰款為港幣 50 萬元。 在新的紀律處分制度下,每項失當行為的最高罰款為港幣 1,000 萬元,或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