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只有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第 3 部第 2 分部在会财局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或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 部第 3 分部获本局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境外核数师才能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任何人如非注册或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承担或进行任何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或显示自己是注册或认可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均属犯罪。
只有执业单位可以向会财局申请成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详细的注册规定已列明在会财局的《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南》第 3.2.1 段。
申请人须要透过会财局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已填写的《申请成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Form PIE-1)申请表,并按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用。
申请表应附有以下证明文件:
- 每名被提名为负责人和执业单位的其他合伙人/董事已填写并签署的《适当人选声明》(Form F&P)表格,包括要为声明中任何问题答案为「是」 作出解释;及
- 凡任何被提名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如目前不是执业会计师:
- 已填写并签署的《非执业会计师申请注册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个人资料表格》(Form PIE-EQCR)表格;
- 他/她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香港/中国身份证或护照);及
- 由会计团体签发的会员证书副本以证明他/她属该会计团体的现任会员。
不可以,申请人必须先注册为执业单位,然后才能申请成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负责人
项目合伙人指获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授权,负责该单位或核数师所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合伙人或其他人。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指获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授权以监督以下事宜的人,就该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所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而进行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
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指获执业单位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授权,负责该单位或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的人。
要注册成为项目合伙人,此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如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姓名执业的执业会计师 — 则项目合伙人必须是该申请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 如申请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 则项目合伙人必须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合伙人或授权签署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或
- 如申请人是执业法团 — 则项目合伙人必须是该执业法团的董事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要注册成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此人必须:
- 是注册会计师1 或属某会计团体的会员而该团体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之间有认可协议2;及
- 具备所需的水准和能力,以及适当的权力使他/她能够按照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 “Hong Kong Standard on Quality Management 2 Engagement Quality Review” 来执行职责。
备注:
1 注册会计师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 22 条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的人。
2 请参阅会计团体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之间有认可协议的名单。 该名单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认可境外机构》 (Recognition of Overseas Bodies) 的标题下查阅。
要注册为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此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如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姓名执业的执业会计师 — 则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必须是该申请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 如申请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 则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必须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资执业者或合伙人以及是执业会计师;或
- 如申请人是执业法团 — 则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必须是该执业法团的董事以及是执业会计师。
此外,被提名的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亦须是执业单位的行政总裁或合伙人管理会的成员,他/她负责实行关于该执业单位的业务的一般策略及一般管理。
须要。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D 和 20E 条,任何人除非是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承担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否则不得以该核数师的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身份进行任何活动。任何人如不是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而作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进行活动,即属犯罪。
可以。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就每一类负责人至少登记一名人士,而申请人可为每一类注册负责人提名多于一名人士。
可以。一个人可以被提名担任三个种类中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即项目合伙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由于同一个人不能在同一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同时作为注册项目合伙人和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申请人必须提名至少两个不同的人士注册为项目合伙人和/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须要。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需要确保该人符合上述常见问题7 中所述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要求,并将其于会财局登记为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不可以。同一个人不能就同一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同时担任注册项目合伙人和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因此,若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是以自己的姓名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独资执业者,则必须至少注册一名非该名独资执业者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如果会财局不信纳被提名的负责人是会计师的适当人选,则本局可以拒绝该被提名人士的申请。如果本局认为他/她有符合适当人选的疑问,本局可能会批准该申请但施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负责人完成相关的持续专业进修计划。
会财局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以决定是否施加或修改条件。这些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过去的纪律记录中是否发现任何诚信、工作能力或质量问题;如有,其缺失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频率;及
- 是否存在由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缺乏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而导致工作能力或质量问题需要解决。
本局通常将重点关注当前和相关的事项,特别是过去五年内的纪律记录和任何尚待完成的处分。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必须在注册负责人停任的14日内,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终止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Form PIE-4)表格,通知本局有关变更。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通知本局的要求,即属犯罪。
须要。如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建议在该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名单,加入某人的姓名,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应首先向会财局提出申请,包括为现有的注册负责人添加负责人类别。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申请将某人的姓名添加到其注册责任人名单中时,必须向会财局提交已填写的《申请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额外注册负责人》(Form PIE-3) 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文件:
- 由每名被提名为负责人和执业单位的其他合伙人/董事填写并签署的《适当人选声明》(Form F&P)表格,包括为其中任何问题答案为「是」作出解释;和
- 凡任何被提名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如目前不是执业会计师:
已填写并签署的《非执业会计师申请注册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个人资料表格》(Form PIE-EQCR)表格;- 他/她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香港/中国身份证或护照);及
- 由会计团体签发的会员证书副本以证明他/她属该会计团体的现任会员。
适当人选的评估
在断定某人是否属担任会计师的适当人选时,会财局须顾及:
- 该申请人的专业资格、知识、技能和经验;
- 该申请人的信誉、品格、是否可靠及是否行为端正;
- 该申请人的财政状况和偿付能力;
- 曾否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或 《专业会计师条例》,针对该申请人采取纪律行动;和
- 该申请人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罪。
以上列表并不包括所有考虑因素。 会财局将根据所有相关资料逐案考虑每个人是否适当人选。
一般事项
会财局已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香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和《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非香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纪录册。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名册中包括以下信息:
- 核数师的全名及每位注册负责人的全名;
- 核数师的业务地址;
- 会财局对该核数师的注册施加的条件 (包括与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有关的条件),如有;
- 核数师注册期限届满之日;
- 有关该核数师或任何该核数师的每名注册负责人在过去五年内记录:
- 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B 部分第 2 或第 3 部分,对该核数师施加的处分或采取的行动 ( 非公开谴责除外 );和
- 根据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之前生效的《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 35 条就核数师或核数师的任何注册负责人作出的命令(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