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执业证书

申请人须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申请发出执业证书》(Form PC-1) 申请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依照本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费详情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交申请费。

 

有关申请程序和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局的《发出执业证书指南》第 3.3.3 至 3.3.5 段。

不可以。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1) 条,只有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即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方可向会财局申请执业证书。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L 条,申请人须:

 

  • 在一个或多于一个指明办事处备注2取得下列全职认可会计经验备注1
    • 成为指名会计团体备注3的成员或会计师后,不少于30个月的经验;或
    • 不少于四年经验,其中最少一年经验是成为指明会计团体备注3的成员或会计师后取得的;和
  • 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认为必需的本地经验及本地法律及实务常规的知识。在本地经验方面,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执业证书前三年内,须具有至少一年在香港的全职认可会计经验。

 

备注:

1 认可会计经验指获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认可为属充分实际经验的专业会计经验。有关要求请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发出执业证书的认可会计经验》 (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for Issuance of Practising Certificate)。

 

2 指明办事处是指执业会计师的办事处或在某指明会计团体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从事会计执业的人的办事处。

 

3 指明会计团体是指:

  • 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订有相互或交互认可协议,而该协议正在实施的会计团体;或
  • 获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按《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 24(1A) 条所描述方式承认的会计团体。
     

4 该资讯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https://www.hkicpa.org.hk/zh-HK)「海外团体的认可」标题下查阅。

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全职执业经验将不被视为符合了四年/三十个月的认可会计经验要求及最近一年的本地经验要求,除非:

 

  • 您的认可会计经验是在中国内地执业会计师单位中获得,而该执业会计师单位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机构;和
  • 您已获取由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独资执业者/执业合伙人/执业成员董事正式签署的正式信函,以证明您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就中国内地认可经验所订明的标准。
     

有关中国内地认可经验的要求,请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发出执业证书的认可会计经验》(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for Issuance of Practising Certificate)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20AAL 条,申请人必须参加并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规定的考试,包括本地法律和税务的考试。有关要求请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上的《执业证书考试 》(Practising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您须向会财局提交新的申请以获取执业证书。您的申请将根据现行的要求进行评估。有关申请程序,请参阅上述常见问题 。

就发出执业证书而言,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便可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 在申请日期前的 12 个月内,你有不少于 180 天在香港;
  • 您在申请时居住在香港,并打算在未来 12 个月内居住在香港,并且:
    • 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或
    • 已在香港居住一段时间;或
  • 您在内地工作并继续担任于在本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的合伙人/董事/雇员,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及
    • 继续在香港拥有居住所;或
    • 你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和/或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日期前的 12 个月内,已在香港逗留不少于 180 天。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37Q条,你可在指明限期内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复核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复核该决定。

维持执业证书

目前,对于执业会计师的全职工作领域未有限制。但是,您必须在执业证书生效之日起计6 个月内开始执业,否则您的执业证书可能会被取消。

 

如您的执业模式有任何变更,请于该变更的14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执业会计师详情变更通知 》 (Form PC-3) 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就年度续期而言,执业会计师需签署的核数师报告没有数量上的规定。不过,执业会计师须在年度续期申请中声明,自发出执业证书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已开始执业,并于续期后的一年内继续执业。

如您的註册办事处地址或联络方式有任何变更,请于该变更的14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註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执业会计师详情变更通知 》 (Form PC-3) 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通知本局有关变更。

可以。但您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独资执业者、董事、合伙人或授权签署人的数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三个。

 

因此,你除了以自己的姓名执业外,最多能有下列三种方式执业:

 

  • 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 以执业法团的名称;和/或
  •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授权签署人。

目前,对于您的姓名在执业工作的信纸抬头中的显示方式没有任何限制。但是,为避免混淆,建议您使用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保存的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中的全名。

 

此外,你必须以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师注册纪录册内的姓名来以个人名义从事会计执业工作,否则你将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第 3B(2)(a)(i) 条的规定。

您须在该执业模式出现变更后的 14 日内,透过会财局网上注册系统,于线上填妥并提交《执业会计师详情变更通知》(Form PC-3),通知本局有关变更。通知变更表格应附有下列文件:

 

  • 商业登记证副本;
  • 如您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物业拥有权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册结果;或
  • 如您不是注册办事处的业主,请附上业主或承租人的同意书,以授权将其处所用作您的注册办事处。

一般事项

会财局已在网站上备存了执业会计师注册纪录册,载有每位执业会计师的全名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该注册纪录册亦可供公众在办公时间内,于本局的办公室进行查阅。

可以。会财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同意,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持有执业证书的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可继续使用「执业资深会计师」的称谓、相关字词和英文缩写「FCPA (practising)」。详情请参阅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联合声明