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复核审裁处确认会财局因蒋森林及蒋森林会计师行严重违反核数师独立性的根本要求,暂时吊销其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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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蒋森林先生( 蒋先生 )1 及蒋森林会计师行( 该会计师事务所 )2 (统称该些受规管者 )严重违反核数师独立性要求,暂时吊销其注册,为期三年(由 2025 年 5 月 22 日至 2028 年 5 月 21 日),并合共罚款港币 50 万元。此决定乃基于蒋先生及该会计师事务所 (i) 在长达 22 年期间对五间私人公司( 该些公司 ) 进行审计( 该些审计工作 )时违反独立性的根本要求,以及 (ii) 未能制订及维持一套有 效的质素监控制度以维护独立性而作出。会计及财务汇报复核审裁处( 复核审裁处 ) 其后在处理该些受规管者作出的复核申请时确认并维持本局的决定。
会财局发现,蒋先生及该会计师事务所在 1999 年至 2021 年期间审计该些公司的财务报表期间,蒋先生在不同时期于该些公司担任如董事及公司秘书等不同职务,并持有直接财务利益。委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核数师与公司法下的规定相违背3 。此外,蒋先生的妻子及母亲也在不同时期担任该些公司的董事,并持有直接财务利益。
此外,该些受规管者未能建立和维持质素监控制度以及相关政策与程序,以合理确保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保持独立性。其中包括仅要求其员工于入职时填写独立性检查表,违反每年至少一次从所有员工获取书面独立性确认的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4 ,该些 受规管者干犯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因此犯有会计师失当行为。会财局分别施加以下 处分5 :
对蒋先生
(i) 公开谴责;(ii) 罚款港币 25 万元;(iii) 暂时吊销其注册三年;(iv) 取消其执业证书; (v) 不得获发执业证书三年;及 (vi) 命令缴付调查费用及开支。
对该会计师事务所
(i) 公开谴责;(ii) 罚款港币 25 万元;(iii) 暂时吊销其注册三年;及 (iv) 命令缴付调查费用及开支。
在决定针对该些受规管者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频密程度、持续时间及影响等因素,以确保作出相称的处分,实现监督目的。
复核审裁处维持会财局的决定。在复核审裁处的裁定中,主席张天任资深大律师表示: 「为了维护审计行业独立性的根本原则,我们必须向执业者和公众发出明确坚定的信息:即妥协独立性的行为不会受到容忍,违规者将面临严厉的制裁。」
会财局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核数师的独立性要求至关重要,并是审计工作的核心所在。维持核数师的独立性,对于维护公众对审计的信任及财务汇报的可靠性至为关键。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有效的质素监控系统,以保障独立性并确保其审计工作的诚信。我们欢迎复核审裁处的裁定,进一步强调此重要信息。」
按此参阅复核审裁处作出的裁定6。
1 蒋先生曾是香港会计师公会( 公会 )会员(会员编号: F04002 )并曾持有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 号: P03085 )。他于 1996 年首次注册成为公会会员,并于 1997 年首次获发执业证书。他于 2003 年注册成为资深会计师。
2 该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在香港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编号: 1335 )。蒋先生 在涉案期间一直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
3 《公司条例》(第 622 章)( 《公司条例》 )第 393 条禁止公司高级人员(即董事、经理或公司秘 书)获委任为该公司的核数师。
4 会财局条例第 3B(1)(c) 条和第 3B(1)(h) 条。
5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2)(b) 条,就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最高罚款为港币 50 万元。
6 复核审裁处申请编号 2024 年第 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