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匯報局就中國恒大集團有關持續經營的匯報展開調查

  • 2021年10月15日

財務匯報局( 財匯局 )今天展開以下行動:

 

(1) 就中國恒大集團( 中國恒大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 2020 年年度賬目 );以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六個月( 2021 年中期賬目 )的財務報表展開查訊;以及

(2) 對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羅兵咸永道 )就2020 年年度帳目進行的審計展開調查( 2020 年年度審計 )。

 

財匯局透過監察市場活動,在中國恒大2020 年年度賬目、2021 年中期賬目及羅兵咸永道2020 年年度審計的核數師報告中,發現該集團在有關持續經營匯報的充分性方面存在問題。本局亦接獲一宗與2020 年年度賬目及2020 年年度審計相關事項的公眾投訴。

 

2020 年年度賬目

在2020 年年度帳目中,中國恒大儘管提到:

(i) 為妥善管理集團流動性風險和資本結構而進行的融資活動;及

(ii) 在經濟環境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時,減輕潛在現金流量影響的替代計劃。

 

然而,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中國恒大:

(i) 所報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為 1,590 億元人民幣,但未涵蓋其流動負債 15,070 億元人民幣;

(ii) 於2022 年到期的借款達1,670 億元人民幣;及

(iii) 在 2020 年年度賬目中,沒有就實施緩解計劃的影響之前或之後是否會出現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作出明確聲明。

 

2020 年年度審計

羅兵咸永道在其關於2020 年年度賬目的核數師報告中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但並沒有提及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

 

2021 年中期賬目

在 2021 年中期賬目中,中國恒大:

(i) 披露集團正在與供應商和建築工人就部分合約進行談判,有關工作因房地產開發應付賬款逾期而停工;

(ii) 確定將採取的其他緩解措施來解決面臨的流動性問題;及

(iii) 作出模棱兩可的聲明,表示如果緩解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在 2021 年中期賬目中採用持續經營基礎是適當的,但如果不能有效實施,則採用持續經營基礎編制 2021 年中期賬目將是不適當。

 

然而,中國恒大並未在2021 年中期賬目中就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聲明:

(i) 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或

(ii) 董事採納持續經營基礎的判斷是否適當,如果適當,該判斷是否重大。

 

基於中國恒大於2020 年12 月31 日及2021 年6 月30 日的財務狀況,以及關於其流動性風險和緩解措施的披露,財匯局認為有理由作出以下行動:

(1) 就中國恒大2020 年年度帳目及2021 年中期賬目的持續經營評估,以及這些財務報表中有關流動性風險及採納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的披露,是否遵從適用的財務匯報準則展開查訊;及

(2) 就羅兵咸永道對2020 年年度賬目持續經營評估的審計工作,以及核數師報告是否遵從適用的審計準則展開調查。

 

為何關於持續經營的評估及匯報事項對投資者重要

 

適用財務匯報準則的制定是基於當財務報表遵從這些準則時,可為投資者提供有關一家公司能夠繼續進行交易,並履行在到期日還款的責任的有用資料。這稱為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當一家公司無法持續經營時,以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可能無法向投資者提供有用的信息,而公司亦不得以此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編制財務報表時,管理層必須判斷公司是否打算或別無選擇,停止交易或進入清盤程序。

 

本局向公眾匯報的目的

 

財匯局展開對中國恒大2020 年年度賬目和2021 年中期賬目的查訊,以及對其2020 年年度賬目審計的調查,旨在提出以下問題,以保障公眾利益:

(i) 就有關持續經營的考慮,2020 年年度賬目和2021 年中期賬目是否沒有遵從適用財務匯報準則;以及

(ii) 2020 年年度賬目的核數師報告就此事項是否沒有遵從適用審計準則。

 

財匯局在必要情況下,公布展開查訊及調查,以保障股東及投資大眾的利益,從而維持公眾對金融市場及獨立核數師監管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