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根據與國家財政部監督評價局簽訂的審計監管合作備忘錄取得審計底稿後完成的第一宗調查

  • 2021年7月2日

2021 年6 月15 日,財匯局採納了一份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一家上市實體的核數師未能察覺該上市實體的綜合財務報表中出現每股收益的重大錯報。此是財匯局根據與國家財政部監督評價局簽訂的審計監管合作備忘錄,得到監督評價局協助而取得審計底稿後所完成的第一份調查報告。

 

根據經修訂的財匯局條例的過渡性條文,由於相關審計已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 財務匯報局已將該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為免影響紀律處分程序,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於此時公開。

 

早於2019 年9 月20 日,財匯局已採納了有關該上市實體在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綜合財務報表(以下稱 2015 年財務報表 )中出現每股收益重大錯報的查訊報告。 本局當時沒並有發布新聞稿,以免影響正在進行的相關調查。鑒於查訊的結果,本局在2019 年 9 月25 日要求上市實體在最新年報的財務摘要中追溯調整每股收益,以向市場披露有關重大錯報所作的糾正。該上市實體已在2020 年3 月30 日發布的截至 2019 年12 月31 日的年報中遵循有關要求。

 

有關個案由一家監管機構於2017 年4 月轉介至本局,本局隨後於2018 年2 月展開調查及查訊。

 

為何每股收益對股東和潛在投資者重要?

 

每股收益是上市實體業績的一個關鍵指標,用以衡量上市實體於每一股公司資本(財政資源)所取得的利潤。因此,它是股東和潛在投資者普遍使用的指標,以比較其他投資機會,從而作出購買、出售或繼續持有上市實體股份的投資決策。從本質而言,每股

 

收益是上市實體在某一時期內所獲得的利潤(分子)與此期間發行的股份平均數目 (分母)的比率。

 

適用的財務匯報準則(IAS 33)1 建立了適當的基礎以計算分母。若應用得當,IAS 33 可以加強不同實體在同一匯報期內的財務表現的比較性,以及同一實體於不同匯報期的財務表現的比較性。

 

每股收益披露中所出現的重大錯報會削弱此比較性,並可能導致股東和潛在投資者基於不適當的比較而作出錯誤的投資決定。

 

儘管不同的實體在計算利潤時可能會應用不同的會計政策,但若在計算每股收益時使用一致的平均股數,將加強不同匯報期之間每股收益的比較性。

 

上市實體就每股收益的重大錯報

 

由於用作分母的平均股數被低估,該上市實體在2015 年財務報表嚴重高估每股收益。 該低估是由於上市實體沒有就匯報期間所發行的紅股股份及公開發售股份對平均股數的影響作特別考慮。

 

每股收益比率的分母代表一間實體在整段期間擁有能創造利潤的每股資本。當在該期間發行部分新股以換取新資本時,新資本僅有助於在該期間的某部分時間利潤的產生。 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根據現有股份和新股份發行期的數量進行平均計算,便可考慮到新資本對利潤的有限貢獻。

 

但是,若每一股新股所籌集的資本相對於現有股份的資本不成比例,便應根據適用的財務匯報準則在計算平均股數時作特別考慮,以反映新股所籌得資金的差額。

 

核數師在審計質素方面的缺失

 

該核數師未能察覺上述重大錯報,並因此發出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該項目合夥人明顯未能充分理解適用的財務匯報準則,特別是本應採用的特別考慮因素,因此沒有運用其適當的專業判斷,就計算每股收益作結論,並未能察覺重大錯報。該項目合夥人不認為此會計問題存在困難或具爭議性,因此沒有就該事項進行適當的諮詢。

 

由於沒有運用恰如其份的理解,該核數師沒有設計和執行適當的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估2015 年財務報表中展述的每股收益。因此,該核數師沒有取得足夠的審計證據以作出全面的結論及支持其就2015 年財務報表所發表的沒保留意見。 若有,應可察覺重大錯報,並可通過與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討論以確保2015 年財務報表的準確或發出保留意見。

 

質素監控審視員亦沒有意識到每股收益計算涉及重大判斷,因而未能就項目團隊的判斷及結論作出客觀評估。因此,並未察覺這重大錯報。

 

相關技術準則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3 Earnings per share 規定了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的原則及要求。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 200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規定核數師要對適用的財務匯報框架有恰如其份的理解及運用專業判斷。

 

HKSA 220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規定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團隊需考慮就存在困難或具爭議性的事項進行適當諮詢。此準則亦規定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應就項目團隊的重大判斷及就編制審計報告時所得出的結論作客觀評估。

 

HKSA 500 Audit Evidence 規定核數師應設計和執行適當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總體要求,亦列出了構成此類證據的元素。

 

HKSA 330 The Auditor’s Responses to Assessed Risks 規定核數師應設計和執行審計 、 程序以回應重大錯報的風險,以及需就是否已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結論。

 

HKSA 700 Forming an Opinion and Reporting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規定核數師在作出審計意見時,需評估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適用的財務匯報框架的要求編制。此準則亦規定在作出審計意見時,需考慮核數師根據 HKSA 330 得出的結論是否已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本局公開報告的目的

 

財匯局公佈採納有關上市實體財務匯報的審計調查及查訊報告,以推動受監管人士不斷提高審計和財務匯報的質素,提醒審計委員會成員考慮我們的調查結果對其服務的上市實體財務匯報及審計的影響,以及維持公眾對資本市場及本局作為獨立核數師監管機構有效運作的信任及信心。

 

1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3 Earnings per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