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覆核審裁處確認會財局因蔣森林及蔣森林會計師行嚴重違反核數師獨立性的根本要求,暫時吊銷其註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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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就蔣森林先生( 蔣先生 )1 及蔣森林會計師行( 該會計師事務所 )2 (統稱該些受規管者 )嚴重違反核數師獨立性要求,暫時吊銷其註冊,為期三年(由 2025 年 5 月 22 日至 2028 年 5 月 21 日),並合共罰款港幣 50 萬元。此決定乃基於蔣先生及該會計師事務所 (i) 在長達 22 年期間對五間私人公司( 該些公司 ) 進行審計( 該些審計工作 )時違反獨立性的根本要求,以及 (ii) 未能制訂及維持一套有 效的質素監控制度以維護獨立性而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 覆核審裁處 ) 其後在處理該些受規管者作出的覆核申請時確認並維持本局的決定。
會財局發現,蔣先生及該會計師事務所在 1999 年至 2021 年期間審計該些公司的財務報表期間,蔣先生在不同時期於該些公司擔任如董事及公司秘書等不同職務,並持有直接財務利益。委任該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核數師與公司法下的規定相違背3 。此外,蔣先生的妻子及母親也在不同時期擔任該些公司的董事,並持有直接財務利益。
此外,該些受規管者未能建立和維持質素監控制度以及相關政策與程序,以合理確保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保持獨立性。其中包括僅要求其員工於入職時填寫獨立性檢查表,違反每年至少一次從所有員工獲取書面獨立性確認的規定。
鑑於上述情況,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 會財局條例 )4 ,該些 受規管者干犯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因此犯有會計師失當行為。會財局分別施加以下 處分5 :
對蔣先生
(i) 公開譴責;(ii) 罰款港幣 25 萬元;(iii) 暫時吊銷其註冊三年;(iv) 取消其執業證書; (v) 不得獲發執業證書三年;及 (vi) 命令繳付調查費用及開支。
對該會計師事務所
(i) 公開譴責;(ii) 罰款港幣 25 萬元;(iii) 暫時吊銷其註冊三年;及 (iv) 命令繳付調查費用及開支。
在決定針對該些受規管者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頻密程度、持續時間及影響等因素,以確保作出相稱的處分,實現監督目的。
覆核審裁處維持會財局的決定。在覆核審裁處的裁定中,主席張天任資深大律師表示: 「為了維護審計行業獨立性的根本原則,我們必須向執業者和公眾發出明確堅定的信息:即妥協獨立性的行為不會受到容忍,違規者將面臨嚴厲的制裁。」
會財局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核數師的獨立性要求至關重要,並是審計工作的核心所在。維持核數師的獨立性,對於維護公眾對審計的信任及財務匯報的可靠性至為關鍵。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有效的質素監控系統,以保障獨立性並確保其審計工作的誠信。我們歡迎覆核審裁處的裁定,進一步強調此重要信息。」
按此參閱覆核審裁處作出的裁定6。
1 蔣先生曾是香港會計師公會( 公會 )會員(會員編號: F04002 )並曾持有執業證書(執業證書編 號: P03085 )。他於 1996 年首次註冊成為公會會員,並於 1997 年首次獲發執業證書。他於 2003 年註冊成為資深會計師。
2 該會計師事務所於 1997 年在香港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編號: 1335 )。蔣先生 在涉案期間一直是該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
3 《公司條例》(第 622 章)( 《公司條例》 )第 393 條禁止公司高級人員(即董事、經理或公司秘 書)獲委任為該公司的核數師。
4 會財局條例第 3B(1)(c) 條和第 3B(1)(h) 條。
5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CA(2)(b) 條,就每項會計師失當行為,最高罰款為港幣 50 萬元。
6 覆核審裁處申請編號 2024 年第 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